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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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辐射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其
家属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辐射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对辐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
(四)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开展辐射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对辐射安全的认识。
第三章辐射安全设施管理
第六条医院辐射安全设施包括:
(一)射线装置:包括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
(二)辐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屏、防护门、防护罩等;
(三)辐射监测设备:包括个人剂量计、辐射监测仪等。
第七条医院应确保辐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第八条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求:
(一)射线装置应设有专用工作室,工作室应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射线装置应正确使用,专人专管专用,严禁擅自操作;
(三)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笔,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四)辐射防护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防护效果;
(五)辐射监测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辐射事故处理
第九条发生辐射事故时,医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条辐射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立即停止辐射作业,隔离事故现场;
(二)调查事故原因,查明责任;
(三)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事故影响;
(四)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医院将加强对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在辐射环境下的健康与安全。
同时,提高医院辐射安全管理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