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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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只要自动债务已届清偿期即可适用法定抵销
B.以所有的意思管理抛弃物为无因管理
C.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
D.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
2.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是( )。
A.下大雪清扫路面
B.为他人看管赃物
C.接待他人朋友
D.将危急病人送往医院
3.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是( )。
A.赌博之债
B.委托合同产生的委托费用
C.人身伤害赔偿产生的债权
D.单务合同产生的债权
4.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不包括( )。
A.报酬
B.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费用
C.因管理行为所欠他人的债务
D.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的移转的情形是( )。
A.甲继承其父20万元的遗产和10万元的债务
B.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债务由乙公司、丙公司共同承担
C.甲将自己的8万元债权转让给乙
D.甲将乙欠其6万元债务利息予以免除
6.甲欠乙货款10万元,乙同时须给付甲4万元,现甲债务已经到期,而乙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若甲欲抵销债务,则( )。
A.甲有权行使抵销权
B.甲须经乙同意才可以行使抵销权
C.甲不得抵销其债务
D.乙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不得抵销
7.如果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善意,则( )。
A.无须返还现存利益
B.由受益人决定是否返还现存利益
C.返还现存利益
D.应退还全部利益
8.下列情形中,属于债的内容变更的是( )。
A.债务承担
B.债权转让
C.改变债的担保
D.债的概括承受
9.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购买国产钻石(误以为美国生产),后向法院提出撤销该买卖合同,其依据为( )。
A.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基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C.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
D.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0.甲于2014年5月向乙借款4万元,同年6月又向丙借款8万元,在债权都到期后,甲只有2万元财产,则该2万元( )。
A.应还给乙
B.应还给丙
C.应由乙、丙平均分配
D.应由乙、丙按照借款比例分配
11.下列选项中,属于不真正义务的是( )。
A.买受人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价款
B.出卖人按照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C.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D.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对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12.甲投资期货,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本付息。
1年后,甲投资失败,根本无法偿还乙的借款,乙多次索要,甲、乙经常恶语相向。
甲的父亲为息事宁人,找到乙还了10万元。
甲的父亲的行为属于( )。
A.清偿抵充
B.代为清偿
C.债务承担
D.代理清偿
13.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关于清偿抵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顺序清偿
B.清偿抵充是第三人代为清偿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C.代物清偿即为清偿抵充
D.出质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受领清偿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债权转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B.债务承担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
C.行为人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不得与受害人对自己所负之债务相抵销
D.提存之后,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提供了担保,债权人有权领取提存物
2.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有( )。
A.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返还金钱
B.因与某人通奸而向发现者支付保密费,后要求发现者返还
C.对无因管理人支付报酬,后要求管理人返还
D.附条件赠与中,因受赠人没有履行所附条件规定的义务,赠与人要求返还赠与物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
B.管理人必须明确表示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方可成立无因管理
C.无因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D.无因管理人不得向本人索取报酬
4.下列关于法定抵销及其适用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抵销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B.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是抵销的条件之一
C.抵销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D.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5.关于特定物之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就已存在
B.对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一经选定,可转化为特定物之债
C.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灭失,债务人仍不能免除支付标的物的义务
D.特定物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服装的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100箱套装。
乙公司在装运时由于失误,实际装运104箱。
运输过程中,车辆打滑倾覆,货物全部灭失。
则( )。
A.多装的4箱构成不当得利
B.按约定装的100箱货物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C.4箱套装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D.按约定装的100箱货物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三、简答题
1.简述债权的特征。
2.简述合同债权让与的条件。
3.简述免责债务移转的条件。
4.简述债权的权能。
四、法条分析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2)何为“不当利益”?如何确定不当利益的返还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
(3)试分析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4)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3)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五、案例分析题
1.1998年6月18日天色已晚,养猪专业户雷飞从县城回家。
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管的猪,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猪带回家。
雷飞捡到猪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猪,于是雷飞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到一起饲养。
没过几天,猪配了种,怀上了小猪崽。
过了一阵子,邻村的郭相富找到雷飞,说明是自己丢了猪,经确认丢失的母猪确实为郭相富所有。
郭相富要求把猪领走,但雷飞认为,郭相富可以领走母猪,但母猪产下的猪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猪怀上猪崽。
而郭相富却认为,自己的母猪生下的猪崽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1)雷飞照料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雷飞留下猪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沿海地区某一小渔村,青壮年渔民经常出海捕鱼,且随着设备日益先进,渔民们出海时间越来越长。
1997年秋天,单身户齐某和他人一起出门赶鱼汛,未料到天气预报报道强台风即将在该沿海地区登陆。
齐某的邻居孙某做好自家房屋的防风措施后,因见齐某的房子年久失修,已无法承受台风的侵袭,于是召唤自家的妻子与儿媳帮忙,将齐某的房子加固。
台风过后,齐某等回航,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安然无恙,甚为惊喜,齐某特地到孙某家登门致谢。
孙某说,我帮你加固房子,工钱不用你付,但是花的200元料钱你得还我。
齐某觉得孙某要价太高,如果自己维修房屋,根本花不了多少钱,且自己又没请孙某帮忙,所以钱可给可不给。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问:(1)应如何认定该案的性质?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A项表述是正确的,但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据此,适用法定抵销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应当届清偿期。
考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适用法定抵销的条件。
可见,A项表述错误。
以所有的意思管理抛弃物成立先占,而无因管理须有管理的意思,而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管理。
可见,B项表述错误。
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受
益人支付报酬。
可见,C项表述错误。
提存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提存机关三方当事人。
可见,D项表述正确。
2.D
解析:下大雪清扫路面不属于为特定人提供的服务,而无因管理须针对特定事务。
违法事项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一般性的生活事务,如接待他人朋友,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3.D
解析:可以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合法性,赌博之债不具有合法性。
委托费用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转让。
4.A
解析: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包括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因管理行为所欠他人的债务等。
5.D
解析: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债的移转又称为债的主体变更,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内容变更。
A、B、C项表述都是在债的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因而是债的移转。
D项表述中,甲免除利息的行为并没有改变债的主体,但却改变了债的内容,因而是债的内容变更而非债的移转,故选D项。
6.B
解析:《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据此,甲、乙的债务都是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销,但甲对乙享有的债权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乙对甲享有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故乙可以作为主动(自动)债权要求抵销,甲只能作为被动债权予以抵销,甲若主张抵销,必须经乙同意,否则,会损害乙的时效利益。
综上分析,选B项。
7.C
解析:如果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为善意,则受益人仅以现存利益的返还为限。
8.C
解析: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变更和债的内容变更。
典型的债的内容变更的情形有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
可见,选C项。
A、B、D项表述的是债的主体变更。
9.A
解析:一方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既然民事行为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主张合同请求权没有根据,因此,排除C 项。
既然合同被撤销,当事人占有对方财产失去根据,另一方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
10.D
解析: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特征,即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各债权人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且各个债权成立不分先后,都具有同等效力。
本题表述中,各债权都是相容的,在债权都到期后,由于各债权之间并不排斥,因此应当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选D项。
11.C
解析:不真正义务是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的民事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属于不真正义务。
可见,选C项,其余选项表述的都是给付义务。
对于不真正义务,再如《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上述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及时检验以及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义务,都是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并非给付义务,不是债权请求权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违反不真正义务,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由此带来的损失要由义务违反者自己承受。
12.B
解析:代为清偿,即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甲父代替甲清偿了乙的欠款,构成代为清偿,故选B项。
不选A项:清偿抵充是指在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的债务而清偿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给付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甲父的行为不是清偿抵充,因为清偿抵充的主体仍是原债务人。
不选C项: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债务承担须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协议,由于甲未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属于债务承担。
不选D项:甲父并非甲的代理人,不构成代理关系,无所谓代理清偿。
13.A
解析:关于清偿抵充顺序,《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据此,A项表述正确。
清偿抵充不同于第三人代为清偿,清偿抵充仍由债务人清偿,但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
可见,B项表述错误。
代物清偿不同于清偿抵充,代物清偿是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可见,C项表述错误。
如果债权已经出质的,则债权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受领。
可见,D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债权转让,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而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债务移转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得与债务人所负债务相抵销。
D项符合提存要求。
2.ABCD
解析:略。
3.CD
解析:必要费用支付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人的基本权利;管理意思不以管理人必须明确表示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且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
4.ABCD
解析:《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据此,A、B、D项表述正确。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故C项表述正确。
5.AB
解析:特定物在债发生时不存在,义务人无法履行;特定物灭失,构成履行不能,债务人应当免除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特定物灭失,履行不能,可见,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
6.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本题表述中,4箱套装构成不当得利,多出的4箱套装是由于乙公司的过失造成的,甲公司为善意,因此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以现存利益为准,4箱套装不必返还,应
当由乙公司承担其灭失的责任。
可见,选A、C项。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可见,选B项。
三、简答题
1.债权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债权具有非排他性。
债权人仅能够向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能对债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行为予以直接支配,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不履行为由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5)债权具有平等性。
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成立的数个债权,效力一律平等。
2.合同债权让与的条件有:
(1)存在有效的债权。
债权无效或者不合法的债权不能让与,也不发生让与的法律效力。
(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让与人须与第三人达成以债权让与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凡性质上不可让与的债权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均不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让与债权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免责债务移转的条件有: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无效的债务或者不合法债务不能移转,也不发生移转的法律效力。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还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三方签订的。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债务移转协议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时,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
4.债权具有如下权能:
(1)请求权能。
作为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请求。
(2)保持受领权能。
债权的存在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合法原因。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受强制执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有接受给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因此获得的利益。
(3)保全权能。
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保全权能是对债的相对性原理的突破。
(4)处分权能。
债权人可通过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和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对享有的债权予以处分。
上述权能齐备的债权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但欠缺保持受领权能的债权不再是债权。
四、法条分析题
1.(1)本条规定的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2)“不当利益”是指没有合法的、正当的根据所获取的利益。
返还利益的范围包括原物及孳息。
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益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2.(1)该条是关于提存的规定。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2)提存的意义在于: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来摆脱债务的束缚,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3)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②须标的物适宜提存。
③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4)提存的效力表现在:①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
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移转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1)本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行为。
(2)法定抵销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③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④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3)法定抵销的效力表现在:①享有抵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法定抵销的效力,但抵销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②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未抵销的债务仍应履行。
五、案例分析题
1.(1)雷飞照料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
因为雷飞的管理行为使得猪的所有人郭相富受益,且雷飞没有法定义务管理郭相富的猪,因此,雷飞的管理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雷飞留下猪崽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原物猪的所有权归郭相富所有,则原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也归属于郭相富,所以雷飞对猪崽没有所有权。
2.(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
因为孙某对邻居齐某的房屋加固行为使得房屋的所有人齐某受益,且孙某在法律上并没有义务给齐某维修房屋,因此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孙某虽然无权要求齐某支付报酬,但无论如何,孙某在无因管理过程中花费了必要费用,对于此必要费用,齐某有义务清偿,而孙某基于此有必要费用支付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