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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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0.10.11
•【字号】焦政办〔2010〕133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
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要求,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我市
决定成立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张建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卜庆正(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秀梅(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郭树刚(市科技局副局长)
郭法江(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玉芳(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樊建国(市地税局副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郭树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管理工作委员会职能
(一)委员会职责
统筹负责焦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初审工作,确定向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认定(复审)企业名单;
——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对全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有关举报的核实和处理。
(二)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等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组织的申报、初审、推荐工作;
——对全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处理核实有关举报;
——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查实并向委员会报告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
——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人员名单,报委员会审批。
三、制定细则,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一)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统一受理,再由市科技局把相关企业申报材料分送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查。
(二)市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四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以及中介机构有关材料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查。
各部门在正式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材料审查完毕后,由市科技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在申报日前3—4天,委员会召开四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推荐名单,并联合会签推荐文件。
(四)依据会签文件,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在推荐文件和相关附表上盖章。
(五)市科技局负责将推荐文件和相关附表按要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