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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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2基本编码
3实施编码
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子项名称
5实施主体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
6实施主体
性质法定机关
7承办机构钦南区那丽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窗口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77-*******
监督电话0777-*******
9设定依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实施对象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单位或个人11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镇级分级管理。
12权限划分
1.【法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
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
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
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
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
3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
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
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农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
13行使内容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14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
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17运行系统无。
18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或接收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审查核实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
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将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8.监督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9追责情形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备注
廉政风险点
附件: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流程图风险点
数量表现形式
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
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
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
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
进行检查;严格
按照行政处罚事
项受理、立案的
有关规定办理;
严格按照法规程
序进行监督。
3.重大事项经处室研究报厅领导审定。
那丽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
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
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
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
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那丽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案件承办人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
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那丽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和镇分管领导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
中那丽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和案件
承办人
附件
对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流程图
日常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
审查核查
立案不予立案
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的权力
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情形,告知听证权利,依法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