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火工品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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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筹建处的安全基础建设工作,突出抓好火工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筹建处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筹建处火工品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入库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与时存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炸药库保管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炸药库需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
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5、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评估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不得超过1.5吨,雷管不得超过20000发。
6、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7、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并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8、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与时报告筹建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XX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与《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9、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一〕火工品领发
1、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工区当天值班人员签字审批后,持领料单到筹建处炸药库领取火工品,没有工区值班人员签字,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3、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与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工区当班所需火工品的数量应提前告知炸药库,炸药库保管员根据工区所需数量,并见审批过的领料单后刷班组对应的卡后按电雷管编号发放,做到雷管编号、卡、班组相对应,并做好备案工作,由领取人签字,明确火工品流向。
5、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二〕火工品的清退与残管收集
1、各单位工作现场剩余电雷管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确认后,由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做好剩余雷管清退查收工作。
2、领取的电雷管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筹建处井上、下捡到的电雷管必须与时交炸药库或安全科,并讲清拾到电雷管的地点,发现的残管要与时交炸药库,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安全科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
并与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与使用单位。
4、安全科、对外关系办公室、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5、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发处罚100元,情节严重的记严重“三违〞,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翻矸机房工作人员要做好残管搜捡工作,并与时上交,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6、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火工品的运送与存放、使用
〔一〕火工品的运送
1、由火药库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应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井口,严禁中途逗留。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电雷管箱应与时上锁。
2、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电雷管由放炮员单罐携带上、下井,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二〕火工品的存放与使用
1、火工品运送到迎头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工区管理人员应与时清查爆炸材料箱内火工品的数量,做到统筹安排领取工作,每班结束前班长与放炮员要做好爆破材料清点工作,当班剩余的电雷管应与时交回炸药库予以清退,做好每班爆炸材料领取使用情况记录。
3、井下装配起爆药卷时需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四、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坚持“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4、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前后应与时将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放炮员100元。
5、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与时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