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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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一、先秦儒家的法治思想
“法”古字为“灋”或“廌”,相传它是古代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

其基本义是刑法、法律和法度,引申义为标准、方法、规章、制度、模式、道理、仿效等。

韩德民认为《荀子》文本中的“法”具有四类含义:一是效法、遵循、模仿;二是规范制度;三是政治性国家具体制定的法律规章;四是与其它字促成的合成词。

[8]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呈现三种意涵:一为刑法,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

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

他视法刑一体:“法,刑也。

”“刑,常也,法也。

”西汉桓宽的《盐铁论》云:“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二为法律。

法往往与律通用,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

管仲最早把“法”“律”联用:“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然而,作为一个组合词,“法律”直到清末民初才被世人普遍使用。

三为礼法。

中国古代,“礼”作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一种社会规范,有时与“法”相通,礼即法,法即礼,违礼即违法,譬如周礼即蕴含着某种刑法条文;[9]但一些习俗性的、仪式性的“礼”并不是“法”,因而,“礼”不一定非要诉诸刑罚。

[10]
礼治主义是儒家政治学说的重要特征,儒家又具有“礼体法用”的治道特征。

先秦时期,礼与法经历了合一、分离和重新合一的三个阶段。

如果说夏商周三代礼与法浑然一体,法的观念较为淡薄,礼外无法,法与刑从属于礼,那么,春秋战国
早中期不但出现了儒家与法家的礼治与法治的分离和对立,而到了战国后期礼法则出现了合流的趋势。

[11]儒家关于礼治与法治关系的治道思想大致体现为三种情形:
(一)礼法分治
所谓礼法分治,大体有三层意思:一则是儒家将礼与法看作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治国手段;二则是儒家认为礼与法具有不同治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三则是儒家把礼与法作为两个单独的范畴加以使用。

客观地讲,与先秦法家重法不同,孔孟不太重视法治,但说儒家一点没有法治精神恐怕也不符合事实。

《论语》有两处用到“法”字,其中有大舜告诫大禹所说的“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

”[12] 由此表明大舜注重用法度治世的政治责任。

《孟子》用到“法”字有11例,许多是取动词“效
法”“效仿”之意,譬如,孟子曰:“今言王若易然,则文王不足法与?”[13]“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
也。

”[14]“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

”[15]“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16]等。

有时则是意指“楷模”“范式”,例如,在论及君子之忧患意识时,孟子讲:“舜为法于天下,可传于后世。

”[17]——舜为天下的楷模,其名声可传于后世。

而与治国理政实质相关的主要有:
一是君子行法。

孟子曰:“尧舜,性者也;汤武,反之也。

动容周旋中礼者,盛德之至也。

哭死而哀,非为生者也;经德不回,非以干禄也;言语必信,非以正行也。

君子行法,以俟命而已矣。

” [18]他首先揭示了人不同的道德精神境界,最后强调一个真正的君子应当遵循天然的道理去做,以等待命运的安排。

必须指出,此处的“法”并不是指刑法、法
律、法度,而是指一般性的规章制度、标准模式尤其是天然道理;并且,孟子说的“君子行法以俟命”并不是旨在宣扬宿命论,而是凸显君子对人类本性和自然规律的顺从。

二是法而不廛。

在阐释王道政治过程中,孟子提出了“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关讥而不征”“耕者助而不税”“廛无夫里之布”和“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五大治理使命。

[19]朱熹注解道:“廛,市宅也。

张子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

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

’”[20]所谓“法而不廛”,通俗地说是指君王应当推动官方依据法规收购长期积压于货栈的货物,以保证商人的利益。

可见,孟子不乏依据法律经世济民的观念。

三是法家拂士。

在《孟子•告子下》中,孟子先后阐释了重礼、尧舜之道、仁义之道、名实之辨、王霸之辨之后,讨论了个人要担当重大使命如何修身养性,然后指出:“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21]“拂士”是指明法度的大臣;“拂”通“弼”,辅弼、辅佐之意,“拂士”即辅弼(辅佐)之士,二者合起来指足以辅佐君主的贤士。

孟子以一种忧患意识强调,如果内无坚持法度的世臣和辅佐君主的贤士,外无敌对国家和各种忧患的威胁,那就势必招致国家的灭亡。

与孔孟法治思想仅仅是一些片段完全不同,作为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阐述了较为系统的礼法思想,他既重礼又重法,以致当今许多学者因此把荀子治道思想的主旨概括为“隆礼重法”。

的确,荀子本人虽未将“隆礼”和“重法”连称,在《天论》《强国》和《大略》中两者时常加以对举,尤其是他说过:“至道大形: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尚贤使能则民知方,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赏克罚偷则民不怠,兼听齐明则天下归之。

”[22]这里的“至”既有亲近、到达、服从之义亦有极致、完备之义,因而所谓“至法”,即为追求法律的完备,体
现了对法的尊重。

从“隆礼至法则国有常”一语可以读出,荀子把“隆礼”和“重法”一同当做维持国家正常秩序的根本依靠和重要手段。

不过,荀子也体认到礼与法两者性质和功能的不同与分离,注重礼与法的分说,主张实行礼法分治。

除了单独论及礼治外,他不但论说了个人的法律修养问题(实为以法治己),如说:“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

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

”[23]而且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深刻的依法治国思想。

1、指明礼治和法治具有不同功能作用。

荀子一方面把礼视为为人之道的根本要义,这方面有着大量的言说,如:
礼者,所以正身也。

[24]
礼者,养也。

[25]
礼者,人道之极也。

[26]
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

[27]
礼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颠蹶陷溺。

[28]
另一方面把礼当做为政之道的内在要素,如他说: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29]
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固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

[30]
治民者表道,表不明则乱。

礼者,表也。

非礼,昏世也;昏世,大乱也。

[31]
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

[32]
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

[33]
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为之,贯之,积重之,致好之者,君子之始也。

[34]
除礼外,荀子极为重视法和法治,《荀子》一书“法”的用例达183项。

除去作为动词的效法、仿效等义,大多意味着刑法、法律和法度以及规章、制度、模式等,就法在治道中的功能而言,它主要有以下论述:
君上之所恶也,刑法之所大禁也。

[35]
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

[36]
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无国而不有贤士,无国而不有罢士;无国而不有愿民,无国而不有悍民;无国而不有美俗,无国而不有恶俗。

两者并行而国在,上偏而国安,在下偏而国危;上一而王,下一而亡。

故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美,而四者齐,夫是之谓上一。

[37]
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

[38]
法者,治之端也。

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

[39]
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

[40]
今当试去君上之埶,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

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

[41]
由上述引文当可以窥见到,荀子所言说的“礼”具有区分等级、治辨的根本、治民治世的标准、为政的准则等多种意义,而“法”则被赋予君子的职能、国家治理的依据、百官行动的准绳等多种功效。

就荀子“礼治”和“法治”的差异性来讲,最值得注意的有三点:第一点是所谓的“礼义者,治之始”和“法者,治之端”。

“始”是开始、起点的意思,而“端”并非开端、端始的意思而是指规矩、凭借。

这意味着荀子把“礼义”视为治理的出发点,把“法”视为治理的有效根据。

第二点是“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荀子虽力主称王但并不排斥称霸,只是他把“隆礼尊贤”归于王道,而把“重法爱民”划归霸道,显示了礼与法治道上的差别。

第三点是“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

表面上,荀子陈述了礼、法、刑具有不同的功用:礼产生教化功能,法行使管理功能,刑发挥禁止功能。

如果做如此直观的理解,显然无法与荀子的礼治思想、刑治思想相融洽。

实际上,荀子把礼、法、刑的功用做如此区别,只是出于修辞的需要,因而不能作机械僵硬的诠释,总的思想倾向上,他并没有否定礼和刑同样具有治理的功能。

2、强调礼、法适用于不同的社会主体和范围。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点上:
一是节制上。

荀子提出了一个极富争议的论断,这就是“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
之。

”[42]无独有偶,《礼记•乐记》表达了影响更为深远的相似见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下面对此将做深入评论分析,这里笔者只想指出,不论俞荣根为荀子所作的辩护
——在西周时期,庶人受制于礼,大夫违礼犯罪亦入于刑;荀子的“法数’一词并不能仅仅等同于刑罚,刑罚也不只针对庶民;总起来说,士以上“以礼乐节之”和庶人“以法数制之”并不是对贵族只适用礼而不适用法,对庶人只适用法不适用礼[43]是否合符情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荀子确认了礼乐和法数由于性质和功能的分殊而适用于不同人群,彰显了二者各自不同的功能定位,而且“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自先秦以来中国治道的悠久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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