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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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鲜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鲜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生鲜食品生产管理
第五条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六条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鲜食品的生产过程、原料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七条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使用的原料。

第八条生鲜食品生产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鲜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生鲜食品销售管理
第九条生鲜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销售。

第十条生鲜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鲜食品的来源、销售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生鲜食品销售者应当加强进货管理,确保销售的生鲜食品质量安全。

禁止销售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使用的生鲜食品。

第十二条生鲜食品销售者应当加强销售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
要求组织销售,确保生鲜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生鲜食品餐饮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生鲜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四条生鲜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
鲜食品的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生鲜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提供餐饮服务的
生鲜食品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禁止使用的原料。

第十六条生鲜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
全标准和工艺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确保生鲜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
处生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制度,加强生鲜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鲜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生鲜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生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与本制度
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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