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抵押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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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抵押权
案例导入 P267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 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 (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
(二)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 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签章。
(三)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
(二)浮动抵押权的适用范围
1、抵押人受到限制,为企业、个体工商户 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权人为银行。 3、抵押人发行公司债券。
(三)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和确定
1、设定:
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生效时该抵押权设立;应到工 商部门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登记, 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 人(买受人) 2、浮动抵押财产的法定确定情形(实现浮动抵押权 时): ⑴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⑵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⑶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⑷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⑴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 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 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
(三)共同抵押的作用
1、有效保障债权实现 2、分散抵押财产风险 (四)共同抵押的效力(法律并不明确)
1.有约定按约定。 当事人就数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 确限定,则应依各该抵押财产应负担的金额,各 自承担其担保责任。此种情况,类似于按份共同 保证,惟其为物上按份而已。 2.无约定应连带。 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抵押 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受偿债权 的全部或一部。
⑴概念
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 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 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 要求。 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 产登记。 ⑵功能: 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强化担保效力; 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
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 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 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 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五)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 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 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 项;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 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 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 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 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 用等。
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则 ⑵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 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 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权的设定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 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 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次序
(一)概念: 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 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 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二)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禁止超额抵押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只能在除土地(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之 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五、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保全权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 ③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转让、担保、抛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 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 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 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 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对质权
⑴强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⑵相对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规则: ①抵押财产又被质押的,登记抵押权优先 于质权;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 三人,可以对抗恶意质权。 ②质押财产又被抵押的,先质权优先于抵 押权,无论该抵押权登记与否。 4、对税收权(欠缴税款情况) 先产生者优先。
2、法律特征
⑴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⑵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
的物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
⑶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⑷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
偿权。
3、抵押权的种类
(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 同) 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 高额抵押权。(第四节再细讲)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
四、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 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 一定限制。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 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 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 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 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 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 抵押标的物。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⑷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⑹交通运输工具; 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围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 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 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 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 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 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 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第四节 特殊抵押
一、共同抵押权 (一)概念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 保同一债权,于数个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标 的物不是一项,而是数项。 (二)特征 ①抵押标的物为数个。 ②数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 ③数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具有连带性。
(三)抵押权的次序权
即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 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 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
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 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 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 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 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③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五、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解 决规则主要有: 1、对租赁权 抵押后发生租赁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2、对留置权 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理由: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 权为国际通常做法,留置权人往往对留置物 (担保物)付出了材料或劳务且实际占有该 物。
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 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 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 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财产的从物 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 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 的,有以下例外: ①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 遵从其约定。 ②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 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 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 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另外,虽 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 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 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 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 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 力所及。
二、浮动抵押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浮动抵押是指特定抵押人以其全部动产(包括 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权。 2、特征: ⑴抵押人特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⑵标的物为抵押人全部动产。包括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 财产。 ⑶抵押物的变动性。(对抵押权人不利,有一定风险) ⑷经营活动不受限制。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可以利用 抵押财产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 押的(浮动抵押)。 ★注意: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 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案例导入 P267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予以变价并 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法律关系: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 (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
(二)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 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签章。
(三)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
(二)浮动抵押权的适用范围
1、抵押人受到限制,为企业、个体工商户 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权人为银行。 3、抵押人发行公司债券。
(三)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和确定
1、设定:
书面抵押合同,合同生效时该抵押权设立;应到工 商部门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登记, 也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 人(买受人) 2、浮动抵押财产的法定确定情形(实现浮动抵押权 时): ⑴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⑵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⑶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⑷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⑴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 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 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
(三)共同抵押的作用
1、有效保障债权实现 2、分散抵押财产风险 (四)共同抵押的效力(法律并不明确)
1.有约定按约定。 当事人就数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以特约作了明 确限定,则应依各该抵押财产应负担的金额,各 自承担其担保责任。此种情况,类似于按份共同 保证,惟其为物上按份而已。 2.无约定应连带。 如当事人未限定各个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抵押 权人则有权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受偿债权 的全部或一部。
⑴概念
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 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 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 要求。 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 产登记。 ⑵功能: 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强化担保效力; 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
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 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 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 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五)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 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 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 项;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 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 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 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 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 用等。
3、抵押财产的特别规定
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则 ⑵未确定财产(动产)的浮动抵押 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 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权的设定 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 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 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 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次序
(一)概念: 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位序或顺位, 是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 人就抵押物变价的价值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 (二)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禁止超额抵押 4、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权利 只能在除土地(土地所有权禁止抵押)之 外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
五、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保全权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或称停止侵害请求权。 ②恢复原状请求权及增加担保请求权。 ③提前偿债请求权及期前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④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抵押权的处分权:转让、担保、抛弃 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抵押权转让或另行供作担保。 但因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 保的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得与债权分离单 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还有权抛弃其抵 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对质权
⑴强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⑵相对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规则: ①抵押财产又被质押的,登记抵押权优先 于质权;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 三人,可以对抗恶意质权。 ②质押财产又被抵押的,先质权优先于抵 押权,无论该抵押权登记与否。 4、对税收权(欠缴税款情况) 先产生者优先。
2、法律特征
⑴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⑵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
的物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特定权利。
⑶抵押物不移转占有。 ⑷抵押权的价值功能是抵押物卖得价金的优先受
偿权。
3、抵押权的种类
(1)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法律依据不 同) 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 高额抵押权。(第四节再细讲)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不动产物权。
四、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除享有通常的占 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外,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受到 一定限制。 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 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 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 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 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 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应当准许。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财产即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也称抵押物、 抵押标的物。 1、法定的抵押财产范围: 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⑵建设用地使用权; 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⑷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⑹交通运输工具; 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围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 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 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 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 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 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 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第四节 特殊抵押
一、共同抵押权 (一)概念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 保同一债权,于数个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标 的物不是一项,而是数项。 (二)特征 ①抵押标的物为数个。 ②数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 ③数个抵押物担保同一个债权具有连带性。
(三)抵押权的次序权
即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设 定次序受偿,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 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
①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 偿;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别除权并得就其变价优先于 普通债权人受偿。 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 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 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③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后的余额受偿,但其地位仍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五、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解 决规则主要有: 1、对租赁权 抵押后发生租赁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2、对留置权 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理由: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 权为国际通常做法,留置权人往往对留置物 (担保物)付出了材料或劳务且实际占有该 物。
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 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 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 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财产的从物 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 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 的,有以下例外: ①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 遵从其约定。 ②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 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 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 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 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另外,虽 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 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 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 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 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 力所及。
二、浮动抵押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浮动抵押是指特定抵押人以其全部动产(包括 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权。 2、特征: ⑴抵押人特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⑵标的物为抵押人全部动产。包括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 财产。 ⑶抵押物的变动性。(对抵押权人不利,有一定风险) ⑷经营活动不受限制。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可以利用 抵押财产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 押的(浮动抵押)。 ★注意: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 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⑴土地所有权;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