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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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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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6〕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厦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责任
(一)强化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我市是粮食纯销区,军需民食几乎全部依靠外调,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尤为艰巨。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修订完善市、各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完善粮食应急协调机制。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文件精神,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粮食安全预警、应急工作,配合维护辖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制定出台促进辖区粮油企业发展的扶持鼓励政策,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粮油批发市场、物流和粮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有关部门职责。
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削弱、工作力度不减弱。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工作的开展。
编办、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市场监督局
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
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
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推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
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规划委、审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继续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多渠道争取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完善水利设施配套,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建成一批土壤肥沃、灌溉水源稳定、田间设施完善、集中连片的高产稳产农田。
同时要提高土地利用率,杜绝耕地抛荒现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继续落实相关粮食生产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继续向国家争取资金,对种植粮食类作物的农民给予一定补贴,以提高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
二是继续开展水稻种植及制种保险工作,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助农民的水稻保险费用,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广农业“五新”技术。
一是推广新品种,重点推广国家、省级审定(认定)的优质高效抗逆性强的粮食作物新品种。
二是推广新技术,积极运用现代农业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我市农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
三是推广新肥料,结合实施测土配方工程,减少过度用肥对土壤水源造成的污染,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四是推广新农药,特别是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生物农药,以降低农残,提升食品安全。
五是推广新机具,继续实施农机购机补贴工作,推广适应我市农业特点的功能全、技术含量高的小型农业机械及种养殖设施、丘陵山地机械化设施、新型节水灌溉配套设备等。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七)完成地方储备粮增储任务。
严格落实、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计划,并根据我市常住人口增长数量适时调增市级储备粮规模,落实粮源、仓容和资金,充实市级粮食储备。
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资金,完善储备粮保管制度,大力提高科学保粮技术水平,确保市级储备粮存储安全。
市财政根据增储计划足额保障储备粮所需费用。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福建省厦门分行
(八)加强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组织实施我市“粮安工程”建设规划,尽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优化布局;适当集中,规模管理”的原则,编制实施我市未来10年储备粮库建设发展规划,将粮库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重点项目“多规合一”平台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加快征地和项目审批进程。
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新建粮库建设。
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根据粮库建设规划,逐步实施新库建设,满足我市人口增长和储备粮规模扩大需求。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农发行福建省厦门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四、发展粮食流通产业
(九)完善粮食物流网络。
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
充分利用港口和铁路中转优势,在岛外规划建设粮食批发市场,进一步提升岛内龙头山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服务水平,打造岛内外粮食集散地;发挥场际交易优势,提高我市粮食流通的组织化与规范化程度,促进粮食流通现代化。
鼓励发展粮食生产、仓储运输与加工贸易联营体,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
加快我市粮食交易中心与联网竞价交易、线上线下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商务局、金融办,农发行福建省厦门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十)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落实《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审核兑现符合条件的骨干粮食企业的相应奖励或补贴,支持骨干粮食企业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依托“6?18”等平台对接粮食科技项目,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
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十一)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合作。
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粮食产销协作洽谈会,为企业提供交流与协作的平台,深化产销协作关系,拓宽引粮入厦渠道。
按照《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做好引粮入厦和外建粮食基地奖励措施申报企业的审核拨付,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到产粮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并将粮食运回本市销售。
对符合引粮入闽奖励条件的,同时给予推荐省级奖励。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财政局
(十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大力培育骨干粮食加工企业、骨干粮店、军粮供应网点建设,不断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努力做到每个镇、街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市区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
心。
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全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加工、供应任务,签订应急加工合同和应急供应合同,并按《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必要的支持和补偿。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财政局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严格落实市、区两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支持市粮油质监站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按每年年度抽检计划,做好治理“餐桌污染”和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加强对重金属、农药残留、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监测与处置监管,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农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
(十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
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学法与普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发改委、市场监督局,农发行福建省厦门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扎实抓好军粮供应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军粮供应政策规定,着力做好军粮保障供应、质量监管、提升服务等工作,利用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契机,紧贴部队需求,拓宽经营渠道,打造军供品牌,积极探索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财政局
六、强化宣传教育和监督考核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
围绕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工作措施等内容,举办“世界粮食日”、粮食科技宣传周、放心粮油进社区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粮食局、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考核机制。
定期组织对全市各区各职能部门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配合做好迎接考核的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农业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