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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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
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创业
1. 设立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2014-2018年,全市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
2.5亿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其每年用于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一次性奖补、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一次性奖补、创业师资培训费等。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2. 提高创业补贴标准。

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存活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3.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市级担保基金增加到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

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

从2014年起,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达到5倍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和贴息资金申请。

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要全面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快易贷”行动,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即时受理,快速办结。

要优化贷款结构,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扶持科技成长型企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 切实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征、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等各项减税政策;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2〕97号、财综〔2013〕6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3〕110号等文件公布的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工商局负责)
二、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拓宽创业空间
5. 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

以乐陵、临邑两个省级创业型城市为龙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快构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工作考核体系。

在原有创建工作基础上,启动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

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省级、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省级、市级创业型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省级已经奖补的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

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特色突出、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并由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适量的奖补。

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市
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7. 大力培植地方特色产业。

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较好、聚集度较高、产品特色相对突出的地方特色产业,在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就业培训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使其在壮大产业经济、带动就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局、人社局负责)
三、完善创业就业服务体系,优化服务环境
8.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根据创业就业的新形势、新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转变职能,加强力量,精细服务,确保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按照突破市级、强化县级、完善乡级、提升社区(村)级的工作思路,以加快推进市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以全面落实基层平台建设基本规范为保障,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项目向街道(乡、镇)基层平台下沉,做到该下放的要全部下放,能下放的要尽量下放,大力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着力打造“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

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就业社区,尽快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等信息“一点登录、全省查询”。

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全面实现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9. 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要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全过程跟踪服务,并落实房租和水电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大力推进“一网三库”建设,积极邀请吸纳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加入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形成专兼职的专家队伍;充实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政府支持监管、企业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及时采集发布项目信息;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加大创业培训教师、创业咨询师培训力度,每个县(市、区)配备20名创业导师、15名创业培训教师、15名创业咨询师,每个街道(乡、镇)配备2名创业咨询师,建立市级创业师资资源库,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师资力量,提高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质量;利用好“山东公共创业服务网”平台,为广大创业者搭建便捷、高效的创业咨询服务。

继续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创业师资培训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市、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四、坚持就业优先,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10. 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财税、外贸、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时,要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使其有利于促进就业并与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相衔接。

(市、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
11. 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公共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认真评估项目对就业的正、负面影响,对用工需求量、职业技能需求、吸纳人员类别、就业服务需求等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人社部门建立定期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就业的吸纳作用,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县市区发改委、人社局负责)
12. 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招聘制度。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员工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计划、程序和结果须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社局、国资办负责)
13. 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以推动素质就业,服务现代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

2014年起继续在全市实施“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年)”,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等各类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创业素质。

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

市级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14. 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推进就业机会平等,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方面的就业限制和歧视。

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

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预防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为核心,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为劳动者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市、县市区人社局、公安局、住建局按照工作分工负责)
15. 努力确保就业稳定。

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加强失业动态监测,科学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预报,对可能出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岗位不流失。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推进充分就业
16. 加强就业困难群体援助。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制定实施德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全员登记认定、全员免费服务、全员岗位提供、全员特困安置,发挥好托底安置作用。

开展“充分就业县(市、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社区全面延伸。

确保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就业困难群体基本实现就业。

(市、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17.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全面启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实名制登记,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落实好免费就业创业服务、培训见习和就业援助;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引导高校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努力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其创业能力,围绕毕业生创业的需求和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启动“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市、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负责)
18. 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符合标准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和稳定转移。

积极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市、县市区公安局、人社局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19. 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

要积极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从2014年起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全市“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德州”综合考评体系,列为市政府民生实事,重点进行考核督导,确保取得实效。

(市人社局、市考评办、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0. 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建立正常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要按规定配套县级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
作顺利开展。

(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
21. 加强舆论宣传。

要深入宣传创业政策、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经验做法,选拔树立一批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为全民创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

(市人社局、德州日报社、德州广播电视台负责)
全市上下要深入实施全民大创业战略,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就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等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创业带动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在全市形成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4-2018年,全市至少创建3个省级创业型城市,并积极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10个省级、20个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20个省级、200个市级创业型社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符合省级标准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全市建成20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年度城镇新增就业6万人左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全市40%以上的社区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分别达到5万人以上和 1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到2018年底,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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