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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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办〔2013〕10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高速铁路联调联试
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铁路公安局、铁科院:
现发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管理,根据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新建高速铁路;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其他新建铁路项目需要进行验证性综合调试和动态检测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是动态验收的主要内客,联调联试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检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实施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第四条在总公司协调指导下,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由铁路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及其他参试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联调联试开始6个月前,就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
工作组织和检测测试,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达成委托意向,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签订协议;
第二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组织
第六条总公司成立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协调组以下简称总公司协调组,由总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工程管理中心、运输局负责人为副组长,计划统计、财务、科技管理、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铁路公安局,鉴定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统一协调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公司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在总公司协调组领导下,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联调联试工作和运行试验期间的各专业复测、补测,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指导运行试验工作和联调联试期间的行车组织;
第八条铁路局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协调解央现场试验中的重大问题;动态验收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日常组织实施;
第九条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铁路局分管领导担任联调联试期间的工作由铁路局总工程师或分管副局长牵头组织,运行试验期间的工作原则上由铁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牵头组织,副总指挥由建设单位和检测测试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系统集成商、设备供应商负责人员,应按照动态验收领导小组要求,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现场指挥部报据工作需要,可设综合协调、运输组织、检测测试、设备保障、安垒保卫、综合信息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或建设处负责人担任组长;运输组织组由铁路局运输处负责人担
任组长;检测测试组由检测测试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设备保障组可按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客服、信息、房建等专业设置,分别由铁路局专业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工作组组长,以及各工作组含各专业设备保障组人员、具体职责,由动态验收领导小组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一条现场指挥部设立临时调度台或在铁路局调度所设立临时调度台,现场指挥部设立调度复示联络台,由铁路局调度所分管领导负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参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的铁路局处室、站段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其他日常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局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应参加现场指挥部每日交班会,亲自组织研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参试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铁路局负责组织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参与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大纲以下简称试验大纲并组织初步审查,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行车组织、施工管理、设备运用维护、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办法;
联调联试开始前组织接管行车设备,牵头组织确认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开始条件、试验列车每日上线条件;全面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安全管理,以及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的整备检修;配合开展测试工作,督导固定设备、设施的整治精调;组织完成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总结,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建设单位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试验大纲及实施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保证联调联试工程条件,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设备接菅,按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生活用房、维修机具、备品备件的移交;蛆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中发现的工程问题进行整改、优化;督导施工现场安垒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根据检测测试单位编制的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会同铁路局编制动态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检测测试单位幸头编制试验大纲,参与编制实施方案;具体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检测测试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发布测试数据,提出问题及整改建议;保证检测设备工作状态和运行安全,负责检测人员安全管理;编制动态检测报告及运行试验报告等;
第十六条相关铁路公安局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解决与设计相关问题的整改、优化等;施工单位、集成商和设备供应商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自检报告,根据测试结果组织人员进行问题整改和系统精调、优化等;监理单位监督相关单位完成问题整改、系统精调及优化等;
第四章试验大纲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根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测试单位牵头编制试验大纲,在静态验收完成40日前完成,铁路局、建设单位参加试验大纲编制;
第十九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应与工程验收范围一致,工作时间应结合项目技术构成、速度等级、线路长度、涉及既有枢纽检测测试工作量
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3至8个月,其中运行试验时间厚则上不少于1个月;联调联试时间安排应考虑问题整改的施工时间;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范围、工作时间,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项目、方法、内容、要求,评价标准,数据处理分析,测点布置原则等,执行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规章规范;具体测点布置、测试场景,以及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场景选取等,应结台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优化;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试验效率,线路里程较长的项目可分区段组织联调联试,区段之间应适度重叠;联调联试区段划分应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动车运用所位置、铁路局管辖范围、现场生产生活条件等因素,并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静态验收完成30日前,由铁路局车头,建设、检测测试单位参加,对试验大纲进行初步审查,铁路局行文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工程管理中心,试验大纲送审稿同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总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试验大纲进行审查,工程管理中心起草批复文件,按规定程序下发;
第五章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制定及人员准备第二十四条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根据批复的试验大纲,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和设备概况、实施依据、总体目标及试验目的、试验范围与内容、前提条件、轮廓安排概要计划、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结合专业工作特点,组织制定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的行车组织、调度指挥、施工管理、接触网停送电管理、每日试验列车开行条件确认、设备保障、安全管理、后勤保陴、应急处置、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和细则;制度、办法和细则可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一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相关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站段及其他参试单位,根据试验大纲、实施方案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和细则,组织制定细化措施,特别要明确保证行车安全的细化措施;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应提前研究站段和岗位设置方案,做好人员选拔培训工作,确保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顺利实施;联调联试开始前,完成相关站段、车间、工区等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明确相应职责,涉及联调联试的工作人员到位;运行试验开始前,全部人员到位;
第六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条件
第二十八条联调联试工作开展条件:
1.各专业涉及联调联试的主体及配套工程完成,工程竣工图纸和牵引供电、电力、通信、信号系统技术文件、运用维护手册齐全,完成系统检测、调试、动态测试和分系统集成试验,并提供测试报告;
2.静态验收合格,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采用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进行实车试验前,工务、供电、电务各专业应完成工程静态验收,且静态验收报告通过总公司专业专家组审查,专家意见认定具备联调联试条件,或提出的影响联调联试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由铁路局会同建设单位复检合格;其他专业,铁路局已牵头确认不存在影
响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的问题;
3.建设单位已分别与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签订联调联试、运行试验工作组织及检测测试委托协议;试验大纲已经总公司批复,实施方案及有关制度、办法、细则制定完毕并发布,铁路局已牵头组织参加试验人员学习掌握;
4.联调联试现场组织机构组建完毕,参试人员到位,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安全防护、治安措施到位;试验用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调配,以及现场测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等准备工作完成;
5.铁路局已组织开行由轨道、接触网、电务等专业检测车组成的检测列车,对轨道、接触网、GSM-R等王要行车设备状态进行动态检查,确认具备综合检测列车上线试验条件;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联调联试安全、高效开展,综合检测列车上线实车试验前,铁路局牵头组织,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重点对以下条件进行逐项确认:
1.各专业影响联调联试行车安全的工程全部完成;
2.轨道表面无可动物体,有砟轨道道床状态参数、道床断面满足标准要求;
3.正线轨道精调完成,利用轨道检查车进行最高时速160公里动态检测,按时速200 - 250公里客运专线轨道动态管理标准评判,无Ⅲ级及以上偏差;
4.各车站到发线达速,具备接发试验列车条件;
5.钢轨厚则上完成预打磨;
6.道岔工电联调完成,正常运转;
7.线路标识按规定全部安装完毕;
8.区间和车站站台、雨棚等设备设施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标准要求;
9.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安装完毕;
10.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槽、盖板覆盖;
1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成;
12.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时速160公里动态检测,安全性指标拉出值不大于450mm、接触线高度满足绝缘及受电弓工作高度要求,平顺性指标硬点小于490m/s2;
13.通信系统开通,具备信号安全数据网通信条件;GSM-R电磁环境干扰清频、网优工作基本完成,满足列控系统调试条件;现场指挥部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台、各车站调度已开通使用;
14.信号安全数据同工作正常、稳定;应答器安装位置正确;列控中心及轨道电路载频、码序正确,工作稳定;车站联锁试验完成,联锁关系正确,道岔具备不如锁条件;CTC系统具备列车进路办理和运行显示等功能;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功能正常;信号系统集成试验完成后,CTCS-2或CTCS-3级列控系统功能、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15.现场指挥部及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场指挥部调度复示联络台组建完成,办公设备到位,具备工作条件;
16.各车站行车室,通信、信号、电力等设备用房按设计完成施工,室内工作环境、防雷及接地等符合设计及相差标准要求,具备使用条件;
17.新建动车运用所投入使用,具备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停放整备和二级及以下检修能力;未新建动车运用所的线路,可利用既有动车运用所完成相关作业;
18.枢纽内衔接既有线各联络线及动车组出A库线路轨道、接触网、通信、信号等具备条件,试验列车和动车组原则上按设计速度运行;
第三十条铁路局牵头确认具备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上线条件后,行文报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备案,启动联调联试工作;
第三十一条联调联试结束后、运行试验开始前,铁路局牵头,建设、检测测试等单位参加,对联调联试中发现的影响运行试验的问题整改情况共同进行检查;确认整改工作完成、具备运行试验条件,并书面明确运行试验行车条件后,启动运行试验工作;进行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前,铁路局还应车头制定细化方案;
第七章试验机车车辆、综合检测列车和其他试验动车组管理第三十二条试验需要的由机车牵引的隔离车和轨道、接触网、电务等专业检测车组成的检测列车,准备和运用检修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负责;
特殊情况下,专业检测车需要由总公司协调的,铁路局应于联调联试计划开始前40天书面报运输局和工程管理中心;轨道、接触网、电务专业检测车的铁路局间调配,分别由运输局工务、供电、电务部协调解决,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到位;
联调联试开始后,专业检测车发生故障影响试验正常开展,需要由总公
司协调的,铁路局应立即报运输局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配属铁路局和检测测试单位的综合检测列车,由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承担营业线日常周期性检测和联调联试任务的各综合检测列车使用分工,由运输局工务部和工程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商定;
第三十四条用于联调联试的综台检测列车,由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统一安排;检测测试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具体编制和提出使用需求计划及列车调动申请;
1.根据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联调联试时间安排,检测测试单位于每午1月20日前,完成当年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使用年度轮廓计划编制,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因维修等原因,综合检测列车不能满足年度轮廓计划需求时,运输局应商工程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仍影响年度总体开通目标时,报总公司协调组研究协调;
2.根据各项目联调联试总体计划安排,检测测试单位于每月25日前,完成次月联调联试综合检测列车使用月度概要计划编制,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因维修等原因,综合检测列车不能满足月度概要计划需求时,运输局应商工程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仍影响项目开通目标或对试验总体进度有较大影响时,报总公司协调组研究协调;
3.根据各项目联调联试实际进展,检测测试单位原则上提前10天书面提出综合检测列车跨铁路局具体调动申请,报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运输局,运输局以电报形式公布回送调动计划;回送调动计划包括综合检测列车回送调动具体时间、运行径路、回送车编挂要求及加油安排无火回送时、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担当等内容;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对综合检测列车进行
跨铁路局调动时,由工程管理中心商运输局,以电报或调度命令形式公布回送调动计划;运输局对综台检测列车回送调动进行动态跟踪和重点掌握;
4.装有LKJ、CIR设备的综告检测列车有动力回送时,调动电报收报单位或调度命令受令处所,应包括综合检测列车配属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和LKJ、CIR设备配属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的电务部门,确保LKJ、CIR数据在调动前按规定完成搜集、编制和换装;
5.联调联试和运行试验期间,铁路局未经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工务部同意,不得安排综合检测列车用于检测测试工作以外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综合检测列车运用管理和动车组二级及以下检修和专项修含ATP车载设备一、二级检修,LKJ和CIR设备出入库检测,LKJ数据换装,CIR设备的GIS数据加载等.以及发生故障含电务车载设备故障,后临时维修,原则上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负责;综合检测列车动车组三级及以上维修含电务车载设备高级修、电务车载设备软件升级,由配属铁路局负责配属检测测试单位委托铁路局管理的综合检测列车,由受委托的铁路局负责;
第三十条综合检测列车检测设备日常运用管理和维修维护.由检测测试单位负责;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检测测试单位应及时向组织试验的铁路局申请进行维修作业,铁路局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联调联试中进行逐级提速的重联动车组、信号系统集成商在联调联试前进行集成试验的动车组,以及信号系联调联试所需的动车组,原则上由组织试验的铁路局提供,在属动车组中抽调;铁路局暂未配属试验所需型号动车组或配属车组不能满足试验需求时,应在有关项目试验开始前
20天书报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由运输局车辆部协调解决,在项目验开始前到位;运行试验采用铁路局配属动车组;
第八章计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编制试验大纲时,应同时编制联调联试及运试验概要计划,作为试验的指导性计划和轮廓安排;概要计划要包括试验区段、测试项目、阶段任务名称、时间、用车等,由铁路局、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共同研究,检测测试单位具体负责编制;
第三十九条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编制联调联试总体计划和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编制联调联试阶段计划或周计划;
1.联调联试总体计划主要包括测试日期、区段、用车、内容包括项目、速度级、往返次数等,以日为单位安排全部检测测试工作,由铁路局、建设单位、检测测试单位共同研究,检测测试单位具体负责编制,在联调联试开始前完成;
2.联调联试日计划主要包括次日检测测试、运输组织、施工计划,原则上应在每日12: 00前编制完成初稿,在日交班会上研究确定; 检测测试计划主要包括测试区段、内容、时间、用车、进路、速度、次数、注意事项及配合要求等,由现场指挥部的检测测试组牵头组织编制;
运输组织计划主要包括试验用车、试验区段、检测测试内容、列车编组、运行计划及速度、行车指挥人、行车组织注意事项、安全措施、列车乘务及保洁担当、干部及管理人员添乘要求、后勤安排等,由现场指挥部的运精组织组牵头组织编制;检测测试日计划可作为运输组织日计划的附件;
施工计划主要包括施工作业地点或区段、内容、起始和结束时间、施工
设备及用车、安垒措施、配合要求等,根据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由现场指挥部的运输组织组会同设备保障组组织编制;
第四十条现场指挥部应组织编制运行试验总体计划、阶段计划和日计划;
1.运行试验总体计划主要包括运行试验各阶段划分、时间和行车组织要求等,是运行试验的整体计划安排,应在运行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
2.运行试验可划分为运行图参数测试、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按图行车试验等阶段,其中:按图行车试验根据运营初期基本运行图或运行试验基本运行图,可划分为抽线运行试验和满图运行试验阶段;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可与按图行车试验结合进行; 运行试验阶段计划主要包括试验任务和项目、时间、列车开行方案等,应在运行试验每一阶段开始前编制完成;
3.运行试验日计划主要包括次日试验任务和内容、列车开行区段、列车对数、运行时刻、车底运用、乘务担当、安全措施等;在进行运行图参数测试时,日计划还应包括测试区段、内客、时间、用车、进路、速度、次数、注意事项及配合要求等;在进行故障模拟及应急救援演练时,日计划还应包括故障模拟和应急救援演练的场景、地点、时间、流程,以及各岗位人员作业内容、程序等;
运行试验日计划原则上应在每日12:00前编制完成初稿,在日交班会上研究确定;运行试验期间,一个阶段内每日试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完全相同,且阶段计划已对相关内客进行细化时,可不再单独编制日计划;
第四十一条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计划,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天气、设备故障、问题整改等因素影响,试验工作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