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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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当场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第九条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十条审批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应当依法载明许可或批准的范围、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
规定。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
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
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的,相关审批机关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行政建议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变更所涉及的经营项目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对因虚假承诺等原因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由原审批机关按照昆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的规定将其行为作为
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除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
个月内对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审批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以承诺方式获准从事相应
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责任。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承诺项目的不同内容,采用计分制等多种办法自行制定承诺项目的监管办法。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
任。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义务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X年7月20日起实施。
201X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1X〕15号)同时废止。
篇二: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乡市工商局:
本企业(股东)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登记人员已向申请人介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政策,申请人对国务院、河南省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清楚,申请人对本企业(或股东)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事项已经知晓,企业(或股东)并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企业(或股东)在取得许可后,一定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许可信息。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股东签字):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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