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室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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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务室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
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务室药品的采购、储存、
分发、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医务室药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务室药品管理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储存
第五条医务室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选择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作为供应商。
第七条药品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
优惠措施,保障患者用药权益。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质量优先的原则,确
保采购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九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性质、储存要求进
行分区、分类存放,实行色标管理。
第十条冷藏药品应存放于2℃-8℃的冰箱内,并定期检查,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一条易氧化、易分解的药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品、毒麻药、精神药品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专库、专柜、专锁管理,实行双人负责制度。
第三章药品分发与使用
第十三条药品分发应由具有药师资格的人员负责,实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发药制度。
第十四条药师应认真审核处方,对不符合用药原则、配伍禁忌、超剂量等不合理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告知医生。
第十五条药品分发应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用药方法、剂量、次数,不得随意改变用药方案。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体质、药物
过敏史等因素,合理选用药品,避免不必要的药物使用。
第十七条患者用药期间,医务人员应密切观察药
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药品回收与报废
第十八条药品回收应实行过期、损坏、废弃药品
的分类收集、登记、存放、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过期药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第二十条损坏药品应进行质量评估,能修复的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报废。
第二十一条报废药品应进行登记,报废处理过程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药品不再流入市场。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医务室药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药品管理知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档案,记录药品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导致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药品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