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参考

合集下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鲁科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中试示范基地认定备案相关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农[2016]3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16〕32号)
省农科院:
为加强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5日
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农科院开展基础理论及原始创新、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集成转化以及农业科技基础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中央、省财政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2005年9月12日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第五条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需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二)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或由省农业良种工程和市级以上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形成;(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通过中试熟化才能掌握其核心技术;(四)有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在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作用,建立以财政科技资金为先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参与的创业投资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级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以下简称“先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先导资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权力下放、促进转化”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促进科技创新。

第三条先导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择优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具备条件的区域内创业投资机构,使用期限三年,到期归还本金。

第四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严格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使用先导资金,重点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先导资金扶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由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参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在二年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已在发改部门备案。

2、投资方向面向科技创新领域,经营业绩良好,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3、拥有从事风险投资且投资效果良好的专职管理人员团队,已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

4、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先导资金重点支持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先导资金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

第七条申请先导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由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申请表》(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管理资金规模、组织结构、管理团队、投资策略、投资业绩等)。

(3)申请单位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6月25日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壮大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交易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供需双方及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类社团组织、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建立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是指山东省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和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和补贴等。

具体来说,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主要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成果鉴定评价。

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包括技术性、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其转化潜力和价值。

2.知识产权保护。

对科技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确保科技成果的独立性和权益。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

科技成果通过项目立项程序,确定转化项目和转化目标,制定相关计划和方案。

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核和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过审核后,进行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和补贴。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补贴,包括项目资金和奖励资金等。

总的来说,山东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障,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结合。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政策研究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政策研究

分层 管理

权责明确


规范

位 和 大 学 承 担 以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为



的管理 思 想

遵 循公开


公益 性 强 的转 化 资 金 项 目

转化 资
公正
竞争

择优 的原 则
通过
金 充 分 考 虑 农 业 科 技成 果 转 化 地 域性


转化 率 与实际 需 求 的差距
专 栏
转化 资金优 先 支持的 对象是 符合 国家农业 产业 政策和农 业科 技 发 展 战略

规划


有利于
农业 和农 村经 济结构的战略性 调整
域优 势农产 品 产业 带建 设

有利于区

技术水平高
持续
创 新 能 力强
益好的企


管理 科学


产 品 市场 前景好和效
事业 单位
转化 资金架设 了
维普资讯
我 国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化 资金 政策 研 究
口 科技部 中 国农 村 技 术 开 发 中心
胡小 鹿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张伟
刘开 昌
农业 科技成果 转化资金 是 国务 院批 准 设 立 的政 策 性 引导
专项资金



旨在 加 速 农 业



水 利 等科 技 成 果 转 化
1


75
管理 科学

产品市场前景好和效

尤其 是投入严重不足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第五条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ﻫ第六条需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ﻫ(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ﻫ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或由省农业良种工程和市级以上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形成; ﻫ(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通过中试熟化才能掌握其核心技术;(四)有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第七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直接承担.ﻫ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ﻫ第九条支持重点(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五)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ﻫ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七)农业生物技术及其制品成果转化;(八)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激励创新;科学配置,权责一致;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医科院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含任务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资金预算要涵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第五条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不良本金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

第七条省科技厅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三)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鲁科字〔2020〕1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3日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科学分配、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

省科技厅负责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五条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鲁财农[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7〕42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农口部门,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二○○七年七月十二日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创新的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

在科学确立课题的基础上,以课题组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研发活动,以合同协议规范课题组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组成课题组,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技术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鼓励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课题组的研发与管理效率。

第四条创新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实践立题、竞争立项、细化管理、重在效益”的原则。

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针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难题确立研发课题;由具备条件的科技人员和单位自主组建课题组,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强课题实施过程中的任务目标管理、进度质量管理、课题组成人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实现预期效。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试行)1。

目的为了依法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山东省《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

3。

定义3。

1 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2 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

3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4. 职责4.1 技术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责参与起草工作。

定期由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4.2技术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4。

3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

4. 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4.1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4.2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4。

3 技术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国科发计字[2001]417号【失效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1.09.10【实施日期】2001.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

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
第五条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六条需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或由省农业良种工程和市级以上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形成;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通过中试熟化才能掌握其核心技术;
(四)有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第七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直接承担。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九条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七)农业生物技术及其制品成果转化;
(八)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
息方式给予支持。

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

(二)无偿资助。

对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成果转化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

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申请资本金注入的转化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格和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推荐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的项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直单位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市场前景、投资概算、市场风险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推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确定省财政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科技部会同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省财政支持项目由省科技厅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转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市以下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逐级拨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抵扣,严禁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和奖金。

第二十条开支范围
(一)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材料、样本、样品、标本、消耗材料及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三)科技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
(四)为中试、示范所发生的差旅费;
(五)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视不同情况,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直接调查或委托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