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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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制度旨在加强学校与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改善与保护,并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共赢。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其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协调与合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机制,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确保各方合作有序、高效。
第四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科学决策、依法治理等。
第二章协调机制
第五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由学校、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形成一个联动、协调、互动的合作平台。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社区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其具体组成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方案,并定期召开会议,对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评估和讨论,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第九条学校应当积极与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周边社区意见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处理社区居民的关切和意见,确保周边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各类活动和项目;
(三)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信息汇总和报送机制,向相关部门及社区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周边居民和师生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提高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水平。
第十二条周边社区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征集、讨论和评议活动;
(二)及时向学校反馈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决策与管理;
(三)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活动,组织居民参与环境保护和整治的行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协助学校制定和实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政策、规划和措施;
(二)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执法和评估工作;
(三)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指导,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支持;
(四)及时处理学校和周边社区反映的问题和投诉,协助解决相关纠纷。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协助学校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三)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宣传和倡导绿色环保的理念和行动;
(四)及时整改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企事业单位周边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协调与合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通过与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倡导社区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通过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与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调,建立定期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学校与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技术支持与合作,开展联合研究、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活动,提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科学性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校园周边环境的改善与保护。
第二十条学校、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工作档案,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学校、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执法合作,互相通报和协助,共同整治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拒不履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周边社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需修改,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