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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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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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抓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使更多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2015-2020年,力争市城区完成棚户区改造80000户以上,城区基本消灭城中村,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结构简陋、功能不完善、建筑密度大的危旧房和旧住宅区得到全面综合改造。

其中,2015年完成棚户区改造10000户;2016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9000户,实现货币化安置50%以上;2017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6500户,实现货币化安置70%以上。

2015-2017年3年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贴6.3亿元。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和补助额度。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轻重缓急编制
改造规划,合理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拆除新建等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投入,责任共担。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居民合理负担住房条件改善成本。

(三)片区改造,节约土地。

棚户区改造必须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老旧社区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相结合。

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搞“见缝插针”式的零星棚户区改造开发,确需改造的单栋危旧房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加强土地集中整理,增加土地储备量。

(四)统筹兼顾,完善配套。

棚户区改造要体现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组织好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道路、综合管网、水、电、气、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和非经营性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消防、停车场、社区、无障碍设施及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改造方式
(一)改建结合。

对建设年代在20年以内、基础设施不完善、危房级别普遍在C级、经维修可以继续使用的老旧小区,采取综合整治的方式进行改造;对城区具有一定保留价值、典型历史文化特征的老旧建筑及历史街区、特色街区,采取“改建结合”的方式,完善使用功能,将其作为历史文化建筑进行有效保护和利用。

(二)拆除重建。

对房屋破旧、功能不全、公用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及片区,按照开发时序,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逐步拆除,既可原地还迁,也可异地还迁。

(三)拆除不建。

对拆除后不具备再开发条件的建筑及片区,采取“只拆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原则上拆除后只建设街头绿地或停车场等公益设施。

四、资金筹措
(一)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结合项目情况,建立财政分担机制,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二)积极争取信贷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

根据规划和改造时序,加快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住建厅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支持创造条件。

(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积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以及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投资产生
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等方面,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

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已授信、落实资金的棚改项目,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政策性融资使用效率。

五、政策支持
(一)确保土地有效供应。

按照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

(二)减免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

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实行预征,待项目建成后再进行清算汇缴。

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摸底和调查等基础性工作,组织与实施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住建委、市房产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计划,制定政策、下达任务、督办考核等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办县(市、区)棚改工作,规范征收补偿政策,并配合财政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协助投资主体融资;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中央预算内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的争取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资金计划,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和资金补助,分析测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能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政策,并负责向上争取土地指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的规划红线范围确定及安置房建设的规划指标控制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相关资金的审批;市城投公司是棚户区改造的融资责任单位,负责会同当地政府制定项目融资方案、资金平衡方案和土地收储方案,并协调其他投融资主体做好融资等工作。

市直其他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注重政策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
环境。

(四)强化监督检查。

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还迁安置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对政策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建设进度缓慢的、相互配合不积极的单位,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严肃问责,限期进行整改。

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11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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