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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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规定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的管理,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范围:国内、外来医疗工作者
3.定义:无
4.内容:
4.1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期内固定在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聘用人员、进修人员和其他以各种身份来我院临床、医技部门临时工作的医务人员。
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4.2 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
4.2.1 外来聘用短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资质审核、备案和管理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如返聘外院专家或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医疗专家的资质认定和审核备案,医务科、护理部协助。
4.2.2 进修人员的招生、资质审核、备案和管理由科教科负责。
4.2.3 国内、外来访学者的资质审核由院办负责,有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须科
教科审核备案,有参加临床诊疗活动的须由医务科、护理部审核备案。
4.2.4 其他参与诊疗的外来人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资质认定与审核备案。
4.3 国内外来访人员资质要求:国内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证书,有完成协议的能力。
国外来访者在国际有一定学术地位,在所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效,开展的新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国、内外访问学者必须提供资质材料,学历、学位、资格、经原件审核后,医院存留资质认定的复印。
4.4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外来人员实施有创操作须表明身份,取得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操作。
4.5 外来人员的薪酬及与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的义务和权力等由双方进行协商,按医院会议精神或双方协议执行。
4.6 外来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属外来人员责任者,我院有权要求个人承担相应责任,按双方协议内容执行,未有协议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有关制度执行。
4.7 医务科、护理部对外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追踪和评价,在协议期满后进行评估,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4.8 任何科室无权私自聘任或邀请外来人员在我院工作。
否则将由所在科室主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参考文件:无
6.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