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棋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述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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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棋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述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二
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7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莎莎
【审理法官】李莎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述勇;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述勇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述勇
【当事人-公司】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静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静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静
【代理律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述勇;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质证新证据自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负担。

【更新时间】2021-11-28 15:28:06
北京棋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述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1民终10724号(2020)鲁01民终10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述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振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渠涛,执行董事。

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常炜。

上诉人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述勇、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织巢公司)、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莎莎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棋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家御公司、棋森公司不对美织巢公司对张述勇的债务91241.11元及利息5056元承担连带责任;2.由美织巢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美织巢公司未能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并非棋森公司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

美织巢公司的债务账册一直由美织巢公司自行保管,棋森公司虽然持有美织巢公司股份的51%,但是并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家御公司的股东顾振宇,张述勇在庭审中也证实了该公司的总经理、项目经理、工程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家御公司指派,而上述工作人员的任免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均由法定代表人顾振宇决定。

棋森公司虽然持有美织巢公司股份的51%,但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无权单方面变更法定代表人。

事实上,棋森公司无法作出任何决定,为此在棋森公司与家御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决定解散公司后,在美织巢公司不向股东会提交财务账册,不能依法清算解散的情况下,已经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棋森公司已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尽最大努力配合清算,且已经全额实缴,由于没有实际经营公司、管理账务,因此棋森公司没有不配合清算的任何动机。

二、(2018)鲁0112强清2-1民事,为此棋森公司在二审中将掌握的电子账册向法院提交。

张述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美织巢公司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棋森公司作为股东的清算义务,不能因持股比例存在差异,也不能因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管理账目为由逃避履行清算义务。

美织巢公司有独立的公司财务制度,作为股东的棋森公司对美织巢公司依法享有财务状况的知情和管理权。

棋森公司申请美织巢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经过清算因美织巢公司提供的账册不全、财产状况不清,一审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

此外一审庭审棋森公司及家御公司均认可美织巢公司财务系统及管理是由棋森公司提供和管控。

清算组长达一年半时间多次通过一审法院要求美织巢公司及棋森公司、家御公司提供完整财务账册,但两股东未提供。

棋森公司虽在上诉状中称美织巢公司提供全部财务凭证,但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棋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

美织巢公司、家御公司未作答辩。

张述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美织巢公司支付张述勇劳务费98233.54元以及利息损失(以98233.5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家御公司、棋森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美织巢公司、家御公司、棋森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织巢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股东家御公司、中创公司,经营范围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安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张述勇自2017年始带领施工队伍在美织巢公司承包的多个工地上从事铺设地砖、墙面砖、地面防水等工作,由美织巢公司经理为其派活,美织巢公司按项目种类、单价及数量进行结算,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劳务费。

2018年5月23日,一审法院受理了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关于美织巢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于2018年6月12日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因美织巢公司提交的财务账册不全,财产状况不清,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做出(2018)鲁0112强清2-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美织巢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中创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棋森公司。

2018年7月20日,家御公司(甲方),美织巢公司的材料商、工队(乙方,签约代表:李益斌、王锐、赵庆腾),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甲方作为美织巢公司的股东,为表示对乙方的诚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将10万元款项暂存至丙方账户,委托丙方管理该款项。

待美织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终结,根据审理结果,再由丙方或人民法院将该10万元款项(不计利息)按照乙方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支付给乙方各债权人。

乙方内部及乙方、丙方因债权比例及分配产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为美织巢公司的材料商、工队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与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关系的22户债权人(济南建
众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红樱建材有限公司、赵庆腾、张述勇……),家御公司、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济南建众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红樱建材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赵庆腾、李益斌、王锐签字确认”
2018年12月29日,家御公司(甲方),美织巢公司的材料商、工队(乙方,签约代表:李益斌、王锐、赵庆腾),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甲方作为美织巢公司的股东,为表达对乙方的诚意,曾于2018年7月24日将10万元款项暂存至丙方账户,委托丙方管理该款项。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向24户材料商及工队分配上述款项。

甲方自认上述10万元系由顾振宇实际出资,顾振宇将该款项转至巫常炜账号,巫常炜分两次转入甲方账号。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债权人及申报的债权、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上述款项。

序号22,债权人张述勇,申报债权数额98233.51元,债权比例6.99%,应分得款项6992.43元。

甲方同意按照上述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进行分配,不代表甲方认可上述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各债权人金额最终以清算组或其他司法程序确认的金额为准。

巫常炜在甲方代理人处签字确认,济南建众材料有限公司、济南红樱建材有限公司在乙方签约代表处盖章,赵庆腾在乙方签约代表处签字,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在丙方处盖章确认。

庭审中,张述勇认可已经收到6992.43元,同意从其主张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美织巢公司欠付张述勇的劳务费。

张述勇提交各工地应付款明细表19份拟证实其为美织巢公司19个工地提供瓷砖铺贴劳务,客户已经验收完毕,美织巢公司欠其劳务费98233.54元;提交微信聊天截图及表格23页,拟证实2018年5月14日,美织巢公司委托巫常炜对包括张述勇在内的所有工队长的劳务费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

各工地应付款明细表19份分别显示,各工地的位置、空间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客户的验收情况、已付款情况、应付款情况等信息,累计应付款项为
98233.54元。

微信聊天截图显示:2018年4月25日,家御公司的股东巫常炜向工队长之一赵庆腾通过微信发送“人工费统计,增减项单后”的文件一份。

表格23页显示:巫常炜在第一页上写有“以下表格23张(贰拾三张)系我于2018年4月25日发送至赵庆腾微信。

巫常炜2018年5月14日”,其他22页都有巫常炜的签字。

张述勇陈述,2018年5月14日,在历城区人民法院旁边的天福茗茶二楼进行对账,确认该表格时,美织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振宇及巫常炜,美织巢公司的律师,张述勇的代理人均在场。

经质证,美织巢公司对19份应付款明细表认可系其公司员工董倩制作,但应付款明细表只能证明张述勇的施工项目,不能代表所有的施工项目均已完工,对劳务费98233.54元数额不予认可,认为张述勇需提交各施工项目的完工证明;对微信聊天截图及表格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格上写有“未走流程OA,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预测的预付工程款”,即已走完流程的代表已经确认了,对数额认可,是否付款记不清,未走完流程的是预估数字,数额待定。

家御公司质证认为,其没有参与与张述勇的结算,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经审查,19份各工地应付款明细表的制作人系美织巢公司负责工地流程管理的员工董倩,所载明的张述勇各个施工项目应付款金额98233.54元,系根据各个工地的客户验收、完工情况不同按照不同比例计算所得。

与美织巢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巫常炜向赵庆腾发送并签字确认的“人工费统计,增减项单后”文件中确认的欠付张述勇金额相一致,与家御公司、美织巢公司的材料商、工队、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9日《协议书》记载的张述勇申报债权数额相一致,三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上述应付工程款98233.54元应视为美织巢公司认可的结算数额,扣除张述勇自认已经收到的6992.43元,一审法院认定美织巢公司欠付张述勇劳务费为91241.11元。

美织巢公司辩称未走完流程的劳务费数额待定,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家御公司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家御公司主张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
义务”的认定,家御公司作为股东,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不应对美织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承担责任,也仅应承担债务数额的49%。

家御公司提交美织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表,家御公司股东巫常炜与北京棋森公司股东、董事会秘书张苏及财务负责人杨南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棋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创公司致家御公司的回函、强制清算材料移交清单予以证实。

经质证,张述勇对美织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棋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无异议,认为即使家御公司的出资比例是49%,但因家御公司、棋森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务重要材料灭失无法清算,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按持股比例承担责任;对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表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决议是内部达成的,与张述勇无关,且决议第四条关于债权债务清偿及清算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不予质证;对回函、强制清算材料移交清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回函不能证明家御公司积极履行了清算义务,强制清算材料清单仅能显示家御公司将公司公章、合同、结算单进行了移交,并未移交有关美织巢公司的财务账册等文件。

经审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解散美织巢公司,对债务清偿及清算方案,全体股东未达成一致意见。

回函载明中创公司同意依法清算注销美织巢公司,同意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清算小组确认的债权债务。

强制清算材料移交清单载明了2018年7月31日巫常炜向清算管理人移交了公章、合同、结算单等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美织巢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因提交的财务账册不全,无法完整反映公司的实际盈亏情况,被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家御公司占有美织巢公司49%股份,美织巢公司的法人顾振宇、工程部负责人巫常炜均为家御公司的股东,2018年7月31日巫常炜向清算管理人移交了公章、合同、结算单等资料,说明家御公司参与美织巢公司的经
营管理。

家御公司作为美织巢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负有监督、保管公司财务账册、凭证、财产、重要文件的义务,在启动强制清算之后,应积极提供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予以配合。

家御公司辩称美织巢公司的财务审批权由棋森公司以“金蝶”软件形式实际掌握,但任何一个公司经营只有电子账本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且股东的内部管理分歧不能影响其清算义务的承担。

家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提供了部分资料,但未提交完整财务账册、财产等,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对家御公司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张述勇为美织巢公司承接的多个装饰装修工程从事铺设地砖、墙面砖、地面防水等工作,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张述勇提供劳务后,美织巢公司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张述勇主张美织巢公司支付劳务费91241.11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美织巢公司应付而未付劳务费,给张述勇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张述勇主张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家御公司、棋森公司作为美织巢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美织巢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未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财产等,导致清算终结。

在本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财产等,可以认定家御公司、棋森公司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美织巢公司财务账册、财产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张述勇作为债权人,要求家御公司、棋森公司对美织巢公司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家御公司主张依据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其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美
织巢公司债务的49%。

一审法院认为该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仅对股东内部责任承担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家御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棋森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述勇劳务费91241.11元;二、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述勇以9124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棋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张述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山东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家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棋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解散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本案美织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棋森公司系其股东,棋森公司负有对美织巢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2强清2-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在棋森公司申请对美织巢公司进行清算后,因美织巢公司提交的财务账册不全,财产状况不清,清算组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一审法院终结美织巢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故美织巢公司不能清
算的原因系因财务账册不全、财产状况不清所致,作为股东棋森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述勇主张棋森公司对美织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家御公司与棋森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棋森公司无权对家御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棋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7元,由上诉人北京棋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志颖
书记员林子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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