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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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8
•【字号】苏政发〔2014〕124号
•【施行日期】2014.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4〕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全力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目标,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深化改革创新、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增强保险行业服务能力、提升保险资金投资地方的力度和效率,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我省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为谱写“中国梦”江苏篇章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6000元/人。
通过5年-10年的努力,初步建成保障更加全面、功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稳健、形象更加良好,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使我省成为全国保险创新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管理服务能力最强的省份之一。
二、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柱作用
(三)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四)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
业健康保险产品,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总结推广镇江、南通、江阴等地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经验,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优势。
在全省逐步实现医疗卫生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间相关信息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
(五)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保障。
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社区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失独老人保险、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险种。
积极探索民政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新模式,在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全面保险保障。
(六)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养老健康服务提供方式。
鼓励各地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通过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或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提升公共养老、健康、“救急难”等服务运行效率。
完善大病保险运作机制,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招投标规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实现大病保险全省全覆盖。
三、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和巨灾保险,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七)加快发展责任保险。
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在有条件的地区研究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全面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探索开展实习安全责任保险。
加快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类职业
责任保险。
(八)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结合我省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特点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因自然灾害、核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研究建立企业通过购买有关商业保险替代缴纳各类保证金的机制。
鼓励企业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和补充医疗保险。
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建立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的联动化解机制,推广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
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服务“平安江苏”建设。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
鼓励开展有地方特色的互助合作保险,积极发展农机保险。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引导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
(十一)优化农业保险体制机制。
完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准入退出与条款费率
形成机制,加强基层服务网点体系建设,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
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十二)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
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加大江苏农险网网站建设力度,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全省农业保险的重要宣传载体、业务经验交流平台、信息资源共享宝库以及农村经济金融服务的重要渠道。
(十三)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
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
推动发展地方农业保险特色险种、涉农信贷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五、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十四)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路径。
制定吸引保险资金投资江苏的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完善保险资金与地方重点项目对接机制,吸引保险资金广泛参与地方金融改革、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等领域投资。
支持保险机构在我省开展养老、健康和安保服务业等相关领域的股权及不动产投资。
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保险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发展,以及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十五)发挥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作用。
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推动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特色)机构和开展科技保险创新,改善提升科技保险产品设计和服务水平,完善全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补贴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领域的辐射作用。
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
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市场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支持,简化审批程序,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
进一步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承保成本,提高限额满足率,增强企业抢接订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支持有资质的公司积极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台建设,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
积极发展航运保险。
六、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建设,增强地方保险综合实力
(十七)加快推进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建设。
积极支持设立我省地方法人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专业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支持紫金保险、利安人寿和东吴人寿等地方法人保险公司集团化、现代化和跨区域发展。
支持我省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发起组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支持民间资本参股我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
(十八)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建设。
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省财政对于保险公司在苏中、苏北新设立县(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
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点。
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支持设立全国性保险中介法人公司,积极吸引外省资金进入江苏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发展银行、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支持保险中介机构进一步发挥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为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
推进保险社团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
(十九)推进保险业开放合作创新。
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服务中心和地区总部,促进中外保险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支持昆山试验区开展两岸保险创新合作。
推进保险集聚区建设,支持南京、苏州、无锡等市建成区域金融保险中心。
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改革。
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江苏市场特点,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七、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提高保险监管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探索建立保险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业务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服务民生和重大工程的保险分支机构的支持力度。
加强监管干部培训工作,强化监管干部能力建设,提升干部综合素质。
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健全行业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加强保险业信用信息基础
设施建设、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推进销售从业人员诚信评价和登记。
完善保险业自律体系,提高自律公约约束性。
建立保险业与相关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区域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十一)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把保险行业纠纷调解机构纳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构共同谋划布局。
加大监管力度,着力解决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
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物价、金融和保险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强化基础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二)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推进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
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保险课程或开展保险知识讲座。
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优化调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
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微企业使用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降低融资风险,支持向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失独家庭和低收入群体等提供保险保障,支持发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
安全、养老机构等公益性较强的责任保险,积极研究探索相关险种保费补贴或风险补偿政策。
鼓励各市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构建省、市联动的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和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完善省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保险业相关问题。
加强金融、财政、税务、卫生计生、环保、农业、劳动保障、民政、公安、消防、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部门在保险领域的沟通与配合,研究制定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巨灾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等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引领行业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与水平,加强监管,分类指导,落实政策,推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实现江苏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