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向高甲三小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向高甲刑诉听录要点
一、刑诉概述
论述题素材--刑诉理念(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效率和公证)
亮出观点——析概念——摆事实讲道理——写口号
二、基本原则
1. 重点掌握什么时候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立案阶段:不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阶段:不起诉;
法院审判阶段:一般终止审理,除非显著轻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应当宣告无罪。

(最高检401:检察院在审查阶段发现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应当不起诉;如果没有发生犯罪的,也应该不起诉;如果发生犯罪了了,不是他干了,别人干的,应该退回公安重新侦查。

最高检402,:检察院自侦案件,如果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贪污受贿,应当退到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2.司法独立原则:法院检察院,不包括公安,不受行政机关的管理,整体独立,法院是单个法院独立,检察院是系统独立
3.法律监督原则:公安不立案,检察院让公安7日内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通知15日内立案;公安需报请检察院逮捕,不报请的,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报请逮捕,还是不报请的,检察院可以决定逮捕;遗漏同案犯,检察院建议公安补充移送,不移送的,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审判阶段,二审抗诉(同级检察院抗一审的判决结果,向二审法院抗诉),再审抗诉(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检可以想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复核结果通知最高检。

三、刑诉的角色
1. 主体: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
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与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2.被害人:有权报案控告,公安不立案的救济:找公安要求复议,找检察院要求监督,找法院自诉;若公安立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找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找法院自诉;不服法院判决的救济,一审判决不可以上诉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在二审判决可以申诉。

被害人请的律师叫代理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所有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只有被害人不可以上诉,对一审不满的,可以申诉
3. 自诉人:自诉人委托代理人随时委托,自诉人可以上诉(被害人不可),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公诉案件一般不可和解)
4. 嫌疑人:找的律师叫辩护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所聘请的辩护人必须是律师,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嫌疑人可以反诉,具有最后陈述权,具有上诉的权利。

5. 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同民诉,但仅限于附带民事范围内行使权力。

6. 证人: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例外:不出庭——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不到庭的,强制到庭,到庭不说训诫,训诫没用院长批准十日拘留。

7.鉴定人:鉴定人不到庭不能强制,只是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但是由于正当原因来不了的,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8.法定代理人:产生方法:法律规定;谁需要:小孩傻子;谁来当:小孩爹妈傻子媳妇儿;权利等同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除外);地位独立。

9.诉讼代理人:产生方法:基于委托;谁委托:①公诉案件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③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谁: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权利行使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仅是被代理人的代言人。

10.
四、管辖
1. 立案管辖:公检法的分工
2. 检察院自侦案件:贪污贿赂案件(刑法第八章,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法第九章,主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坏选举,由于一般人也可以做,所以注意区分是检察院还是公安管辖,但是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一定是检察院管辖),其他有省级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3. 法院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非暴力侵虐-- 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虐待),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遗弃、重婚、轻伤),公诉转自诉(不能调解反诉)。

实践中公检出现交叉的话,把不该自己管的案件交给对方,看谁管辖的是主罪谁主侦查;公自交叉,亲告的自己去,一般的一并侦查;自公交叉,法院把公诉案件交给侦查机关。

4. 法院的审判管辖:中院(危恐无死),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

5.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犯罪地众多时,最先受理为主,必要时转到主要犯罪地管辖。

(六机关规定,公检法只要对一人或一罪有管辖,即可将该人所犯的其他罪或者该罪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管辖)
6.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不宜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逐级报共同上级指定,一法院已管辖的案件被指定由另一法院管辖的,公诉案件—要推给检察院,自诉案件—直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7. 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犯罪—侵犯公约的罪行,哪里抓到哪里管。

外国人在外国杀了中国人—入境地法院管辖,入境内没有抓到的入境后的居住地,或被害人出境之前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中国人在外国杀了中国人—入境地可管,犯罪人和被害人出境之前的最后居住地
中国人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的—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漏罪:之前罪原审法院,新罪犯罪地、服刑地管辖。

新罪:原则上服刑地管,越狱后又犯罪—犯罪地管辖。

五、回避
1.需要回避的人:公检法参加诉讼的人,有利害关系。

2.回避理由:利害关系并且影响公正。

二审法官判定发回重审的,后上诉,该法官不需要回避;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需要回避。

最高院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的一般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新的事实证据出现以及量刑错误,可以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3.提请回避的人:当事人、法代(看张三的年龄)、辩护人、诉代。

注意:近亲属不可申请回避。

4.决定回避的人:老大由审委会决定,其他都由老大决定。

5.回避程序:申请某人回避,一般要停止工作,除非是侦查人员,侦查人员不需要回避;申请回避被驳回,申请申可请求复议,被申请人不能申请复议。

警官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效力待定,谁裁定回避的谁决定。

六、辩护
1.什么人不可以做辩护人:绝对不可以--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制,能力受限制;
一般不可以-- 公安法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本案利害关系人、外国人:是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可用律师身份做辩护人,离职后一辈子都不可以去原法院做辩护人,除非是近亲属,法官的父母子女配偶不可以去法官工作的法院做辩护人。

2.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区别:
1)阅卷权,律师不用许可非律师经许可,在审查起诉阶段阅案卷材料;
2)会见通信权,律师不用经许可48小时内安排会见,非律师要经过许可;
3)三大重罪(危恐特贿)律师会见也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会见核实证据,需等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4)律师有取证权,非律师无取证权,一般人只要对方同意,找被害方取证不仅需要对方同意,还需要检法批准,若不批准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3. 律师告知义务:当事人不在现场,未达到责任年龄、不需要负责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告诉侦查人员。

4. 保密义务:对过去做的事儿要保密,对之后做的有损国家公共利益的,要向法院告知。

5. 委托辩护: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注意】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6. 法律援助辩护:经济困难的,可以依申请的;盲聋哑、半精神病、未成年、无期死刑,强制辩护。

强制辩护类型人员拒绝辩护,看理由,一次申请,必须有人辩护;依申请的,不用理由,两次机会,两次均被拒绝。

七、证据
1.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排除的对象有言词证据(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暴力威胁得来的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和实物证据(相对排除)
2.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依职权依申请。

3.非法证据的证明:申请方提供线索,要求达到法院怀疑—法院要求控方证明举证合法性。

4.一审中没有排除非法证据:
1)一审中没有申请排除或申请了没有处理,把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应当处理;
2)对一审证据合法性处理的结果不满的,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处理;
3)一审庭审之后才新发现的非法举证的线索,法院对该非法证据应当处理。

5.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强调物理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强调记载内容,表达思想、
视听资料以其内容证明,诉讼外拍摄的才是视听资料。

诉讼中,在讯问时拍的是口供,在询问证人中拍的是证言,在勘验时拍的是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得排除:麻醉醉酒、猜测评论推断、没有个别进行、没有签字核实、没有翻译、人参遭到威胁。

供述:刑讯逼供、没有签字、没有翻译的供述要排除。

辨认笔录:不是侦查人员主持的、提前见到辩论对象的、没有个别进行、没有混杂、明显暗示的不可采用。

6.免证对象:众所周知的常识性事实、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法律法规内容、没有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推定事实、自然规律定律。

7.举证责任:控方负担举证责任。

如果证明责任一方没有达到定罪标准,疑罪从无,宣告无
罪。

8.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9.疑罪从无:(1)审查起诉中:存疑不起诉;(2)一审中:宣告无罪;(3)二审中:查清改判;或发回重审;(4)死刑核准中:应当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八、强制措施
1.对象:对嫌疑人、被告人
2. 采取的主体:公检法
3. 强制措施的种类:(从轻到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 拘传:三机关都可决定执行,带走不能超过12小时,复杂的不超过24小时,不可口头要签发拘传证。

5. 取保候审:三机关决定、一机关执行。

不该捕的时候可取保,保证人(无牵连有能力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保证人有监督报告义务,否则罚款或刑事责任)或保证金(起点1000块)。

被取保的人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市县,住址变动24小时报告,及时到案,不得扰证毁证。

可申请取保的人:自己、法代、近亲属、辩护人,一次取保12个月。

6.监视居住:三机关决定、一机关执行。

该捕的时候有严重情况出现了(生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扶养人),替代逮捕,或本来可取保的却没有保证人或保证金。

监视居住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不能会见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除非危恐特),及时到案,不得扰证毁证,证件(包括身份证)保存。

监视居住的地方:有住处在住处,没住处在居所,危恐特会指定居所,指定居所监视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7. 拘留:只有公安检察院可以决定,针对现行犯和嫌疑分子,一般3+7,复杂7+7,流集多30+7。

24小时送看守所,通知家属(危恐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可不通知),讯问(谁决定拘留谁讯问)。

8. 逮捕:证据发生犯罪、量刑达到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危险。

公安不可决定批准逮捕,需报请检察院批捕。

检察院在批捕前应当讯问被逮捕人的情形:逮捕条件有疑问,嫌疑人主动要求找检察官陈述,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案子疑难,嫌疑人是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盲聋哑。

检察院决定不批捕,侦查机关可以复议复核;若批捕,由公安执行,24小时内应当通知家属,人大代表被批捕,下级人大代表直接报,上级人大代表层报,外地的委托当地检察院报。

逮捕外国人,外国人危害国安、影响政治外交、法律适用疑难层报,找最高级别征求外交部意见,一般情况下,48小时内报上一级检察院,通报同级外事部门。

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

变更逮捕的情况:判的刑不需要羁押,判的刑被折抵完毕,超期不能审结
九、刑事附带民事
1.附带民诉成立的前提以刑诉为前提:刑诉被撤销撤回了,附带民诉没有存在的前提,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驳回起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原告人(不限于公诉案件被害人)
3..被告人(不限于刑事被告人)
4..赔偿范围:因犯罪造成的实际必然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陷阱】盗窃、侵占、诈骗型犯罪——追缴、退赔。

5.不可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盗窃侵占诈骗),可追缴退赔,不可提请附带民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犯罪,通过国家赔偿,不可提起附带民诉。

6.提起附带民诉的期间:一二审均可,在二审中提出,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公检主持调解,履行完毕后反悔的,法院不再处理,除非违反自愿原则。

7.财产保全:诉前:依申请,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地申请,15天内不起诉,解除保全;诉中
8.调解:自愿合法的都可以调解,没有例外。

9.附带民诉当事人不到庭的:同民诉原被告,原告不来按撤诉被告不来按缺席。

十、期间
1. 期间恢复的条件:当事人申请、耽误期间有正当原因、障碍消除后的五天内申请,法院决定是否恢复。

2. 不计入期间的情形:身份不明的时间、中止审理的期间、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3.重新计算期间:侦查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新罪时计算,补充侦查后送下一机关重新计算,改变管辖后机关重新计算,二审发回重审重新计算,简易转普通重新计算。

十一、立案
1.立案的引起: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2.公安机关立案的门槛:发生了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检察院对公安不立案的监督:首先要公安七天内说明不立案的原因,理由不成立,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

4.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找公安复议,找检察院申诉,找法院自诉。

十二、侦查
1.讯问嫌疑人:被关押的在看守所,没有被关押的,指定地点。

讯问时间不可超过12小时,复杂的不超过24小时。

讯问无死嫌疑犯,应当录音录像;若是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代;若是外国人聋哑人:应当找翻译。

2.询问证人的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证人住处、证人提供的地点、侦查机关(检察院或公安)。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代,聋哑人应当找翻译。

3.可强制检查身体,但不得强制被害人;妇女身体一定要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4.搜查:妇女身体要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

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除非拘留逮捕情况紧急才可以无证搜查,由公安负责人检察长有权签发搜查证,入户搜查必须要搜查证。

搜查必须有人在场,包括自己、家属、邻居、见证人。

5.辨认:主持人是侦查人员,谁办案谁批准。

辨认遵循个别原则,对象混杂原则,公安机关(七人五物十照片)检察机关(五个以上),防止提前见到被辨认对象,必要时可以有人在场监督。

6.通缉:公安检察院都可决定通缉,但只有公安可以发布通缉令,通缉地方只能在自己的辖区,超越范围的,找所搜查地方的上一级机关。

7.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检察院可以决定,但只有公安可以执行,公安机关只能对危恐黑毒严,检察院只能对重大贪污贿赂或其他利用职权侵犯人身财产案件时才可以适用。

需经过严
格审批,一次审批不超过三个月,超期限不够用,每次不不超过三个月。

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种类对象期限执行,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侦查期限:2+1(基本期限)+2(交集流广,省一级批准)+2(十年以上案件,省一级批准)+X(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

9.补充侦查:出现在批捕阶段(通知公安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或者退回侦查机关或部门,可以退两次每次一个月,退两次仍不足,存疑不起诉,退补后审限重行计算)、审判阶段(法院消极中立被动,法院不会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不可退回公安,退补两次,每次一个月,退补后送回来,审限重新计算;有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的,对被告人有利的,控方材料遗漏,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在审判中被告提出新的立功线索,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十三、起诉阶段
1. 起诉审查中:材料不足--通知侦查机关移送,无管辖权--移送管辖通知公安,同案犯在逃--公安采取措施到案后另案移送,再按的人继续,发现没有犯罪--不起诉,发现有犯罪,不是他干的--对他不起诉,对别人推到公安建议重新侦查。

2. 符合起诉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送的材料: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不论普通还是简易程序。

3.不起诉:法定(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酌定(可以不起诉也可以起诉,条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存疑(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两次退回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

应当不起诉:法定,两次退补;可以不起诉:酌定,一次退补。

4.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找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找法院起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只可以申诉,不可以自诉;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不高兴,找院机关申诉。

十四、一审
1. 庭前审查:没有管辖权、被告人不在、检察院撤诉后同一原因在起诉、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刑诉15(2-6)若审判过程中才发现2-6,终止审理),需要退回检察院。

宣告无罪一般不能再起诉,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

身份不明不影响法院审判。

2. 一审中出现特殊情况:在审判中有人撤诉,若为公诉,若无罪才可以撤诉,若是自诉,自愿即可撤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同一事实,与检察院认为的罪名不同的,直接改罪名;若法院发现了新的事实,法院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可以直接判,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法院认为有自首立功情节漏材料,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如果有新的立功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判中有人大闹法庭:警告--强行带出去--严重的可以拘留罚款。

3.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1).单位犯罪,检察院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4)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4. 单位当事人的代表人问题:
1)谁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委托的其他人
2)代表不出庭怎么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肯来(拘传)——来不了(换人),
单位委托的其他人不来就换人。

5. 有人调取新的证据、有人跑了或死了,可能牵扯延期中止终结。

裁定终结审理: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裁定中止:他跑了他疯了他严重疾病了;决定延期。

6.自诉,可调节、可反诉、可简易程序、可和解、可撤诉。

注意公转自不可调解反诉。

自诉案件被告人没有被挤压,六个月内审完,若被羁押,参照公诉案件审判程序:2+1+3+X。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但分诉之后不可后悔。

7.简易程序:清楚、认罪、同意;有缺陷(盲聋哑精神病)、有影响(有重大社会影响)、不认罪(包括共犯不认罪、自己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审理特点:在一审基层法院审理。

三年以下的,可独任庭可合议庭,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简易程序公诉人必须出庭,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

审限很短,再简便的程序最后陈述也不可以简。

十五、二审
1. 上诉权人:所有当事人(除过被害人)及其法代,经当事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2. 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请求的限制,共犯没有被上诉抗诉,可以不出庭。

上诉不加刑原则:加刑--刑期、刑种、方法;被上诉人被抗诉的就可以加刑,与自身是否上诉无关
3. 上诉的撤回:上诉之后反悔的,若上诉期未满,可以撤诉,过了上诉期,经过法院审查。

4. 二审可以不开庭:但抗诉、死刑立即执行、事实证据有意见影响量刑的,必须开庭,共犯中有人死刑的,必须开庭。

5. 二审的结果:一审无错--维持,一审有错--1)法律错量刑错,应当改判2)事实错可改判可发回3)程序错应当发回。

6. 死刑案件两审不终审:死刑立即执行需要层报最高院,中院十天内报高院,高院同意报最高院,高院不同意,要么发回去要么提上去,不可直接改。

最高院核准死刑,没有错就核准,有错的话见错发回,只有N分之一不该死的情况,把该死的核准,不该死的改判。

死缓符合找高院,量刑错误不加刑。

7. 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构成:重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例外是新的事实出现或量刑错误导致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另组合议庭。

十六、审判监督
1.引起途径:
1)申诉(当事人、法代、近亲属)
对象:已经生效的裁判,想生效判决做出的法院申诉。

死刑案件最高院才是终审法院,最高院有权处理,但最高院也有权将案件交由原审法院处理。

2)法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3)检察院通过向下级法院抗诉。

2.审判程序:以前一审是一审,以前二审是二审,只要提审均二审。

3.需要开庭的再审案件:再审按照一审的、再审按照二审但需要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的、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抗诉引起加刑的。

十七、执行程序
1.执行机构:
1)法院:光收钱(罚金、没收财产等)、不干活(无罪、免除刑罚)、还杀人(立即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