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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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
基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内部管理
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
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贴;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包括:
(一)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二)支付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的费用;
(三)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
(四)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特殊保险费用;
(五)支付基金投资收益;
(六)支付其他经批准的费用。

第九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制度,对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费用使用。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医疗保险财务风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贴;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开支包括:
(一)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二)支付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的费用;
(三)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
(四)支付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特殊保险费用;
(五)支付基金投资收益;
(六)支付其他经批准的费用。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财务管理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服务财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险服务财务管理规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制度,对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费用使用。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医疗保险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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