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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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GMP 检查验收工程〔生物制品〕
序号*001 002
003 *004 005 章节条款内容
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治理机构,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应建立生产治理和质量治理人员的个人档案。
企业主管生产治理的负责人和质量治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生
产、质量治理工作阅历。
生产治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治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医生
物制品生产、质量治理阅历。
生产治理和质量治理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当,不得相互兼任。
负责部门结果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06机构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根底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技能应符合制品生产需要。
行政部
07与08人员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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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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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014
015
厂房016
与017
设施018
019 应制定年度人员培训打算,并应依据人员、制品、法律法规变化等实际状况调整培训内容。
从事与高风险性微生物和高毒性物质有关制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生产、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
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承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培训,具有根底理论学问和实
际操作技能,持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制品检验和有关治理需要。
有关人员的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
质量治理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备案。
厂区四周不应有影响生物制品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应干净,其地面、路面、空气、场地、水质等应
符合要求。
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关心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阻碍。
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削减生产流程的迂回、来回,人流、物流应分开,走向应合理。
同一厂房内不同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应不相互阻碍。
干净区内不同操作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工艺需要,必要时要有防止穿插污染的措施。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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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设备部
设备部
设备部
设备部
设备部
020
021
022 023 024 025 026 027
028 029 030 干净室〔区〕与非干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设施。
人员和物料进入干净厂房,要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的干净度级别相
适应。
无菌生产所需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
操作区内仅允许放置与操作有关的物料,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
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电梯不宜设在干净区内,确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非干净厂房〔区〕地面、天棚、墙壁等内外表应平坦、清洁、无污迹、易清洁。
干净室〔区〕的内外表和地面应平坦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
毒;干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实行其他措施。
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便于生产操作。
干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配液间、抗原制备间的布局和面积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其干净
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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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
037 038 039 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修理、保养并作记录。
干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安装应合理、易于清洁。
干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
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空气干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区域之间应依据需要设置压差装置或监控报警系统。
设备部、
生产部
设备部
设备部度级别应与生产条件相适应。
031 物料进入干净室〔区〕前应进展清洁或消毒处理。
设备部032 干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内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设备部*033 进入干净室〔区〕的空气应净化,干净室〔区〕的干净度级别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设备部034 干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按规定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质检部035 应动态监测百级净化区内空气中的微生物数量。
质检部036 干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实行有效措施避开污染和穿插污染。
设备部
040 041 干净室〔区〕与非干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 帕;干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干净室〔区〕之间的静
压差应大于 5 帕;干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 帕。
干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与制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别要求时,温度应把握在18℃-26℃;相对湿度
设备部
设备部
*046 047
048 049 050
*051 052 053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
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应严格分开。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
毒后、活疫苗与灭活疫苗,其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高效过滤。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排出空气的滤器应定期检查,确保滤器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保持确定负压,并依据需要设置各区域之间的压差。
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胞菌应在特地确实定负压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统内进展;操作
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双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
检查;灭活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操作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病原的人员应有符合要求的人身防护和防止散毒的强制性措施。
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
芽孢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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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 聚合酶链反响〔PCR〕试剂的生产操作应在独立的环境中进展,以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穿插污染。
生产部
055 056 057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有专人保管。
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不同制品,应使用不同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
不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分装间、冻干机进展分装和冻干时,应进展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应把握在 30%-65%。
生产部
042 干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应有防止对生物制品产生污染的措施;百级干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设备部043 不同空气干净度级别的干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穿插污染的措施。
生产部044 传输设备不应在万级的活毒区干净室〔区〕和过敏性干净室〔区〕与低级别的干净室〔区〕之间穿越。
生产部*045 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
生产部
058 用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之外病原生产生物制品时及生产活疫苗时,污染物品〔污水、设备部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进展无害化处理。
生产部
*059
060 061 062 063 064 065 066 067 068
*069 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完毕后,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
尸体等〕应在原位灭菌后移诞生产区。
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工艺用水的质量到达设定的质量标准和需要。
应制订工艺用水的制造规程、贮存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规程等。
与制品直接接触的枯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
仓储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储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应符合要求。
仓储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仓储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制品应有防止混淆和穿插污染的措施。
生产、检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等危急品时,应建有危急品库。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枯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应符合要求。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把握措施应符合储存要求,并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
质量治理部门应依据需要设置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室等,其布局应合理,面积和设施等应与生产规模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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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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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
设备078 应具备与所生产制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应能满足生产、检验
需要。
生产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生产操作、修理和保养,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能防止过失和削减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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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
设备部应。
070 应依据需要对检验室的干净度、温度、湿度进展把握。
设备部071 细菌与病毒类生物制品、强毒与弱毒的检验操作应分室进展。
生产部072 对环境有特别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应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仪器室内。
生产部073 生产用动物房和检验用动物房应分开设置,并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
设备部074 检验动物房应分为安全检验区、免疫接种区和强毒攻击区,并各自相对独立。
其规模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设备部*075 检验动物房的布局、人流、物流和压差等应符合规定。
设备部076 生产、检验用动物的饲养治理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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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100 生产设备跨越两个干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实行密封的隔断装置。
灭菌柜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
冻干机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
密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
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
与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外表及管道内壁应光滑、平坦、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品发生化学反响或吸
附制品。
与液体制品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承受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应尽量削减连
〔焊〕接处。
过滤器材应不吸附制品组分或释放异物。
设备的润滑剂、冷却剂等应对制品和容器不造成污染。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上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安排系统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周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并定期校验,粘贴明
显的合格标志。
对自校的仪器、量器,应制定自校规程,校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企业应具有自校的设施条件。
生产设备应定期修理和保养,并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设备的安装、修理和保养的操作应不影响制品质量。
不合格的设备应搬诞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应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存放、使用。
应制定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使用、修理、清洁、保养规程,其内容应符合要求。
应定期对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进展检查、清洁、保养和修理,并有专人治理和记录。
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要求。
应制定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治理制度,内容应符合要求。
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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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物料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不对制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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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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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10
*111 *112应从合法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物料,并按规定入库。
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供给商质量评估制度,并签订固定的供需合同。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治理,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转帐卡。
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准时处理。
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别要求的物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在规定条件下储存。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储存挥发性物料时,应有避开污染其他物料的措施。
应按规定对菌毒种进展验收、储存、保管、使用和销毁。
生产用动物源性原材料的来源应有具体记录。
用于活疫苗生产的鸡胚应到达SPF 级。
生产用动物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规定的标准。
检验用动物〔胚〕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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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应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种子批系统,并符合要求。
生产部114 应建立生产用细胞的细胞库系统,并符合要求。
生产部115 易燃、易爆、毒性药品和其他危急品等应严格依据国家规定进展验收、储存、保管、使用和销毁。
生产部116 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物料,期满后应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别状况应准时复验。
生产部*117标签和说明书应与农业部批准的内容、式样和文字等相全都。
质检部118 印有与标签内容一样的包装物,应按标签治理。
质检部119 标签和说明书应经企业质量治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和使用。
质检部
120 121 122 123 标签和说明书应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和领用,记录应符合要求。
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按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标签应计数发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剩余标签和包装物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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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
124 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制定环境、厂房、设备、设施、人员等各项卫生治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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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130
131 应按生产和空气干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管道、容器具等清洁操作规程。
生产区不得吸烟和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准时处理。
更衣室、浴室和厕所的设置和卫生环境不得对干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和穿戴方式等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干净度级别要求相全都,并不得混用。
不同空气干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进展消毒或灭菌,按要求存放。
病原微生物培育或操作区域内使用的工作服应先消毒再清洗。
干净室〔区〕应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对临时进入人员应进展指导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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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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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在生产日内,没有经过明确规定的去污染措施,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试验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生产部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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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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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36 与生产过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疫苗类生产把握区应穿着无菌服。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进入干净室〔区〕的人员不得扮装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制品。
干净室〔区〕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并存放于对制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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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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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138 139 干净室〔区〕应定期消毒,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并不得对设备、物料和制品产生污染。
直接从事制品生产和检验的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纳入安康档案。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
有伤口者不得直接从事制品的生产和检验。
从事人畜共患病生物制品生产、修理、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和治理人员,应依据需要配备防护工具〔如防
护服、目镜等〕,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展体检。
生产部
行政部
行政部
140 141 应设立常设机构或验证领导小组负责验证治理工作。
质检部验证程序应包括建立验证小组、制定验证打算、提出验证工程、制定验证方案、组织实施、验证报告审批和
质检部验证文件归档。
142 143 144 145
验证对象应包括空气净化系统。
验证对象应包括工艺用水系统。
必要时,验证对象应包括工艺用气系统。
验证对象应包括生产、检验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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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验证
146 验证对象应包括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
147 验证工作对象应包括清洁验证。
*148 关键设备的验证应全面、合理。
149 应依据验证方案进展验证。
150 影响制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或生产确定周期后应进展再验证。
151 验证方案应全面、合理。
质检部 152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质检部 153 验证文件归档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 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质检部生产部质检部生产部
质检部
154 应有完整的生产治理、质量治理文件和各类治理制度、记录。
155 生产治理文件应包括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批生产记录等。
156 生产工艺规程内容应符合要求。
157 岗位操作法内容应符合要求。
158
标准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要求。
159
文件
设计的批生产记录内容应符合要求。
160 制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应齐全。
*161 物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标准、企业内控标准应符合要求。
162 检验操作规程应符合要求。
163 批检验记录应符合要求,并附有原始记录。
164
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和保管的治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165
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消灭。
166 167 文件的标题、系统编号等应符合规定,便于识别。
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质检部
质检部
*168生产企业应依据《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不得任意更改。
质检部如需更改,应按原文件制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生产部
*169生产企业应严格依据制定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依据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操作。
生产部170 生产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进展例行检查,并进展有关核对工作。
生产部171 应建立批生产记录,内容应完整。
生产部172 批生产记录的填写应标准。
生产部173 批生产记录应依据批号归档,批生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符合要求。
生产部174 应按规定划分批次,并编制生产批号。
生产部175 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生产部
176
生产不同品种的抗原〔半成品〕制备如用同一生产线,其生产操作不得同时进展,应在一种制品制备后,进展有生产部效的清洁、消毒,并进展验证。
质检部
177
治理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有数条包装线同时包装时,应实行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设施。
生产过程中应依据工艺、质量把握要点进展质量检测,并填写记录。
应制定工艺查证制度并组织实施。
应有防止物料及制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穿插污染的措施。
直接接触制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应按规定清洗、枯燥、灭菌,对灭菌物品应规定使用时限。
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制品或物料的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应依据制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
应依据验证结果规定工艺用水的检验周期,并定期检验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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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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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质量198治理
199应按规定进展包装,批包装记录应符合要求。
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生产操作人员应进展清场。
清场记录应符合要求,并纳入批生产记录中。
质量治理部门应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
质量治理和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制品生产、检验规模相适应。
检验场所、仪器、设备等应与生产规模、制品品种和检验要求等相匹配。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治理和检验的职责。
质量治理部门应建立制品批检验记录制度,批检验记录应符合要求。
质量治理部门应负责建立制品质量档案,质量档案内容应符合要求。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制订企业质量责任制和质量治理及检验人员职责的职责。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组织自检工作的职责。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审核验证方案的职责。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制修订物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的职责。
质量治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取样和留样观看制度,内容应符合要求。
质量治理部门应负责制订检验用设施、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比照品〕、滴定液、培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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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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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试验动物、消毒剂的使用及治理方法。
200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打算物料和半成品使用的职责。
质检部201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成品发放前审核职责,审核状况应符合要求。
质检部*202 出厂前应经批签发。
质检部203 质量治理部门应履行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的职责。
质检部204 质量治理部门应依据规程对物料、标签、半成品和成品等进展取样、留样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质检部205 质量治理部门应定期监测干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质检部206 质量治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给商的质量体系进展评估。
质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