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孕妇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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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孕妇保护程序
1、目的
为保证未成年工在公司的健康成长,以及孕妇在怀孕期间的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未成年工、孕妇。
3、定义
3.1未成年工:指公司内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员工。
3.2危险岗位:注塑机、吹塑机、抽粒机、挤出机、火花机、切割机、线切割、车床、铣床、磨床、钻床、砂轮机、CNC加工、喷油、移印、手工丝印、叉车、电工、超声波、波峰焊、回流焊、搬运工、化学品操作岗位。
3.3有毒物质:指铅、苯、汞、铍、镉、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己内酸胺、氯丁二稀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物质。
4、职责
4.1各部门
4.1.1负责对本部门未成年工、孕妇的工作安排;
4.1.2负责对本部门未成年工、孕妇在工作中的安全监护。
4.2人事部
4.2.1负责对公司内所有未成年工、孕妇的登记和标识;
4.2.2负责公司所有未成年工、孕妇在生活中的安全监护;
4.2.3负责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作业内容
5.1健康检查
5.1.1对所有未成年工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时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工作满一年;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5.1.2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轻劳动或安排其他劳动。
5.2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怀孕7个月或以上的孕妇上夜班,不得延长未成年工、孕妇正常工作日以外的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孕妇,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轻劳动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妇从事强体力活动和危险岗位,以及在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安排孕妇从事长时间站立,频繁弯腰、上举、下蹲、攀高和伴有强烈的全身或局部振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