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大厂公(大)行罚决字〔202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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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大厂公(大)行罚
决字〔2022〕004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廊大厂公(大)行罚决字〔2022〕0041号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200
【处罚日期】2022.01.31
【处罚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厂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大厂回族自治县
【处罚对象】王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17 14:06:39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大厂公(大)行罚决字〔2022〕0041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xx镇xx城xx-x单元-xx室。
现查明:2022年01月31日2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大厂县xx镇xxxx区门口,王xx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公安局或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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