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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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督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监督的管理规定,以便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生产管理人员“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公司司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闽电安监〔2007〕748 号关于修订完善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
3 总则
3.1 坚持既体现重视安全又兼顾效率的原则,促进现场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3.2 到岗到位管理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
并督促现场人员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针对现场实际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
3.3 各级管理人员到位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时,不替代生产部门、班组或个人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安全职责,到位不越位、不错位。
现场各生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依赖于上级的检查、监督。
4 需要到位的工作和人员
4.1 需要到位的工作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多部门工作、多班组工作、多工种工作、复杂操作、重要检修、事故处理以及应急抢修。
4.1.1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试验或安装调试工作,要求相应的管理部门人员和公司领导要到位协调检查。
4.1.2 涉及两个及以上班组或工种(同一部门)人员参加的检修、试验或安装调试工作,要求相应的部门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4.1.3 对变电站整段母线的停、送电操作;倒换母线的操作和同一座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上同时有两条线路的停、送电操作;要求变电部及变电站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4.1.4 110kV的主变大修,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管理人员要到位检查;35kV 及以上的主设备大修、110kV主设备小修,要求变电部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配网10kV 带电作业及危险性大的低压带电作业配电部相应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4.1.5 输变电设备事故抢修,生产技术部和公司领导管理人员要到位检查;35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进行缺陷处理,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要到位检查;配网10kV 主电缆故障、倒杆、高压断线故障抢修,营销部相应管理人员要到位协调检查。
4.1.6 其它复杂,危险性高的工作。
4.2 到位人员的部门、专业、数量要以体现注重安全,兼顾效率的原则,确保管理人员到达生产现场后,不互相依赖,切实发挥作用。
4.2.1 到位的人员应包括公司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
4.2.2 各级到位人员应按监督到位标准及时到位履行职责。
应到位人员因故不能及时到位,需由本部门相应人员替代、履行相关到位职责。
4.2.3 到位人员的数量不宜超过现场工作人员的数量,在满足工作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到位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尽可能少;并可不定期地对现场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5 到位人员主要职责
5.1 公司领导:检查应到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到位;到位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各生产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工作。
5.2 职能部门:检查作业部门是否按要求到位;监督、检查现场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作业部门进行纠正;协调处理各作业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工作。
5.3 作业部门:监督、检查、指导现场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纠正;协调处理各作业班组之间的配合工作。
6 到位工作要点
6.1 生产协调
6.1.1 各级生产现场到位监督,按照岗位职责,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每
一级可一人或数人(至少一人),及时做好公司、部门(单位)、班组的相互协调以及资源调配等有关工作,对人员调配、工作组织安排是否合理等进行检查。
对复杂操作和长时间且量大的操作应考虑多班组同时操作。
6.1.2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到位,不替代部门、班组及个人的工作职责及安全职责。
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规范。
6.2 建立管理人员到位检查工作登记本,记录时间,检查内容、发现问题以及协调解决事项等。
6.2.1 应到位人员必须按“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监督标准表”(见附录A)中规定按时到位并履行职责。
引导管理人员到现场要注重协调解决问题、查纠违章的工作。
6.2.2 通过建立登记本便于对管理人员执行到位制度的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应到位人员因故不能及时到位的,须经上一级领导批准。
6.2.3 基层班组应按“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监督登记表”(见附录B)做好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登记,每月 5 日前将前一个月的登记表上报部门安全员汇总后报公司安监部。
6.3 在保证本规定执行严肃性的同时,为防止事故或控制事故的扩大,事故处理、事故抢修不受本规定的约束,但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及时、自觉到位。
6.4 查纠违章
6.4.1 查违章指挥
查各级指挥人员,有无不按规程制度和有关程序强令违章操作、冒险抢修的现象,是否存在越位行为。
6.4.2 查习惯性违章
进入工作现场是否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穿红马夹;2 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是否使用双控双保险安全带;有无人员随意跨越安全围栏;梯子、工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有无在现场吸烟、乱扔烟头等习惯性违章。
6.4.3 查“两票三制”
查“两票”执行情况;查操作、监护是否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查有关交接班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及班前班后会等开展情况;查是否按照要求对操作过程,工作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交底等进行录音。
6.4.4 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查是否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查安全围栏(网)装设是否合适;工作人员出入口是否符合要求;标示牌是否醒目、正确;带电与不带电范围是否有明显界限;所做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要求相符;查接地本身是否合格,所装位置是否合适,是否固定牢固,接地棒埋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接地刀闸是否合好等。
6.4.5 查“三大措施”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执行。
6.5 质量检查:对施工、安装、检修、试验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7 考核
7.1 应到位人员未按附录A的规定到位履行职责的,扣罚每人次绩效工资100元。
7.2 各生产部门应按本规定,制定所辖班组的管理人员到位规定,细化执行,班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由班组所在部门负责考核。
8 其他
8.1 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8.2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 附录
9.1 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监督标准(附录A)
9.2 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监督登记表(附录B)
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监督标准
2
3
4
5
6
7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供电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监督登记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