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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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处理
作者:夏翠玲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0期
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居民个人所得税按照3500元费
用扣除标准计征,从而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国税总局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
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以2011年9月1日为分界线,之后按新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之前按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这就为企业在工资发放时正确
计算代扣代缴个税指明了方向。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解决了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问题。

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纳税期限延长了8天,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二、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所得
1.税务公告[2011]46号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税率表一),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
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值得注意:
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该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
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税务公告[2011]4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
税率表二)。

值得注意:该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持续发展。

三、“工资薪金”计税遵循“实际取得”原则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
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
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
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企业的雇员工资一般是先干活后发放,即8月份的工资在
9月发放,按照税务公告46号扣除标准为3500元,但若7月份没发的工资故意推迟到9月份
再发是否能避税?假若9月份再发放7、8两个月份的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9月扣除一个3500元的费用,两个月工资同时发放还会提高超额累进税率,反而可能会增税,推迟申报还
要缴纳滞纳金的。

新减除费用标准(3500)适用于9月份取得在10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情形。

四、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分段计算
按照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自9月1日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

由于同一年度费用扣除分为两种情况,由此[2011]4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税务公告[2011]4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例1:王某承包某医院下设的住院部食堂,假设2011年1—12月全年营业收入扣除成本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根据税务公告[2011]46号,计算王某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额=(100000×35%-6750)×8/12=23333.33,后4个月应纳税额=(100000×30%-9750)×4/12=10000.00;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23333.33+10000.00=33333.33元。

(作者单位:昌邑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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