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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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号】鹤政办发〔2020〕39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发〔20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效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考核评估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黑臭水体整治取得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示范城市申报指南》(财办建〔2019〕91号)要求,建立奖惩机制,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及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标
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分“初见成效”、“长制久清”两阶段。

黑臭水体治理主体工程完工当年,水体要达到“初见成效”的标准,次年要达到“长制久清”标准。

整治效果经评估达到“初见成效”的,视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达到“长制久清”的,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销号,并持续保持治理效果(详见附件1)。

二、评估主体、对象和范围
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成验收评估组,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要求》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鹤岗市建成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评估对象为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综治项目。

三、评估方法、程序
(一)评估方法。

依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采用第三方评价法。

市水务局通过招投标选择第三方机构对完工后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水体水质跟踪监测,开展公众调查评议,核查整治工程完工资料、影像资料、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情况等,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程序。

1.提出申请。

鹤岗市金达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鹤岗市“两河十四沟”清水秀
岸综治工程(二期)建设管理中心、鹤岗龙江环保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是黑臭水体整治责任单位,负责在主体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同步提交工程完工资料(包括工程前期资料、施工合同、完工证明等)以及相关影像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等相关单位给予配合(责任单位一览表详见附件2)。

2.开展公众调查。

市水务局接到申请后一周内,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公众调查,采取公众调查问卷形式对黑臭水体周边范围内社区居民、商户等,进行整治前后效果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作为整治效果评估重要依据。

每个水体调查问卷有效数量不少于100份。

公众调查表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附表编制。

市水务局协助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调查。

3.进行水质跟踪监测。

市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对黑臭水体相关理化指标进行跟踪监测,第三方机构系统整理整治前后水质变化情况,作为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辅助判断依据。

4.长效管理机制核查。

重点核查各黑臭水体所在地政府是否严格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责任人、责任部门;是否落实水体维护管养单位;是否落实年度管养经费;是否建立水体维护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5.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组综合公众评议调查、水质跟踪监测、工程资料和长效管理机制等方面调查、核查情况,形成评估报告,确认水体是否达到“初见成效”或“长制久清”标准。

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评估报告上报省住建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工作安排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对照本办法,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及时申请开展整治效果考核评估。

其中:“初见成效”阶段评估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长制久清”阶段评估应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

鹤岗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
城市领导小组要抓紧制定黑臭水体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水体管理责任单位,落实管理措施、管护单位和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绩效考核制度。

五、责任追究
参照《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和“河长制”考核等相关规定,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结果作为黑臭水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评估结果未通过的,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约谈成员单位相应责任者,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附件:
1.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考核内容一览表
2.鹤岗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责任单位一览表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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