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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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东府办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
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东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5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等非居民用水户。
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依据定额核定的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
对同一非居民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政策。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用水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实施目标
供水企业要以《海南省用水定额》分行业取用水定额为标准,结合我市非居民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根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20〕63号),及时开展升级收费系统等前期工作。
2022年1月1日起,全市非居民用水户全部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
三、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各档水价按1:1.5:1.75确定,对非居民用水企业在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内的水量按相应的用水分类别基础水价计费;用水量超定额或超计划30%以内(含30%)部分,加价50%;用水量超30%以上部分加价75%。
四、征收程序
(一)用水计划的申请。
市水务局根据供水企业提供用水户的历史用水数据(前3年用水情况),向月用水量超过3000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发送计划用水通知,非居民用水户应根据自身状况及用水需求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水务局提交下一年度的年度(按月度明细用水量)用水计划申请。
月用水量不满3000立方米的,由用水户向供水企业提交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二)用水计划核定和下达。
市水务局向月用水量超过3000立方米的用水户
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月用水量不满3000立方米的用水户,由供水企业进行核定,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当年用水计划,报市水务局备案。
(三)供水企业负责征收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部分按年收费,在第二年1月份对照年用水计划征收超定额超计划部分水费。
五、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新增收入,全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管理、节水宣传、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奖励补助、城市节水设施建设、节水工程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支付给供水企业2%(按新增收入总额计算)的代收代缴手续费等专项支出。
六、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
相关部门要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配套措施。
供水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及时提供辖区内非居民用水户的数据。
(三)财政专户的设立及资金使用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市水务局做好财政专户的设立,做好新增收入上缴财政专户资金使用安排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不执行规定价格的供水企业依法查处,市水务局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工作指导,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要引导工业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如相关单位的职责发生变化,由履行该职责的新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七、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