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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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
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30
•【字号】徐政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徐州市完善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
总书记视察徐州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到2020年,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明显提高,服务设施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有效提升,让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责任,在加大有效投入的同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科学制定康复救助标准,努力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制度衔接、补齐短板。
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补齐政策短板,抓好措施落实,形成叠加效应,发挥制度整体合力。
坚持规范有序、分类保障。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公开公正、安全优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运行机制,依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家庭情况,分类提供精准有效的康复服务。
三、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徐州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筛查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7—14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
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救助内容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植入人工耳蜗听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后一年基本康复训练费用。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展救助内容,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康复体育项目。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不得低于省定救助标准。
同时,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救助市级指导标准:视力0.625万元/年;听力言语1.75万元/年;智力1.5万元/年;肢体2.1万元/年;孤独症2.1万元/年。
多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照其所属残疾类别中救助标准最高的一项确定救助总额。
7—14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和辅助器具适配标准按省相关政策执行。
四、救助程序及结算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县(市)、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汇总、信息录入工作。
各地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人管理制度,严格做好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
确有异地康复训练需求的,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定,对符合转介条件的给予救助。
(四)结算。
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予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市)、区残联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在省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按照户籍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受助残疾儿童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康复项目费用按规定结算。
五、资金保障与评价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省级补助以外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由市级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补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绩效评价。
每年11月底,定点康复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地残联提交康复效果评估报告,县(市)、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投入产出、服务成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六、康复服务机构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通过职能部门评审推荐、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
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接受训练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档案,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儿童康复效果和安全。
在一个政府购买服务周期内,定点康复机构须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提高康复服务价格。
接受康复训练残疾儿童100人以上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在内部设立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务室;100人以内的,应与邻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儿童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七、制度落实与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为残疾儿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根据本地残疾儿童状况,兴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大力培养医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和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和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增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
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庭医生、残疾儿童监护人培训,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运行所需资金,通过政府预算、购买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与残联共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严格机构准入、退出、定期检查、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康复医疗机构的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教育部门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康复机构,加强行政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提供保障;残联组织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协议管理,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政策宣传。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努力营
造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其他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