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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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一切单位
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原料、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对评估出的风险进行
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全程控制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验收、检验检测、储存、加工、销售、运输、配送等环节的安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标签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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