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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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江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4﹞120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实施时间】2004-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平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施方案的请示》(平政
报﹝2004﹞69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M²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2004﹞69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同意你县对岑川、童市2个建制镇在2005年底前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调整方案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