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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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通知
正文: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但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党政干部廉洁自律,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晋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安排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与“三农”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大,与地方经济的关联度越来越密切。
搞好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已不单纯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而是事关“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干部廉政建设和构建社会诚信、维护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化解历史包袱。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局、公检法、财政税务、组织人事、宣传、工商、国土、环保、人行、银监和信用联社为成员单位的“清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
款领导组”,尽快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县、乡(镇)政府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展开行动,抽调骨干力量组成清收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清收任务,制定清收方案,责成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相关国家公职人员限期还贷,确保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有效推进;政法部门要重点抓好信用社起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各级检察院对大额借款户、恶意逃废债的单位和个人,要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涉嫌诈骗案件,从快从严立案并缉拿犯罪嫌疑人,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可能采取简便程序,切实加大力度,执行全市农村信用社已胜诉的案件,对赖债户、钉子户要敢于动真的、碰硬的、抓典型,该拘留的拘留,该查封的查封,该拍卖的拍卖,做到快立、快审、从快执结;各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意义和政策,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蓄意赖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各级工商、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可能地减免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便于清贷工作的尽快落实。
三、多策并举,取得实效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各县(市、区)清收不良贷款领导组要经常了解、督促清收进度,加大考核力度,明确措施,分类指导,多策并举,为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开通“绿色通道”。
(一)责任清收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收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知》(晋办发〔2005〕2号)精神,限期清收,对逾期不还的国家公职人员要果断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五不”措施,必要时可以停职、停薪、停岗。
对恶意赖、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要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给予严厉打击。
信用联社、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等各主管部门要率先垂范,在本系统内部先予清理,并将情况予以公示。
各级新闻媒体对清理拖欠贷款工作要积极配合。
(二)重组盘活清收
1、各县(市、区)政府,在对关停改制、转产和拍卖破产企业的工作中,对于涉及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涉贷信用社参与企业拍卖和清算的全过程,对于拍卖企业所得资金,在交付职工养老金等费用的基础上,要按照规定程序,优先清理信用社的贷款。
对乡村煤矿的整合、承包要及时落实债务,必要时可申请办理以借新还旧方式落实贷款,但前提必须是借款主体合法,担保人条件不变或高于原条件,先结清利息,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原贷款责任人清收责任不变,以防贷款悬空。
2、对于各类关、停、并、转企业,本着“尊重历史、着眼长远、加快处置、减少损失、求同存异”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帮助落实债务,保全贷款。
同时,对于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企业,社企、
社政之间要充分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予以处置的方法盘活贷款。
3、对于乡村集体贷款,要依照有关规定,可采取先落实到当地有经济实力的乡办、村办企业,然后逐步清收的办法;也可采取置换农村部分土地使用权及荒山、荒滩、荒地承包费的办法进行清收;或者采取与林业部门申请置换有可采伐林木收益权等方法进行清收。
4、对因撤乡并镇,移民并村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原有乡村及其经济实体帐户内的不良贷款本息,要由现辖行政区划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归还。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归还力度,对于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同信用社充分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归还。
(三)依法清收
1、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及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钉子户、赖债户”,要组织专门队伍进行依法清收。
政法部门要联手查办,依法打击,通过集中公开审理,达到“清收一户、教育一方、带动一片”的效果。
2、对于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补救,延续贷款的诉讼时效,确保贷款诉讼时效的连续性。
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促进辖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支持农村信用社清理不良贷款工作,尽快纳入议事日程,并狠抓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工作,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盘活不良贷款,促进辖区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