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考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填空题(30分)
二、多选题2x10=20分
三、简答12分
四、案例分析4题38分
1、劳动关系的概念
①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②劳动关系是由英文“labor relations”一词翻译而来,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动关系是否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工会的职能
(1)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工会的具体职责
①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由于劳动者相对应处于弱势,因此,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帮助、指导劳动者。

②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集体协商是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与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借助团体的力量,取得与用人单位相对平衡的地位。

③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工会有提出意见权。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时,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进行调整,裁减20人以上的职工。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的职工人数相对较多,为了维护经济性裁员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工会有代表职工提出意见的权利。

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有要求纠正权。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⑤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集体协商一些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⑥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监督权,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⑦对劳动者的法律帮助权。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可以依法给予法律支持和帮助。

4、劳动合同的类型
(1)以员工参加签订合同人数多少为标准的分类
个人劳动合同:个人与企业签订。

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书面协议。

(2)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用于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其中主要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双方协商订立(本法十四条第一款)任意性规范
②法定情形出现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订立(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强制性规范
法律责任:本法第82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③逾期(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14条第三款)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事项]
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5、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法定)条款效力:不具备必备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法新增);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法新增);(三)劳动合同期限(协商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新增);核心条款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新增);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新增);
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新增);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没有约定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一)试用期
a .试用期条款不是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b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视同签订劳动合同。

c .试用期的长短
3个月以下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1年(不含1年)不超过1个月
1年—3年(不含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
d .试用期待遇(第20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转正工资的80% 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试用期一个用人单位与一位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一个用人单位→一位劳动者
(1)转岗(2)再次聘用(连续/ 不连续)(3)其他
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f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举证,提前三天通知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g. 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第83条)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服务期
⑴.服务期的含义: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培训费包括有凭证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培训期的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⑵.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对已经履行部分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的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
1)竞业限制的主体: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双方之间具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的货币。

3)竞业限制的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2年后,劳动者不再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禁止性条款
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⑵.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⑶.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生死条款:合同履行期内,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工伤最高赔偿3000元人民币限制婚育条款歧视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 条之规定:“除本法第22 条和第23 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合同内容无效有谁确定?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7、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岗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预告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患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变更的条件: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出现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承担证明义务,需要有确凿的事实证明
工作岗位的变更应当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对这种“充分合理性”同样承担举证责任
解除的条件:对另行安排的工作也不能胜任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有据可循(规章制度的要求?)
用人单位的证明义务,确凿的事实证明
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能胜任
单方变更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工作岗位的变更应当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对这种“充分合理性”同样承担举证责任
单方解除的条件: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或者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企业资产转移、被兼并等。

变更应当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对这种“充分合理性”同样承担举证责任
解除条件(缺一不可):
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②这一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协商,
④双方之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8、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看PPT)
9、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看PPT)
10、集体合同效力范围
1)准法规效力:
①不可贬低性效力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理解: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员工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能比集体合同高,低于集体合同的部分无效。

②补充性效力
集体合同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功能。

即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未就相关部分内容作规定或虽有规定却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或者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可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2)对人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时间效力
①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

②溯及效力:即集体合同可追溯到对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
③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还有约束力。

4)空间效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对劳动者而言,不以集体合同订立当时是否是用人单位员工,是否是工会会员,是否有先于此合同的劳动合同存在为限
对当事团体,在团体被解散,新集体合同形成之前,依然有效(当期效力、溯及效力、余后效力)
11、集体合同的类型
1)内容:专项集体合同和综合性集体合同
第5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2)级别:基层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3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指的是在一定区域的特定行业内由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适用于整个行业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和区域内的企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适用于全区域劳动者集体合同
12、劳动争议的协商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13、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4、劳动争议仲裁
(1)组成: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中断事由: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重新计算)
3)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5、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6、劳动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