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霞(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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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霞(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07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332100030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修订)348786660000
【处罚日期】2021.06.04
【处罚机关】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威县
【处罚对象】王素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17:31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市监处字〔2021〕1076 号
当事人:威县***电器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533******9N4C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常屯乡高**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2235********612X联系电话: 189******6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常屯乡高**村
2021 年 4 月 13 日,接到举报威县常屯乡高**村威县***电器经销处销售假冒“扬子"空调器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威县***电器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门牌“***专卖店",门市内东墙展示区挂着标有“YZ",标识标有“生产者名称:扬子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空调器样壳2 台。
门市西侧库房内放有外包装标有“YZ 分体式空调器,扬子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KFRd-36GW/F3-35GYZ"“执行标准GB/T7725-2004,本产品是通过 ISO9001 认证工厂制作"“本产品已通过 CCC 认证"空调室内机 58 台、外包装标有“YZ 分体式空调器,扬子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
司,KFRd-36GW/F3-35GYZ"“执行标准 GB/T7725-2004,本产品是通过 ISO9001 认证工厂制作"“本产品已通过 CCC 认证"空调外机 58 台。
第 1 页共 4 页2021 年 4 月 14 日,威县***电器经销处授权委托魏**为该处的代理人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2021 年 4 月 26 日、2021 年 5 月 1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威县***电器经销处授权代理人魏**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股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
2021 年 5 月 17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威市监限【2021】1076 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空调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威县***电器经销处销售的空调器未对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器构成商标侵权、仿冒行为。
但其销售的 KFRd-36GW/F3-35GYZ 空调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已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空调器的违法行为。
该经销处共购进 KFRd-36GW/F3-35GYZ型号空调器 65 套(内机、外机各 65 台),进货价格1000 元/套,其中已销售 24 套,销售价格 1200 元/套;违法所得 4800 元。
威县***电器经销处销售未经认证的空调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列》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
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 现场笔录,证明威县***电器经销处仓库放有型号为第 2 页共 4 页KFRd-36GW/F3-35GYZ 的空调器。
4.询问笔录,证明威县***电器经销处销售未经认证的空调器。
5.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证明威县***电器经销处仓库放并销售型号为 KFRd-36GW/F3-35GYZ 的空调器。
6.相关举报材料,证明威县***电器经销处销售扬子智能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器。
7.授权委托书,证明威县***电器经销处委托魏**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威市监听告[2021]1076 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在调查威县***电器经销处销售未经认证空调器的过程中,经营者王**、授权委托人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执法人员询问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威县***电器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空调器;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4800元;2、罚款 66000 元,罚没款共计 70800 元(柒万零捌佰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威县收费管理局银行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第 3 页共 4 页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6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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