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2018年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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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8年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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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18年中考招生政策公布
根据“呼和浩特市2018年中考招生与考试工作通知”可知,呼和浩特市2018年中考招生政策公布如下:
(一)招生政策及要求
1.2018年中考继续按照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网上阅卷、网上填报志愿和实时动态录取的方式进行。

3.2018年中考继续实行“七科五考+结业考试+体质测试”升学考试制度,其中,结业考试为初二年级生物、地理综合考试。

4.中考体质测试采取“必测+选测”的形式进行。

必测项目为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及立定跳远。

选测项目为坐位体前屈(男、女)。

5.初中考查科目均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查科目成绩以等第形式呈现,分为A(合格)、B(不合格)。

全部合格后方可结业,并作为高中录取准入条件。

初中考查科目确定为: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即为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

生物实验操作在初二年级下学期组织考查,其余科目在初三年级下学期组织考查。

6.考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要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必要条件,即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必须在B(良好)级以上;一般普通高中录取,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必须在C(合格)级以上。

7.2018年中考继续实行加授蒙古语文按比例加分政策,即在民族学校就读并注册学籍的加授蒙古语文初中结业生报考普通高中将蒙古语文(乙卷)考试成绩按20%计入总分,并按考生报考志愿统一录取;报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将蒙古语文(乙卷)考试成绩按30%计入总分;旗县加授蒙古语文学生报考当地高中或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将蒙
古语文(乙卷)考试成绩按30%计入总分。

8.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举办的自治民族实验班,可在我市五个农业旗县范围内自主招收自治民族优秀考生。

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举办的“蒙授班”按政策可以在全区范围招生,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录取在市属旗县参加统一中考的考生、未参加我市中考和市区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

9.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按照网上统一录取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0.市区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如在统一网上实时动态录取时未完成招生计划,可在下一录取批次进行单独划线补录,最低录取控制线不得低于各区教育局审批划定的农村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11.农业旗县(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教育局在全市统一安排下,制定本地区高中招生方案,完成2018年本地区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农业旗县各普通高中不得录取当地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考生。

12.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执行“分招”政策。

2018年,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第六中学、第十四中学、第十八中学、第三十八中学、土默特中学、铁路第一中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9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将招生计划的50%对市区各初中学校实行“分招”。

2018年的“分招”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进一步做好将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呼教发〔2014〕20号)的安排,2015年入学(2018年参加中考)的初中结业生确认“分招”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四区户籍或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以下材料:原籍户口本、居住证、务工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由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个体户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有正式学籍并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结业生,公办初中学生为按学区对口入学或派位入学,民办初中学生为在规定
时间内网上统一录取入学。

(3)综合素质评价在B级以上。

择校生和社会零散生不具有分招资格。

“分招”名额分配及名单公示等相关事宜将另文公布。

13.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应届初中结业生可在中考网上报名后,到本人报考志愿学校登记,并由志愿学校进行专业测试后确定其资格。

各公办普通高中须将报考本校的特长生合格名单,于2018年5月20日前统一报送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体育、艺术特长生要按比例单独划线录取,具体划线办法:艺术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为市区“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的80%;体育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为市区“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的70%。

公办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计划占比不得突破当年招生计划的6%。

(二)照顾政策
1.烈士子女、公安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录取,驻守边疆沙漠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10分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和《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中规定的我市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

(2)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属)。

(3)因公牺牲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

(4)现役军人子女。

3.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子女可加4分录取。

4.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自治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可累计加分录取,但不得超过15分(不包含第1条);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顾分值中最高的一项进行加分录取。

5.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缴验相关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6.享受加分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经审验确认后,在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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