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国家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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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研究以及法律实践已经证明,各国政府基本认同生 态服务功能的价值 – 在“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中, 由于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鉴定没有实际原始监测数 据和法定计算标准,从而导致一审法院未予确认。但这 一结果并不代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不存在。
6. 受损生态恢复费用
• 包括
– – – – 沉积物恢复费 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 浮游植物恢复费 游泳动物恢复费
1.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 国家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请 求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与评估 费1832.8万元 2. 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以及 渔民请求赔偿捕捞停产损失和减 产损失357万元及其利息 3. 河北省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879 户渔民和15户养殖户索赔捕捞、 网具和养殖损失4153.2万元及其 利息
5.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物治理研究和监 测评估费
• 包括
– 治污投资与设备运行费 – 监测、分析与调查费等
• 这些费用也因水污染事故产生,因此合理部分应 当纳入索赔范围之中。
5.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 包括
– 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 – 治污投资与设备运行费 – 监测、分析与调查费
•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属于环境(生态)服务付费 (PES,也称生态功能服务价值)的范畴,国内有 关生态补偿立法就是针对这一问题
• 天津渔政、渔民协会以及养殖户等也 提出相应申请,并分别各自要求提供 1000万元人民币(计3000万元人民币) 的担保
– 在多次协商后,船东出具300万美元担保 金,后法院裁定放船
“塔斯曼海”轮与中国轮船发生 碰撞地点: 北纬38°50‘5”;东经118°26'6”
• 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天津海洋局12 月26日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破坏 索赔案
• 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 (天然渔业资源;捕捞业) =359万元(占损失总额的 1.97%) • 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 (生物生境——海水、海洋 沉积物、潮滩;其他海洋生 态系统服务功能)=1.79亿 元(占损失总额的98.03%)
• 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后,天津海 洋局将5000万元变更为9836.9万元
• 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 • 调查、监测、评估费以及生物 修复研究费用=245.23万元
原、被告均对判决不服, 分别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二)海洋生态破坏国家索赔案范围
• 海洋生态破坏索赔案
– – – – – – – – 海洋环境容量损失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海洋沉积物恢复费 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 浮游植物恢复费 游泳动物恢复费 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 诉讼费
– 诉讼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 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 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 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 国务院2008年关于国家海洋局“三定”方 案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司承担海洋生态损 害的国家索赔工作
索赔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对司法判例的总体
• 海洋生态破坏诉讼
–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 直接经济损失
• 多个部门可以依法代表国家索赔,个人可以索赔
– 生态损失索赔是重点
2. 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实施清污行为费用
• 包括
– 为防止突发水污染损害事件扩大而采取的清污费用 – 为减轻损失的合理费用(合理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造 成次生水污染损害的恢复治理费用)
4. 生物修复研究经费
• 包括
– 为确定水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而产生的监测、评估、 调查研究费用 – 为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等产生的费用
• 一般情况下,当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均会就 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分析评估,并且制定污染治 理与环境恢复计划与实施方案,这些费用因水污 染事故产生,因此应当纳入索赔范围之中。
• 从国际惯例结合已有司法判例,清污费用属于致 害人应当赔偿的内容,只要证据充分合理,包含 合理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次生水污染损害的 恢复治理费用在内,都可以得到被告的认同与法 院的确认。 • 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均可
3. 环境容量损失
• 包括
– 受损水生态无法修复的,重建替代有关生态功能的合理费用 – 人工投放与养护水生生物苗种 – 疏竣工程与底泥挖取与置换等合理费用
• “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
– 原告提出的“用生物解烃菌修复海洋底质石油类沉积物”方案因 尚无先例、没有相应的负面效应试验而被认为不具备在开阔海域 使用,因此一审法院未予确认; – 在潮滩生物环境恢复方面,因原告未提出潮滩背景值,一审法院 认为不可能计算潮滩污染程度与损失数额; – 在游泳动物恢复方面,一审法院认为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拟增值放 流的生物已能人工繁殖且工厂化生产,所以难以实施。
• 事故前后潮滩质量分析、事故前后海域 沉积物质量对比分析、事故前后海水水 质对比分析、溢油对海洋生物及其产业 的影响、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 功能的影响
– 海洋生态价值损失的计算
• 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间接利用价 值的经济损失、非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
• 研究结论
– “塔斯曼海”轮造成海域 生态价值总损失值约为 1.824亿元
•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河北省 滦南地区、天津市汉沽地区、 塘沽区北塘地区、塘沽区大 沽地区共计1490名渔民、养 殖户渔业捕捞损失、滩涂养 殖损失和网具损失等共计 1700余万元
•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 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 万元 –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 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 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 经费等共计约1000万元
“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索赔案的启示
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
一、“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国家索赔案
(一)案情简介
• 2002年11月23日,“塔斯曼海”轮与 中国某轮船发生碰撞,该轮发生溢油 事故,造成渤海局部溢油污染损害
– 11月24日,天津海事局通知“塔斯曼海” 轮到天津港停泊并开展调查 – 11月28日,天津海洋局申请天津海事法院 扣押“塔斯曼海”轮作财产保全,责令其 提供1500万美元担保
– 庭审中,法院重点对公共证据进行了调查
1. 2. 3. 4. 5. 6. 7. 8. “塔斯曼海”轮资料 污染溢油量 溢油品质 溢油回收量与挥发量 污染面积 消油剂使用量与不利海洋环境的后果 污染前的环境质量 污染后的环境整体评估
• 天津海事法院于2004年12月分 别判决被告赔偿所有原告索赔 总额约为4209万元,其中 – 2004年12月24日,天津海事 法院对渔民诉两被告索赔案 的8个个案分别做出判决
• “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借鉴
– 一审法院依据“天津市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及天津市依照《海 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的总量控制制度,确认了“塔斯曼海” 轮溢油事故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其计算方法与标准 – 与此相同的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国早于海洋领域 实施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十一五规划时期开始,我国实施了指标具有约束性的“节能减排” 措施
7. 诉讼等其他费用
• 律师费(国家索赔诉讼无须诉讼费、申请 费) • 交通、误餐、差旅等费用
完
– 赔偿范围 1.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600万元 2.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 3.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614万元 4.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306万元 5.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 6.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83.09万元 7.生物治理研究和三类),涉及海洋污染损害 赔偿索赔总额合计约为1.7亿元 人民币
– 国家海洋局委托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起诉
– 诉讼请求
• 船东公司与伦敦汽船互保协会二被告连带 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费5000万元人民币
• 相关证据准备及其索赔范围研究
– 海洋生态损害现场调查
• 7次特定海洋监视监测
– 事故污染源诊断分析
• 溢油鉴别、溢油量、溢油飘溢扩散及其 范围
– 污染损害对象的确定及受损程度分析
6. 受损生态恢复费用
• 包括
– – – – 沉积物恢复费 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 浮游植物恢复费 游泳动物恢复费
1.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代表 国家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索赔,请 求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与评估 费1832.8万元 2. 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以及 渔民请求赔偿捕捞停产损失和减 产损失357万元及其利息 3. 河北省滦南县渔民协会代表879 户渔民和15户养殖户索赔捕捞、 网具和养殖损失4153.2万元及其 利息
5.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物治理研究和监 测评估费
• 包括
– 治污投资与设备运行费 – 监测、分析与调查费等
• 这些费用也因水污染事故产生,因此合理部分应 当纳入索赔范围之中。
5.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 包括
– 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 – 治污投资与设备运行费 – 监测、分析与调查费
• 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属于环境(生态)服务付费 (PES,也称生态功能服务价值)的范畴,国内有 关生态补偿立法就是针对这一问题
• 天津渔政、渔民协会以及养殖户等也 提出相应申请,并分别各自要求提供 1000万元人民币(计3000万元人民币) 的担保
– 在多次协商后,船东出具300万美元担保 金,后法院裁定放船
“塔斯曼海”轮与中国轮船发生 碰撞地点: 北纬38°50‘5”;东经118°26'6”
• 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天津海洋局12 月26日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破坏 索赔案
• 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 (天然渔业资源;捕捞业) =359万元(占损失总额的 1.97%) • 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 (生物生境——海水、海洋 沉积物、潮滩;其他海洋生 态系统服务功能)=1.79亿 元(占损失总额的98.03%)
• 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后,天津海 洋局将5000万元变更为9836.9万元
• 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 • 调查、监测、评估费以及生物 修复研究费用=245.23万元
原、被告均对判决不服, 分别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
(二)海洋生态破坏国家索赔案范围
• 海洋生态破坏索赔案
– – – – – – – – 海洋环境容量损失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海洋沉积物恢复费 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 浮游植物恢复费 游泳动物恢复费 生物治理研究和监测评估费 诉讼费
– 诉讼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 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 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 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 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 国务院2008年关于国家海洋局“三定”方 案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司承担海洋生态损 害的国家索赔工作
索赔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对司法判例的总体
• 海洋生态破坏诉讼
–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 直接经济损失
• 多个部门可以依法代表国家索赔,个人可以索赔
– 生态损失索赔是重点
2. 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实施清污行为费用
• 包括
– 为防止突发水污染损害事件扩大而采取的清污费用 – 为减轻损失的合理费用(合理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造 成次生水污染损害的恢复治理费用)
4. 生物修复研究经费
• 包括
– 为确定水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而产生的监测、评估、 调查研究费用 – 为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等产生的费用
• 一般情况下,当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政府均会就 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分析评估,并且制定污染治 理与环境恢复计划与实施方案,这些费用因水污 染事故产生,因此应当纳入索赔范围之中。
• 从国际惯例结合已有司法判例,清污费用属于致 害人应当赔偿的内容,只要证据充分合理,包含 合理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造成次生水污染损害的 恢复治理费用在内,都可以得到被告的认同与法 院的确认。 • 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均可
3. 环境容量损失
• 包括
– 受损水生态无法修复的,重建替代有关生态功能的合理费用 – 人工投放与养护水生生物苗种 – 疏竣工程与底泥挖取与置换等合理费用
• “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
– 原告提出的“用生物解烃菌修复海洋底质石油类沉积物”方案因 尚无先例、没有相应的负面效应试验而被认为不具备在开阔海域 使用,因此一审法院未予确认; – 在潮滩生物环境恢复方面,因原告未提出潮滩背景值,一审法院 认为不可能计算潮滩污染程度与损失数额; – 在游泳动物恢复方面,一审法院认为但原告不能证明其拟增值放 流的生物已能人工繁殖且工厂化生产,所以难以实施。
• 事故前后潮滩质量分析、事故前后海域 沉积物质量对比分析、事故前后海水水 质对比分析、溢油对海洋生物及其产业 的影响、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 功能的影响
– 海洋生态价值损失的计算
• 直接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间接利用价 值的经济损失、非利用价值的经济损失
• 研究结论
– “塔斯曼海”轮造成海域 生态价值总损失值约为 1.824亿元
•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河北省 滦南地区、天津市汉沽地区、 塘沽区北塘地区、塘沽区大 沽地区共计1490名渔民、养 殖户渔业捕捞损失、滩涂养 殖损失和网具损失等共计 1700余万元
•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 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 万元 –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 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 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 经费等共计约1000万元
“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索赔案的启示
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
一、“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国家索赔案
(一)案情简介
• 2002年11月23日,“塔斯曼海”轮与 中国某轮船发生碰撞,该轮发生溢油 事故,造成渤海局部溢油污染损害
– 11月24日,天津海事局通知“塔斯曼海” 轮到天津港停泊并开展调查 – 11月28日,天津海洋局申请天津海事法院 扣押“塔斯曼海”轮作财产保全,责令其 提供1500万美元担保
– 庭审中,法院重点对公共证据进行了调查
1. 2. 3. 4. 5. 6. 7. 8. “塔斯曼海”轮资料 污染溢油量 溢油品质 溢油回收量与挥发量 污染面积 消油剂使用量与不利海洋环境的后果 污染前的环境质量 污染后的环境整体评估
• 天津海事法院于2004年12月分 别判决被告赔偿所有原告索赔 总额约为4209万元,其中 – 2004年12月24日,天津海事 法院对渔民诉两被告索赔案 的8个个案分别做出判决
• “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借鉴
– 一审法院依据“天津市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及天津市依照《海 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的总量控制制度,确认了“塔斯曼海” 轮溢油事故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其计算方法与标准 – 与此相同的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国早于海洋领域 实施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十一五规划时期开始,我国实施了指标具有约束性的“节能减排” 措施
7. 诉讼等其他费用
• 律师费(国家索赔诉讼无须诉讼费、申请 费) • 交通、误餐、差旅等费用
完
– 赔偿范围 1.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600万元 2.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 3.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614万元 4.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306万元 5.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 6.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83.09万元 7.生物治理研究和三类),涉及海洋污染损害 赔偿索赔总额合计约为1.7亿元 人民币
– 国家海洋局委托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起诉
– 诉讼请求
• 船东公司与伦敦汽船互保协会二被告连带 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费5000万元人民币
• 相关证据准备及其索赔范围研究
– 海洋生态损害现场调查
• 7次特定海洋监视监测
– 事故污染源诊断分析
• 溢油鉴别、溢油量、溢油飘溢扩散及其 范围
– 污染损害对象的确定及受损程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