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诉人阳志洪与被上诉人秀山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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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志洪与被上诉人秀山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
上诉人阳志洪与被上诉人秀山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志洪,男,侗族,1951年6月8日生,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秀山协和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勤,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志洪与被上诉人秀山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秀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阳志洪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阳志洪的委托代理人张贤及被上诉人秀山协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郭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阳志洪于2019年8月16日在被告秀山协和医院就诊并作包皮环切手术,术后被告对原告给予葡萄糖和地塞米松等药物治疗。
8月25日原告伤口开始发生感染,经被告检测查原告空腹血糖为346/。
9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阳志洪转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包皮环切术后感染和2--型糖尿病,后经治疗好转于9月25日出院。
原告在松桃医院共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2329元,造成护理费540元、误工费54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16元,共计3625元。
经原告申请,秀山县医学会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阳志洪在被告协和医院治疗所形成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该鉴定在分析意见中认定原告出现伤口感染、伤口延迟愈合和血糖升高等症状和体征与被告对其在术后使用地塞米松有关。
阳志洪申请鉴定花去鉴定费用2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秀山协和医院赔偿阳志洪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糠尿病治疗费及鉴定费等共计11408元,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
二、阳志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阳志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0元,由阳志洪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判员
黄飞
代理审判员
谭中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谢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