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动火证安全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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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需要动火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打磨、喷漆、烘烤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第四条动火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二)动火作业地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动火作业时间合理,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动火作业项目、地点、时间、人员、设备等相关资料;
(四)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交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物业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三)经审核批准后,物业管理单位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XX天,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申请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
(三)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动火作业地点周围环境应当安全,无火灾、爆炸危险;
(二)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监护;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通道,方便人员疏散。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措施:
(一)动火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当保持通风良好;
(四)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随时检查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进行动火作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动火证安全规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动火证安全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需要动火的作业活动。
二、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第三条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动火作业项目、地点、时间、人员、设备等相关资料;
(三)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第四条动火作业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动火作业地点周围环境应当安全,无火灾、爆炸危险;
(二)动火作业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监护;
(三)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通道,方便人员疏散。
第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
(二)了解消防安全知识,熟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
(二)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
(三)配备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
(四)配备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手套、工作服等。
四、动火作业结束
第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将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等归位,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一、总则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砂轮等明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1.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1)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2)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动火作业申请表;
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
③动火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④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2. 动火作业许可审批
(1)物业管理处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1天,如需延长,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物业管理处重新申请。
3.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1)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2)动火作业许可证遗失,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办理补发手续。
四、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 动火作业前
(1)动火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现场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作业现场周围应清除可燃物,设置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
(4)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等。
2. 动火作业中
(1)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2)动火作业现场应有人监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动火作业后
(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留火种。
(2)监护人员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作业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五、动火作业监督与管理
1. 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2.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3.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的,由物业管理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违反本规定,动火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砂轮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重点防火区域、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的
动火作业。
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指在一般防火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三级动火作业:指在非防火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许可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动火申请,并填写《物
业管理区域动火作业申请表》。
第九条物业管理处收到动火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并根据动火作业分级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一级动火作业需经物业管理处、消防部门共同审批;二级动火作业需经物
业管理处审批;三级动火作业需经物业管理处审批。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取得《物业管理区域动
火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设置警示标志;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火设备;
(二)配备专职监护人,负责现场安全监督;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
(四)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物业管理处;
(五)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
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由物业管理处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动火作业的,由物业管理处责
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区域动火作业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动火作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动火作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动火作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动火作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安全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审批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物业管理处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消防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一份,物业管理处一份,消防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