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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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5号)
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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