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条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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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工作时间规定
1.1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1.2 本合同所指的工作时间包括劳动者实际从事工作的作业时间、必要的准备和结束时间,以及因工艺技术特点需要的工艺中断时间。
1.3 凡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工作时间安排
2.1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工时制度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2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3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2.4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休息休假
3.1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2 劳动者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类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3.3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劳动者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加班费计算
4.1 劳动者加班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a)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支付标准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150%。
b)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
c)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
4.2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按365天减去104天计算,即21.75天)。
第五条工作时间变更
5.1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后的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的工时制度规定。
5.2 变更工作时间的书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其他
7.1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
7.2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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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