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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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5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 5058-98
1 总则
1.0.1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验收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2 本规范中具体项目执行依据为设计文件、设计规范及技术合同规范书。

1.0.3 除本规范已有规定外,各项工程验收指标和要求应按照相关技术体制、标准、设计规范和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有矛盾时,应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

1.0.4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通过随工代表严格进行随工检验工作。

1.0.5 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本规范中个别条款有困难时,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述理由,并提供报告呈主管部门审批。

1.0.6 竣工验收工作应执行邮电部《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验收项目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办理。

随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中若发现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项目,凡由施工造成者,应由施工单位返工至合格。

1.0.7 竣工验收时的机房环境应符合邮电部GF014—95《通信机房环境条件》(暂行规定)。

2 随工检验
2.0.1 在施工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宜委派相关代表组织随工检验。

2.0.2 施工前应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器材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核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2.0.3 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各部件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会影响电源设备本身的正常运行。

2.0.4 在检验过程中若认为某些项目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随时进行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改进。

2.0.5 在高压设备内安装监控部件前,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的同意。

3 竣工验收
3.1 安装工艺
3.1.1 布放缆线
1.布放缆线的规格、路由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缆线排列必须整齐美观,外皮无损伤。

2.信号传输线、电源电缆应分离布放。

3.布放走道缆线必须绑扎。

绑扎后的电缆应互相紧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

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

4.活动地板下布放缆线,应尽量顺直,少交叉。

5.缆线的标签应正确、齐全,竣工后永久保存。

6.各种缆线应采用整段材料,不得在中间接头。

7.接地应正确可靠。

3.1.2 传送器、变送器的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地反映被测量值,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1.3 如果在通信电源设备机房内安装变送器柜、数据采集箱等,应不影响通信电源设备正常的操作、维护,不应占据维护、安全通道以及电源设备的远期预留位置。

3.1.4 在监控室安装的设备应布局合理,便于操作、维护。

3.1.5 需要加固的设备,其加固方式应满足YD2003—92《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暂行规定》的要求。

3.2 系统硬件验收
3.2.1 系统硬件验收部分包括前端设备、传输接口设备、计算机设备和配套设备。

3.2.2 系统硬件的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 前端设备的输出模式、量值、满量程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传输接口设备应与传输网络及所联计算机形成相容通路。

3.2.5 计算机设备的品牌、配置应满足工程需要和设计要求。

3.2.6 监控系统用UPS供电时,输出应满足:
输出电压:AC 220 V(±2%)
输出频率:50 Hz(±2%)
旁路转换:≤2 ms
蓄电池容量:满容量放电时间不小1 h。

3.2.7 监控系统用直流电源供电时,输出应符合《通信局(站)电源总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3.2.8 各种电源线、信号传输线线规应满足设计要求。

3.2.9 所有通电设备都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绝缘性能测试报告。

3.3 系统软件验收
3.3.1 系统软件验收部分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程序设计语言、专用监控软件以及网络通信协议。

3.3.2 系统软件应满足设计中提出的各种要求。

3.3.3 操作系统应是开放的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如Unix,OS2,Windows95等),并具有良好的软件开发环境。

3.3.4 专用监控软件应具有模块化结构、图形化界面和组态功能;对智能型设备的监控应满足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要求。

3.3.5 系统软件应支持标准接口,接口的通信协议应满足建立上一级监控系统的需要。

3.3.6 显示及打印汉字应符合国标GB2312—80的规定。

3.3.7 系统应有完善的在线诊断和离线诊断能力。

3.3.8 本系统所使用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均应有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

3.4 系统工程验收
3.4.1 系统工程验收包括系统完成的功能、系统响应时间和系统可靠性等。

3.4.2 监控系统所完成的三遥功能和数据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上一级监控系统应完成《通信电源和空调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定的对下一级所属的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的各项功能。

系统硬件和软件的配置与编制应具备监控扩展能力。

3.4.3 三遥功能验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对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所有遥控内容进行测试,应达到百分之百执行正确。

2.对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所有遥测内容进行随机抽测,测量精度应达到《通信电源和空调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定的指标。

3.对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所有遥信内容进行抽测,信息反应应百分之百正确。

若其中一项未完成,则系统验收不合格。

3.4.4 系统应进行同时多点告警信号测试,选取告警信号数量应不少于总告警信号数量的20%,系统应工作正常。

3.4.5 当采用专线通信时,从故障点到维护中心的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0 s。

键盘对三遥指令操作的系统响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30 s。

3.4.6 当系统有备用通信路由选择时,应能根据命令正常倒换。

3.4.7 通信系统应能检测通信误差,并有保护措施以保证系统通信的可靠性。

3.4.8 当通信系统发生某个通信错误时,应有其他补救措施及安全措施。

3.4.9 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不得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监控系统的局部故障不得影响监控系统其他部分的正常工作。

3.4.10 监控系统的加入不应改变被监控设备原有的控制功能,并应以自身控制功能为优先。

4 竣工技术资料
4.0.1 竣工技术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共四套),提交建设单位或验收小组审查。

4.0.2 竣工技术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线路敷设路由总图和布线端子图;
2.机房设备平面图;
3.变送器、传感器安装位置图;
4.监控系统总图;
5.通信协议;
6.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7.技术文件(操作、维护手册、测试资料等);
8.软件总体结构流程图;
9.备品备件、工具仪表清单。

附录A 验收(测试)表格格式
A.0.1系统一般项目记录表格如表A.0.1所示。

测试地点:验收代表:验收日期:
施工代表:
A.0.2三遥项目记录表格如表A.0.2所示。

表 A.0.2
测试地点:验收人:验收日期:
A.0.3其他项目记录表格如表A.0.3所示。

测试地点:验收人:验收日期:
A.0.4采集点记录表格如表A.0.4所示。

表 A.0.4
注:本记录表格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编制。

测试地点:验收人:验收日期: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如此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执行”或“应符合”;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参照”。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5 特殊情况是指微波站、光缆中间站、移动基站等,由于其传输方式等的不同,执行本规范时应允许个别指标有出入,但建设单位应充分地论述理由,并提供报告呈主管部门审批。

2 随工检验
2.0.1 相关代表应是相对独立的、有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的专家代表。

3 竣工验收
3.2.1 前端设备包括传感器、变送器、数据采集器等;传输接口设备包括调制解调器、路由器等;计算机设备包括服务器、处理器、工控机等;配套设备包括电源、大屏幕设备等。

3.2.4 “相容”是指在物理层、链路层和网络层形成通路。

3.2.6 通信协议宜符合《通信电源和空调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3.2.8 智能型设备的监控量不得少于原接口提供的数量,同时应满足《通信电源和空调集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监控内容。

3.4.2 扩展能力是指在监控软件中留有一定的新增功能的余地,在硬件中有一定的扩展监控点的余度。

3.4.3 对所有遥测内容进行抽测的方法见GB/T14162—93(产品质量监督技术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3.4.5 当采用拨号线通信时,响应时间可适当延长。

4 竣工技术资料
4.0.1 竣工技术资料份数也可与建设单位或验收小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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