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谢培广、陈书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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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谢培广、陈书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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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培广、陈书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
谢培广、陈书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
(201X) 衡中法刑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培广,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
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现租住在(略)。
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
施罪于201X年4月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X年10月11日
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X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书春,又名陈小春,男,1978年11月27日出
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犯抢劫罪于201X年7
月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X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X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新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
初中文化,住(略)。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于201X
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培广、陈书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审被告人谢新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衡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谢培广、陈书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X年3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谢培广、陈书春携
带钢锯、划刀、编织袋、楼梯等作案工具,窜至衡阳市艺术学校围墙旁,采取
用钢锯锯断电缆线的作案方式,盗剪湖南电信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HYA600-0.4型通信电缆100余米。
随后,两被告人用划刀将盗得的通信电缆线外层橡胶皮剥掉,由谢培广将铜芯送到衡阳市沿江路53号被告人谢新华经营的废品站内。
谢新华明知是赃物仍以每市斤2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支付赃款2730元。
谢培广分得赃款1430元,陈书春分得赃款1300元,并予以挥霍。
2、201X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谢培广、陈书春携带上述同样作案
工具,在同一地点,采取同样方法,盗剪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HYA600-0.4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