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下乡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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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师下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医师下乡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医师下乡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师。

第三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农民;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政策引导,自愿参与;
(四)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第四条医师下乡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应当积极
配合。

第二章医师下乡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医师下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二)具备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环境;
(四)自愿参加医师下乡工作。

第六条医师下乡程序:
(一)医疗机构根据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制定医师下乡计划,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师自愿申请参加下乡工作,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师下乡计划,对申请医师进行筛选,确定下乡医师名单;
(四)医疗机构与下乡医师签订下乡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待遇等事项。

第七条医师下乡服务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师下乡服务期间,所在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师的职责,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医师下乡的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医师下乡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参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
(三)指导农村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四)协助农村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扶贫工作;
(五)完成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医师下乡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农民就医负担;
(二)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健康素养;
(三)促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医疗服务差距;
(四)培养农村医疗卫生人才,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四章医师下乡的待遇与保障
第十一条医师下乡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待遇:下乡医师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医疗机构同类岗位工资待遇;
(二)生活补贴:下乡医师享受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交通补贴:下乡医师享受交通补贴,补贴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待遇:下乡医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医师下乡期间,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人身
安全。

第十三条医师下乡期间,因工作需要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医疗机构提
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五章医师下乡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医师下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医师下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医师下乡工
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下乡医师的工作绩效进行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医师下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平台,实现医师下乡
工作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医师在下乡服务期间,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医疗机
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师下乡工作,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
医师下乡工作。

第三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农村居民健康放在首位;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医师个人意愿;
(四)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制定医师下乡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医师下乡培训和选拔;
(三)建立医师下乡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
(四)加强医师下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医师下乡工作计划,明确下乡医师数量、专业、服务期限等;
(二)组织下乡医师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对下乡医师进行选拔,确保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签订医师下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安排下乡医师到农村医疗机构或村卫生室服务。

第六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环境;
(三)自愿下乡服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医师下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二)进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和健康指导;
(三)开展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指导;
(四)参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协助农村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医师下乡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二)尊重农村居民意愿,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四)加强与其他医务人员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做好下乡服务记录,及时总结经验。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下乡工作考核制度,对下乡医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条医师下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下乡医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服务态度;
(二)下乡医师开展诊疗服务、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情况;
(三)下乡医师参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
(四)下乡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师下乡工作奖励基金,对表
现优秀的下乡医师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医师下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医师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下乡工作的监督管理,
确保医师下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接受以下监督:
(一)农村居民对下乡医师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二)下乡医师所在单位的监督;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师下乡工作出现以下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
行处理:
(一)下乡医师违反诊疗规范,造成医疗事故的;
(二)下乡医师擅自离开服务岗位,影响农村居民就医的;
(三)下乡医师泄露农村居民隐私的;
(四)下乡医师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农村居民利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师下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确保医师下乡工作取得实效。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师下乡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医师下乡工作的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医师下乡工作的医师、医疗机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三)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医师下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模式;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医师下乡工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师下乡工作范围
第四条医师下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农村偏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
(三)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
(四)其他需要医师下乡服务的地区。

第三章医师下乡工作条件
第五条医师下乡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所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热心农村医疗卫生事业;
(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农村工作环境。

第六条医师下乡工作期间,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以下支持:
(一)落实医师下乡工作待遇,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二)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培训、进修机会,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
(三)为医师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改善工作条件;
(四)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关注医师的工作和生活。

第四章医师下乡工作程序
第七条医师下乡工作程序如下:
(一)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医师下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备案;(三)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与接收医师下乡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
(四)医师下乡工作期间,所在医疗机构与接收医师下乡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持沟通,共同做好医师下乡工作。

第五章医师下乡工作考核与激励
第八条医师下乡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师下乡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
(二)医师下乡工作期间的医疗质量;
(三)医师下乡工作期间的服务态度;
(四)医师下乡工作期间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九条对医师下乡工作考核优秀者,给予以下激励:
(一)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进修;
(二)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优先享受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医师下乡工作保障
第十条医师下乡工作经费保障:
(一)医师下乡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师下乡工作,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加强医师下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医师下乡工作生活保障:
(一)为医师提供必要的住宿、交通、通讯等生活设施;
(二)为医师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保障医师身体健康;
(三)关注医师心理健康,为医师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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