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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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使固定资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节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等六大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计量单位一般采用:个、只、件、台、辆、套等,不得使用“一批”等笼统概念。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20年;(若土地为租赁,按租赁年限计提)
(二)机器设备10年;
(三)办公家具、工具器具5年;
(四)运输工具为5年;
(五)电子设备3年。

第五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提取。

折旧方法和使用年限变更后,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3%。

第七条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

第二节固定资产购置与入资
第八条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和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入资审批表》,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家具、用具、办公设备由集团行政部到指定地点统一采购;试乘试驾车按照厂家规定购买;机器设备按厂家指定或公司选定厂家购买。

购买时不得擅自改变审批项目、提高标准和配置,未经批准,不得购置。

第十条大型基建项目统一由公司指定的建筑公司承建,完工后由集团行政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基建、水、电、上下水管道的图纸、开工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验收合格证等一切相关手续交由集团行政部存档。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后,集团行政部和使用单位行政及时登记台账。

固定资产入资时在原审批表上按实际购买价格填列并附发票复印件,由申购单位财务、集团财务部签字登记,各单位以此表及采购发票入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节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不允许抵扣的税金、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条试乘试驾车入账成本按照扣除厂家返利政策后的净额核算,含附加费、上牌费、新车保险费、车船税等。

第四节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要明确各台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该单位行政部负责本单位车辆、机器设备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手续的保管工作,集团行政部负责检查、监督手续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各类设备、设施制定维护保养制度,做好维修计划,由公司办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五节固定资产内部调配与转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配与转移资产。

凡涉及调配转移的,需填报《固定资产(耐用品)调配转移审批表》。

调出、调入双方单位行政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

对闲置的固定资产,报集团财务部登记。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转移后,调出、调入单位财务按转移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节固定资产出售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出售由各单位填报《固定资产变卖出售审批表》,由该单位行政经理、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后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所有资产均不得私自处置。

其中,运输工具处置时,不得低于帐面净值出售,如需低于净值出售的,必须经公司二手车部进行评估,并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出售;对闲置的办公家具,可在公司内互相调拨。

第七节固定资产报废
第二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结构陈旧,耗能高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三)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法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耐用品)报废核销审批表》,集团行政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

集团行政部签署意见后报总裁审批。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依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耐用品)报废核销审批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报废资产估价后交旧件回收中心,由旧件回收中心参照评估残值价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批准报废后,申请报废单位需在一个月内收回残值资金并及时入帐,不得账外周转。

超过一个月未入账的视为贪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八节固定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逐一对实物进行清点。

清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情况是否正常等。

发现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后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均应进行清查,分别填制清查盘点表,财务人员登记备查簿。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每年年初由集团行政部组织牵头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清查小组由集团行
政部、财务部、审计部、使用单位行政部、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根据清查盘点结果要写出固定资产清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拿出处理意见,报集团行政部审批。

清查盘点结
果与财务账务不符的,按照批复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价值高、流动性大的固定资产(如试驾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实有数量,有无丢失、毁坏或未入账,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缺失、毁坏的,查明原因,追查责任,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损失大小,视情节追
究其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发现固定资产缺失或毁坏,要及时
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集团行政部。

因质量原因造成,按维修索
赔办法执行;因人为操作造成,追究当事人及上级主管责任。

第九节固定资产投保与维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每年由使用单位负责投保。

依据公
司要求,对需要投保的资产必须全部足额投保。

投保时由使用
单位财务部出具清单,结合集团行政部,办理相关投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按税法要求进行帐面清理、停提折旧。

附《固定资产(耐用品)变卖出售审批表》交易发票等。

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物改造需向集团行政部申请。

费用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副总裁审批,本公司列支费用;万元及以上的,由总裁审批,本公司列支费用;费用在千元以下的,由本单位自行安排列支费用。

第十节管理与权限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为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

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归口管理部门,集团行政部或各单位行政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并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各单位每年末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第十一节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集团行政部和财务部,应当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员工应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公司公司或所属单位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盲目决策,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或积压的;
(二)无计划、超计划购置或建设固定资产的;
(三)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
(四)违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五)以明显低价转让固定资产的;
(六)违规以固定资产进行担保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
(八)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节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集团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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