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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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
定》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
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
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节会计科目
第二节会计凭证
第三节会计账簿
第四节会计报表
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
第二节乡(镇)国库
第三节支库
第四节中心支库
第五节分库
第六节总库
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
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
第七章库款的支拨
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
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
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
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
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
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第二节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条各级国库对国库会计核算管理遵循“垂直领导”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核算工作负有组织管理、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密核算手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条人民银行和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要合理设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按岗配备相应的核算人员,各岗位之间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必要衔接。

严禁国库会计人员擅自越权办理业务,坚持复核制度,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七条各级国库应设置记账、复核、综合、会计辅导员、系统管理、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

第八条各岗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记账岗位。

负责审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业务的核算;登记相关账簿;编制各类预算收入和国家债券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进行日常账务的数据备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复核岗位。

负责复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复核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复核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复核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核算业务;复核相关账簿、
各类报表和通讯联网对账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岗位。

负责平衡本部门每日账务,登记总账,核对总、分账务;编制国库会计日计表、月计表和年报表;核对上、下级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负责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行库往来的凭证传递、交接登记和账务核对;负责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计辅导员岗位。

负责对辖内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辅导和考核;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系统维护岗位。

定期进行账务数据的备份;负责对国库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的日常维护,协助计算机科技人员及时处理计算机故障,确保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正常、安全、高效地运转;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事后监督岗位。

负责对上一日发生的各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核查。

监督、核查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及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是否及时、准确;库款的支拨、退付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划拨;日终、月终是否及时准确地与有关部门对账;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并将监督、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建立“事后监督登记簿”,对每日核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事项进行详细记录;装订传票、报表,保管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库会计主管岗位。

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对每日发生的行库往来的记账凭证、错账冲正事项、大额库款支拨和退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会计经办人员加班、印章移交、会计档案调阅和移交等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岗位分工基本要求。

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确保资金安全为原则来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

业务量小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可适当交叉或合并,但记账、复核和事后监督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办理收入业务和支出业务的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记账人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的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工作;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维护处理;国库会计主管因特殊情况需授权经办人员处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书面授权手续。

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建立国库会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

主要是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四级内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国库会计业务实行逐级把关、负责制度。

即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国库部门领导对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

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

第十一条建立国库主任责任制。

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辖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辖内国库安全、高效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国库部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组织检查国库执行制度情况,解决国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建立国库部门领导责任制。

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根据国库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国库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组织本国库部门各岗位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国库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签名或盖章,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对本国库部门和下级国库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汇报国库工作;促使本辖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国库会计主管责任制。

国库会计主管检查国库会计各岗位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账务组织、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和环节有无隐患;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

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核算业务。

第十五条国库部门领导的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国库会计人员的变动,必须征得国库部门领导的同意。

第十六条建立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轮换制度。

各级国库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换一次,具体由国库部门领导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各级国库不得因岗位轮换而影响核算质量。

第十七条建立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交接制度。

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其经办的业务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一般国库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会计主管监交;国库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部门领导监交;国库部门领导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或副主任监交。

接收人、监交人要认真审核所接收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设置“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上记载交接的各项事宜,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

“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应与国库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第十八条严密会计凭证传递、交接手续。

对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必须认真审核,无误后,由双方在“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上签收;对财政、税务等部门送达国库的拨款、退库凭证,要求其逐次提供总笔数和总金额,国库审核后,予以签收。

第十九条建立国库拨款、退库等重要会计事项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国库在办理预算拨款、退库业务
等重要会计事项时,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金额,逐级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建立国库会计账务检查责任制度。

每次国库会计账务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反馈和报告,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由被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国库部门领导、检查组负责人及检查组成员分别签章,责任到人。

第二十一条国库会计人员加班须经国库部门领导批准,并有2人或2人以上。

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会计业务的各项规定。

要按规定填制和传递国库会计凭证;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原则上实行行库往来、分账并表、单独核算的方式,国库会计账务纳入本行会计报表。

会计账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

各级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不得以表代账。

国库会计凭证单独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有多级多库的,其会计核算业务应按照“税票按库清分,账务按库核算,资金统一进出,凭证单独装订保管”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采取逐级划分、报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原则上按政府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但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同意,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可核算到“项”。

各级国库对预算支出的核算,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库要加强对行库往来科目使用的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账核算、相互核对、自行平衡”的原则。

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的填制遵循“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即行库往来业务由哪一方确认发生,便由哪一方填制并出具凭证。

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库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严格的分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印章管理。

国库印章包括;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专用章、业务转讫章、票据交换章和经办人员印章等。

(一)国库印章的使用。

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和各级地方国库印章)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类;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处或科或股业务专用章,圆形章,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如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给票据提入行的记账凭证等;业务转讫章(三角形章,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票据交换章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的票据;经办人员印章用于其所办业务。

(二)国库印章的保管。

国库印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人员负责保管,做到人离屉锁,下班入柜,不得
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国库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三)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上级国库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联行印、押管理。

联行专用章、密押的颁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即各种空白的无面额的重要凭证,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记载表外科目分户账。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格式2-1)、联行报单、国库券有价单证及收款单和已兑付国家债券,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的负责印制、领取、保管、出入库、使用、作废和销毁等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印制与领取。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作为行库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由总库统一格式,各分库统一编号印制,各中心支库、支库逐级统一领取下发。

费用由各行解决。

(二)保管。

国库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后由专人保管,同时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记载领取、使用等事项。

(三)使用。

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不得跳号。

每个月末日,国库事后监督人员要核对“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账实。

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

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进行销号处理。

(四)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其种类分别设户,登记凭证起止号码,以假定金额序时记账,按月进行账实核对。

(五)作废与销毁。

重要空白凭证填制有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传票的附件,不得撕毁、丢弃。

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登记造册,经国库主管领导批准核实后;从哪个部门领取的凭证,就交由哪个部门就地集中按规定销毁。

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库要制定计算机操作与管理办法,健全软件和硬件使用管理制度。

上级国库下发的核算程序,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

各级国库要做好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库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要按操作人员岗位级别设置代码,不得越级操作;如遇操作人员离岗而无法办理业务时,需报经国库部门领导批准,提前正式办理授权手续;要严格上机操作权限管理,禁止上机人员越权操作或代他人上机。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所有上机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密码、口令设置完毕后,自行密封,交会计主管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第三十四条使用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国库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由指定操作人员办理,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输入任何数据。

操作人员在进入国库系统操作时,必须先输入自己的代码,再输入自己的密码,以明确责任。

各级国库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必须符合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账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并坚持账务换人复核等制度。

操作人员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报表)为依据输入数据,不得将未经审核或签批的凭证上机处理。

第三十五条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要定期或不定期更换,防止失密。

当系统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国库会计主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打开数据库删除或修改数据。

第三十六条采用计算机通讯传输方式发送、接收数据的国库部门,在通讯传输时,传输方式要符合保密制度。

各级国库对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对传输的数据要进行备份。

上级国库要严格规定数据传输的具体时间段。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传输设备使用的管理。

国库用于传输数据的计算机,要专门用于国库数据传输或处理国库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国库对通过计算机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建立“通讯联网登记簿”,分别按日期、发送(接收)人、报单号码、总金额、报表名称、序号和文件名称等要素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之间横向联网的地区,预算收入入库数以国库的数字为准。

国库收到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后,据以销号,进行账务处理。

各部门间数据传输,在互不影响各自软件程序的基础上,要采取保密、安全、可靠的高科技措施,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
第四十条国库会计人员上岗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证,并经严格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符合国库会计上岗标准后,方可上岗办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在岗国库会计人员的培训。

各级国库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国库会计人员经常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金融财税法规、国库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实行国库会计工作奖惩制。

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人员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各岗位人员不落实或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制度,或贯彻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库,要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国库,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副主任的责任。

对国库人员的奖惩暂按行员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会计科目
第四十三条国库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
目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以保证国库账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四条表内科目
(一)中央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对地方的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收入增加时记贷方,退付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二)中央预算支出:资产类科目,总库专用。

核算总库办理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资金的支出情况。

支出增加时记借方,支出缴回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三)地方财政库款:负债类科目,各分支库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以及地方预算资金的支出、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收入增加时记贷方,拨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四)财政预算外存款:负债类科目,各分支库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身的及其代管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存款增加时记贷方,支取存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五)待结算财政款项: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共用。

核算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和代理国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付出时记借方,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差。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本科目月底原则上应结清,因特殊情况未结清的,年底必须结清。

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和代理国库每日营业终了,上划款项后必须结清本科目。

(六)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

每日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

每日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八)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

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划分、结转、退付时记借方。

每日划分、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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