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外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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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公告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如皋市如城街道(采购人)的委托,对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2016-04-030
三、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独立法人。

2、经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无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项目磋商。

3、本项目如接收进口货物磋商,则必须提供与该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二)按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具有独立法人餐饮经营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现场管理人员须不低于三级\中级技能厨师证职称;
3、能熟练烧制如皋本地家常菜肴。

五、磋商文件获取:
(一)凡符合磋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登录《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磋商文件。

(二)各磋商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三)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三)磋商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公布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为准。

六、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1)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2)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止
(3)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四开标室
(4)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朱婕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

(2)磋商地点: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3楼第四开标室)。

八、磋商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网银、转账支票等。

特别提醒(现金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送达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缴纳户名:如皋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账号:321117660
(三)缴纳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

(三)有关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四)本公告内容与磋商文件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为准。

(五)本公告截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0个日历天。

(六)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应及时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并按注册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如皋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

磋商人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按注册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注册后将注册时要求的各项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本项目磋商前送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经确认通过后才可参与磋商(只需注册一次,以前已注册并已审核通过的无需再注册)。

如磋商人未按上述要求去做,本中心将拒绝其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特别提醒:审核标准请参考-683c
十、本次磋商联系事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226500
网址:
采购人(单位名称):如皋工业园区(如城街道)
联系人:戴惠然
联系电话:1 、
采购单位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0号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皋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如皋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
项目编号:2016-04-030
审批编号:2016-04-030
采购人: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4月
地址: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3楼
电话:2 邮编:226500
下载网址: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2)
磋商邀请函 (2)
第二章磋商人须知 (5)
一、总则 (5)
二、磋商人及磋商响应产品 (5)
三、询问、质疑与投诉…………………………………………………………………………
10
四、磋商文件 (13)
五、磋商响应文件……………………………………………………………………………
(14)
六、无效磋商与废标 (19)
七、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0)
八、定标和签订合同 (25)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27)
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5)
技术商务文件 (36)
报价文件 (57)
第五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67)
第六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72
一、说明 (72)
二、磋商货物一览表…………………………………………………………………………
73
三、技术规格及要求……………………………………………………………………………
73
磋商响应文件相关附件 (75)
第一章磋商邀请
磋商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如皋市如城街道(采购人)的委托,对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采购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如皋市如城食堂外包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2016-04-030
三、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独立法人。

2、经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无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项目磋商。

3、本项目如接收进口货物磋商,则必须提供与该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二)按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
1、提供具有独立法人餐饮经营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现场管理人员须不低于三级\中级技能厨师证职称;
3、能熟练烧制如皋本地家常菜肴。

五、磋商文件获取:
(一)凡符合磋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登录《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磋商文件。

(二)各磋商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三)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三)磋商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公布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的为准。

六、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1)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2)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止
(3)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第四开标室
(4)磋商响应文件接收人:朱婕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

(2)磋商地点: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3楼第四开标室)。

八、磋商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网银、转账支票等。

特别提醒(现金不接受),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起送达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不要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缴纳户名:如皋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账号:321117660
(三)缴纳时间:2016年4月29日下午14:30时前。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磋商。

(三)有关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四)本公告内容与磋商文件不符的,以磋商文件为准。

(五)本公告截止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0个日历天。

(六)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应及时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并按注册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

磋商人如确定参加磋商,请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按注册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注册后将注册时要求的各项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本项目磋商前送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经确认通过后才可参与磋商(只需注册一次,以前已注册并已审核通过的无需再注册)。

如磋商人未按上述要求去做,本中心将拒绝其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特别提醒:审核标准请参考-683c
十、本次磋商联系事项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如皋市解放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邮编:226500
网址:
采购人(单位名称):如皋工业园区(如城街道)
联系人:戴惠然
联系电话:1 、
采购单位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0号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皋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
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章磋商人须知
一、总则
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 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人系指满足磋商公告中磋商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和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响应磋商文件、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 本磋商文件中的“货物”系指磋商人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 本磋商文件中的“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维修保护、响应、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5. 本磋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技术要求和评分部分)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用条款部分)负责解释。

6、本次磋商交易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磋商文件工本费与成交服务费。

7、磋商人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决定参加磋商,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二、磋商人及磋商响应产品
8. 磋商人资格要求
8.1 磋商人应当符合磋商邀请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磋商人基本资格条
件;
(2)经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磋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理人无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项目磋商。

(3)本项目如接收进口货物磋商,则必须提供与该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4)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人特定资格条件。

磋商人应同时符合以上(1)-(4)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8.2 磋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本次采购项目内容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得与采购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项目内容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单位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8.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磋商。

8.4磋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将被拒绝:
(l)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处罚或通报的。

(5) 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投诉中因虚假投诉被驳回的。

(6) 磋商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政府采购案件审理中被法院宣判败诉的。

以上事项由投标人主动如实申明,并提供申明材料原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或被检举查实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8.5 磋商人应及时在《如皋公共资源交易网》()登记注册,并按注册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

8.6 磋商人营业执照中应包含本次磋商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超经营范围的为无效磋商)。

8.7 磋商人和磋商响应产品的经营活动(包含:生产、销售、运输、安装及维修等)涉及到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的,应获得许可;磋商人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通过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件。

8.8 一个磋商人只能提交一个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
司。

9.磋商响应产品
9.1磋商人参加磋商的产品如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应符合规定:
9.1.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项目中如有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未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已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的产品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同时满足需求的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内产品亦可参加磋商。

国境内且产自中国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9.1.2磋商响应产品如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磋商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即3C 认证证书) 复印件。

9.1.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磋商人磋商响应产品必须是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磋商人应提供该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该产品在最新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中所在页面。

9.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
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有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信息安全产品的,磋商响应产品应通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磋商人应提供该产品《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9.3 国家有其它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9.4 采购进口产品
9.4.1除磋商邀请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9.4.2本章第9.4.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9.4.3 磋商人投标进口产品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必须同时递交与磋商货物一致的中文说明书原件和相应的英文(外文)说明书,否则,磋商将被拒绝。

10. 优惠政策
10.1 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优惠政策:
10.1.1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要求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参与优惠评审。

10.1.2 磋商响应产品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将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如下:
10.1.3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环保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

10.1.4 同一合同包中只有部分品目号磋商产品属于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产品的,按属于上述清单内各品目号磋商产品的合计报价占该合同包磋商报价的百分比计算评审优惠幅度。

同一产品,同属节能(非强制类)、减排、环境标志目录的,不分别进行价格扣除。

10.1.5 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磋商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10.1.6 磋商人应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磋商产品属于清单内产品的完整有效证明材料:提供本项目截标时间之前从发布上述清单目录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的网页公告及认证证书,并作好对应产品的标注,证明材料须加盖
磋商人的公章。

注:
(1)不按上述要求进行报价或未提供最新的、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将不予进行价格折扣。

(2)以上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磋商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原件备查。

10.2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磋商人为中小企业的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0.2.1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
(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品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磋商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0.2.2 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10.2.3 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磋商文件规定拒绝联合体磋商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

①、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10.2.4 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磋商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③、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④、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⑤、磋商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10.2.5 磋商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磋商截止时间前三
(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③、磋商人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1.联合体磋商
11.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磋商人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磋商人的身份投标。

(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拒绝联合体磋商的项目除外)
11.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1.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针对本项目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
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磋商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将导致磋商被拒绝。

11.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1.5磋商联合体的业绩和信誉按联合体主体方(或牵头方)计算。

11.6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磋商人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评分。

12.磋商费用
12.1磋商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磋商的相关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3. 授权委托
13.1 磋商人代表不是磋商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人应是磋商人正式员工,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供磋商人正式员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手续及资料不全,视为无效磋商。

三、询问、质疑与投诉
14.询问
14.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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