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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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
一、概述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是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便利性和质量,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而制定的。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方式
1.费用结算方式
(1)定额结算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定额进行结算,具体定额标准由天津市医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费用报销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治疗费、药费、耗材费等费用明细,将费用报销清单提交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2.费用结算流程
(1)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等费用;
(2)参保人员持有参保证和就医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定额或费用明细进行费用结算;
(3)医保部门审核费用结算申请,核定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
(4)医保部门将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报销给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个人负担费用,发给参保人员费用结算凭证。

三、费用结算凭证和报销资料
1.费用结算凭证
(1)费用结算明细单: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结算明细单,明细包括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详细信息,以方便参保人员核对费用;
(2)费用结算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结算凭证,包括费用结算明细单、费用结算日期、医疗机构名称、医保部门确认章等信息。

2.报销资料
(1)医保报销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医保部门提供医保报销申请表,包括参保人员信息、费用明细、费用总额等信息;
(2)费用发票: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发票作为报销资料,费用发票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费用明细、费用总额等信息。

四、违规行为处理
对于违反指南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

五、附则
1.本指南由天津市医保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政策和规定。

总结: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指南规定了参保人员就诊时的费用结算方式和流程,明确了费用结算凭证和报销资料的要求,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本指南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费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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