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景照明方案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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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光照明初步方案
建筑物的泛光照明重点是建筑立面、顶部和建筑物标志等部分,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及结构比较复杂,等位设置比较困难。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特点、表面材质、周围环境及所要表现的艺术特性来确定照明方案:
一:基本情况
由15栋33层建筑组成,XX路的11、12、13、14为L型高层建筑,17、18、19为联体高层建筑的主立面,对面XX小区建筑高度28层,正南方向至XX河基本没有空间视角。

东临XX路的19空间视角较好,20东北方向视野开阔,建筑物少且层数较低,为夜景照明的精华着重点。

临XX路的21、22、23、24、25相应位置空间较好,设计时应联系1、2期夜景照明情况(字体及光带)做好空间灯光的联系。

二、应重点突出建筑物立面和顶部
应重点突出建筑物立面和顶部具有表现特点的部位,通过巧妙的运用灯光再塑被照明对象的艺术魅力。

依据X期建筑外装效果图,面层为深色面砖,且小区建筑为居住类,不适应大功率灯光表现立面,因此可以重点布置灯光渲染顶部构造和顶部三层,考虑在19、20、23、24、25设计竖向灯光,表现建筑物的轮廓。

可以考虑使用LED灯或
LED灯带,表现构思一个较完整的设计效果。

三、方案设计实施中注意事项。

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应尽量尖山外溢光和杂散光。

要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灯具配光曲线,投射需要表达的部位,投射角过小达不到照明效果,投射角过大造成很多散溢光,带来光污染和电能的浪费。

居民楼的主体部分不应采取立面泛光照明;可在其顶部采用其他不影响居住着休息的照明方式、方法。

灯具应隐蔽安装,防止损坏。

不能影响白天的景观效果,宜安装在人不易接触、难到的地方。

对于显色性要求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80的光源。

四;电源及配电
在四期电气设计配电系统图中,各楼号都设计有配电回路(15KW),能够满足夜景照明的负荷要求。

五;XX市有关夜景照明的政策背景:
XX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方案出台
( 2003-08-13)
新华网XX频道8月13日电日前,XX市政府出台了《XX市关于夜景照明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对夜景照明二期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标准作了规定:个别亏损企业的重点建筑等,可以按照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

XX市的夜景照明工程始于2002年年初,今年开始实施的夜景照明二期工程将进一步提升XX的城市品位。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补助原则,凡属工业、商业、金融、流通、邮政、电信、文化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单位的重点建筑,给予用电电费40%的补助;凡属党政机关、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个别亏损企业的重点建筑,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其中市及市以上单位由市财政补助,区及区以下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由本级财政补助。

上述单位凡属有门面房对外出租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用电电费40%予以补助。

凡属民用住宅,给予用电电费50%的补助。

XX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XX市人民政府令第XXX号《XX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X月XX日市人民政府第X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XXX 二○○八年X月X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XX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 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

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各区(不含XX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园林、财政、房管、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美化市容、内容健康、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六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六)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相似或冲突。

第八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

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市容的,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不符合已公布的设置标准的,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条鼓励沿街单位的建(构)筑物安装夜景照明灯饰。

重点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安装外体照明灯饰。

第十一条沿街单位建(构)筑物安装的夜景照明灯饰应当单独装表计量用电量,安装竣工后报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电量补贴。

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照明开闭
时间:(一)开灯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为18:30;5月1日至8月31日为19:30;9月1日至9月30日为20:0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18:00。

(二)闭灯时间: 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24:00;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00; 其他日期不早于22:00。

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政府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第十三条对已安装照明监控装置的,应由照明监控装置控制开闭时间,不得屏蔽、变动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功能,改变照明监控装置的控制范围。

第十四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一)市政道路、桥梁上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二)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三)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第XX号)
《XX市城市管理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X年X月X日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市长XXX
二○○X年X月X日
《XX市城市管理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含桥涵照明)、广场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
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积极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

城市照明应当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部
、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城市照明规划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所涉及的路段和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完成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安装建(构)筑物外体照明设施或营造景观照明设施: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三)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公园、游园、大型城市雕塑、喷泉等市政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建(构)筑物。

临街建(构)筑物照明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安装。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1号楼南立面效果
20号楼北立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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