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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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627-2008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A年七月
目录
1新《标准》制定的背景 (4)
2制定新《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
2.1流域水环境容量处于危机状态,纳污总量已超过水环境承
载力 (6)
2.2以重化工业为主,传统工业比重大的区域特点造成的结构
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问题突出 (7)
2.3流域饮用水源面临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存在潜在威胁7
2.4渤海海域污染加重,海洋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
制 (8)
2.5原有标准不能满足节能减排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9)
3.制定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10)
3.1为实现节能减排和流域治理目标提供保证 (10)
3.2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污染集中控制• (11)
3.3推进产业结构性污染的治理。

(12)
3.4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和人体健康 (12)
3.5强化流域治理的法制观念 (13)
3.6为辽宁经济发展保留一定的环境容量 (14)
4.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的说明 (15)
4.1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排放标
准不与功能区挂钩? (15)
4.2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为什么只规定了25种指标?
(16)
4.3新《标准》与国家标准相比严在什么地方?为什么?. 18
4.4新《标准》中对污水处理厂排水进行了哪些规定? (21)
4.5新《标准》中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有哪些规定?为什
么要适当提高排入污水的浓度标准? (22)
4.6新《标准》中对其它污水的排放进行了哪些规定? (23)
4.7新《标准》对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作了哪些规定?排水
量是如何确定的? (25)
4.8新《标准》执行时间段的划分是如何考虑的? (26)
5新《标准》的可行性和效益分析 (27)
5.1执行新《标准》的是否可行?可行性的程度有多大?27
5.2新《标准》的执行将对环境带来哪些影响或效益? (28)
5.3受新《标准》影响的现有企业出路何在? (30)
2008年7月1日,辽宁省环保局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以下简称新《标准》),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标准》将提咼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力度。

这将更有利于辽宁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在促进污染物减排,改
善生态环境和建设生态省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新《标准》、正确地执行新《标准》,现就新《标准》出台的背景、意义、新规定、新标准等问题加以说明。

1新《标准》制定的背景
“十五”期间,辽宁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辽河流域和辽东湾海域环境污染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十一五”期间是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随着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辽宁经济在“十一五”期间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预计辽宁省辽河流域和沿海地区GDP总值年均增长率将达15%以上,可能会需要更多的水资源,产生更大的污水排放量,将会进一步加大水环境压力。

辽宁水污染防治不仅需要还历史旧账,还需控制新的污染源。

同时
国家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的强制约束性指标。

辽宁省政府在辽河流域、大(小)凌河、鸭绿江、渤海辽东湾及部分黄海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提出了“ ^一五”期间污染减排15%以上的强制约束性指标,在未来3-5内消灭辽河劣V
类水体,5年内城市干流达到景观水体的要求。

在面临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双重压力下,辽宁省水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

辽宁省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环境治理优化经济增长,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为辽宁的快速发展腾出更大的环境容量、更多的发展空间,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快速发展的目标。

辽宁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一直采用DB21-60-89《辽宁省废气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DB21-5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入海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该“标准”颁布于89年,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已长达19年没有修订。

“标准”中有些指标已不能满足辽宁省的水环境管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实际需要,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防治的进程,不利于促进
企业的技术进步、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行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05年)第十八条的要求,“要健全和完善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国家环保部周生部长指出,“要抓紧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标准,力争通过5-10年努力,形成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时首次提出,“要提高重点流域水污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

特别是国务院于2003年将辽宁省纳入振兴东北老
工业基地的国家发展战略,实施了“五点一线”沿海发展战略,未来以
辽宁为龙头的东北地区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同时,辽宁
省政府在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和实施五点一线沿海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目标,未来3年内消灭辽河劣V类水体,5年内城市干流达到景观水体的要求。

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将是辽宁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键时期。

为了适应辽宁经济的快速发展。

满足建设生态省和治理辽河的目标要求,弥补现行地方“标准”的不足,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辽宁的水环境质量,制订新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2制定新《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辽宁省的环境状况有四个特点:一是城市人口密度高;二是重化工业比重大;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四是环境容量比较小,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环境治理刻不容缓。

主要表现在: 2.1流域水环境容量处于危机状态,纳污总量已超过水环境承载

辽河流域纳污量大,污染严重。

流域内主要河流在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时的水环境容量COD为20.6万吨/年,NH3-N 为8866吨/年; 2005年辽河流域污染物实际排放量COD为37.8万吨,NH3-N为48000吨,分别超过水环境容量0.8倍和4.4倍。

其COD 和NH3-N的排放量占全省排放总量的58.7%和54.7%。

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和“五点一线”沿海发展战略为辽宁的水环境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社会环境。

同时要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就必须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

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地
方环保法规的建设,制订更加严格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逐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的矛盾,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2 以重化工业为主,传统工业比重大的区域特点造成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污染问题突出
辽宁水环境的污染主要来自于集中分布在河流两岸和沿海的冶金、化工、石化、制药、纺织、造纸、酿造等7个行业的工业企业。

2005年这7个重点行业COD排放量为8.2万吨,占辽河流域工业排放总量的59.8%;氨氮排放量为1.23万吨,占辽河流域排放总量的75.5%。

其中冶金行业COD和NH3-N的污染贡献率分别达到10.7% 和16.5%,化工行业分别达到7.6%和39.2%,目前,全省共有造纸企业420多家,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10.44万吨,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40 %。

造纸行业COD污染贡献率是其经济贡献率的80多倍,典型行业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已成为制约辽宁水环境改善的瓶颈。

2.3流域饮用水源面临污染威胁,饮用水安全存在潜在威胁
辽宁省的饮用水源结构为地表水约占60%,地下水占40%。


年来,随着城乡污染物排放的不断增加,供水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水源的水质已达到了微污染的程度,200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3.1%,流域内约有587万农村人口饮用水尚未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4渤海海域污染加重,海洋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辽宁省除了14.8万平方公里的陆地面积外,有海域海域面积6.8 万平方公里,全省海陆面积的比值为0.45。

辽宁省海岸线长2920公里,涉及大连、丹东、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等市,跨越渤海和黄海两大海域,是我国重要海上交通枢纽和水产养殖基地,辽东湾地
区又是重要的油气开发区。

沿岸人口密度大、城市化水平高、工业发达,海域资源开发程度高、生态敏感性强、受陆源污染损害严重,是急需整治的重点区。

根据国家海洋局监测结果,目前辽宁省未达到清洁和较清洁海域的海域面积为1810平方公里,其中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分别约为510平方公里、390平方公里和910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较大,主要在双台子河口至辽河口、鸭绿江口、大、小凌河口邻近海域和大连湾海域。

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石油类。

近岸海域贝类体内的污染物残留水平依然较高。

绝大部分入海
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达不到海洋功能区的水质要求,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居高不下,渤海海域处于赤潮多发期。

2005年,全海域共发现赤潮5次,赤潮累计面积2243平方公里,对沿海渔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加剧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5原有标准不能满足节能减排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1)辽宁省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起步较早,原有污水排放标准
对地表水和海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
原有污水排放标准实施后长达19年没有修订,标准和技术内容已落后于当前
节能减排与辽河治理的形势和目标要求,对促进产业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的作用明显不足,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和水环境治理的需求,已不能满足可持续环境管理的需要,也会消弱环境标准在经济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和发挥法律法规的法治作用。

(2)原有标准根据污水排放去向,与水环境功能类别挂钩,造成
处于不同功能区的相同企业的排污控制不公平;某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而随意改变水环境功能区的类别标准,使流域和
海域污染趋势加重和范围扩大。

(3)原有标准过宽,特别是污水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对应关系。

缺乏行业或产品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要
求,不符合辽河流域和渤海治理的污染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难以达到
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目标。

(4)原有标准强调节水与污水资源化明显不足,单位产品最高允
许排水量过大,行业单位产品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已落后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在辽宁的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缺水地区,已没有环境容量。

由于生态环境流量不足,即使达到目前的排放标准COD100mg/l,仍不能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5)缺乏对市、县、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
质的控制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难以稳定、有效运行和达到排放标准;缺乏对造纸、印染、糠醛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污水排放的控制要求,难以解决产业结构性污染。

(6)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体制、法律规定、国际通行做法与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仍有很大差距。

“超标即违法”仍没有成为多数环保法律的基本内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仍未完全转化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对提高环保标准的法律地位、防止国外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技术向国内转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制定新《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辽宁实施的新《标准》将在以下6个方面产生积极的作用:
3.1为实现节能减排和流域治理目标提供保证
“十一五”期间,辽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计划削减12.9%以上,辽河、大凌河等河流要消灭劣V类水质、海域要达到功能区类别水质。

通过大幅度提高污水排放标准,一方面可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污水的资源化,缓解辽宁省水资源短缺的压力,是确保在经济咼速发展的前提下,完成减排指标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的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通过大幅度提高污水排放标准,一方面可以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的方式。

今后,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可以根据需要回用于工业、绿化、市政杂用、河道景观补水、农业灌溉等,经深度处理以后还可以作为生活杂用水使用,实现污水的资源化,缓解辽宁省水资源短缺的压力。

3.2促进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污染集中控制
新《标准》通过对排放污水的从严控制,直接强化了环境管理。

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一些污水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和集聚。

从辽宁水污染管理实践来看,未进入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分散污染源排放是影响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最重要因素,由于这些污
染源位置分散,排放隐蔽,环境监管难度大,违规偷排现象十分突出。

与现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直接排放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由现行“国标”一级标准值100毫克/升和二级标准值150毫克/升均提高到50毫克/升一个标准,分别提高了50%和67%。

这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一是分散源与污水处理厂排水限值取得一致,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二是符合此标准限值的排水,更加接近于V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将会很小,有利于辽宁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三是达到新《标准》的污水已基本满足回用水条件,可以根据需要再经适当地深度处理以后,回用于工业、绿化、市政杂用、河道景观补水、农业灌溉等,可以达到鼓励分散源进行污水回用的目的,可以实现污水资源化。

新《标准》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促进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集中",这些企业还可采取搬迁方案,迁至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或修建排污管网将企业污水引至附近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这既避免了新《标准》从严的影响,又促进了产业布局的调整,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创造了空间。

对于那些确属工艺落后、治理难度大、布局不合理,而且直接向水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只有通过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予以淘汰,这也符合辽宁省的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3.3推进产业结构性污染的治理。

根据辽宁省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以产业和产品调整、
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组织形态提升为主线,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
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
路。

新《标准》的实施,将促使造纸、冶金、化工与制药、纺织印染等重点污
染企业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工艺改革、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的力度,促进行业
或产业的升级换代,淘汰一批污染严重且治理难以达标的落后企业和产品工
艺,加快结构性污染治理的步伐。

新《标准》通过对直接排放的污水从严控制,直接强化了环境管理,通
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一些污水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和集
聚;也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改变污染型的落后工艺,实现产业升
级;促进一些环境容量占用严重、经济总量较小、治理无望的企业尽快关停,
从而为经济发展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为全省更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
环境空间。

3.4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和人体健康
辽宁省饮用水水源水库主要为大伙房水库、观音水库、碧流河水
库等。

浑河、太子河、大、小凌河、鸭绿江、碧流河上游流域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同时又肩负着保障调水水质安全重任的地区,排放标准需统筹引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辽河流域80%以上干流监测断面超出V类水质标准,同时加剧了水资源的缺乏,还通过进入水库、向地下水补水、污水灌溉等方式扩大了污染的范围,加剧了污染的程度,对环境同时直接对人群健康造成威胁。

《辽宁省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为地方性标准,以确保饮用水水质
和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水域为目标,将水域划分为禁止排放区和允许排放
区。

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 H类水域及皿类水域
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规定为禁止排放区。

同时提高了向允许排放区排放污水的排放标准,目的是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和人体健康。

3.5强化流域治理的法制观念
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辽宁省委、省政府为加快历史性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辽宁,提出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坚持环境保护优先。

要做到环保优先,必须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建立符合我省发展要求的环境标准体系,完善地方环境法规,为全面完成建设生态省和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结合,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采用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方式,实现行业标准与综合排放标准相一致,与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与建设生态省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3.6为辽宁经济发展保留一定的环境容量
环境容量如同土地一样是有限资源。

我省水环境容量有限,在有限的环境容量中取得更大的经济发展,就一定要“严控污染总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容量”,就要依靠淘汰落后产能,依靠结构调整分解降低总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四高一低(高投入、高增长、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二高三低(高增长、高效益、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的转变。

在一些企业排放全面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环境质量仍然超标的
地区,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将成为必然的选择。

如果排放
标准过宽,实际上是默许咼消耗、咼污染的行业占用更多地原本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实质上是保护落后的生产力。

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淘汰落后的生产力,支持、培育和保护先进生产力,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逐步加严排放标准,最终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对应,留出环境容量,为辽宁的经济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同时也使环境容量社会公共资源的使用更加公平合理。

4.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指标的说明
4.1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
为实现辽宁省流域和海域的水质目标,确保水环境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新《标准》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将所有的淡水水域和海域划分为禁止排放区和允许排放区。

禁止排放区是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H类水域及皿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

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

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在确保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实行污
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域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允许排放区是指: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皿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W类、V类水域和GB 3097 —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
域。

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但必须达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
标准。

新《标准》与国家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辽宁省原有
标准DB21-59-89、DB21-60-89的最大不同是:允许排放区的污水排放标
准不与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挂钩。

本标准的污水受纳水体为允许排放区,也可理
解为排污控制区,同时新《标准》要求十四个地
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I~V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的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由于新《标准》中污水排放标准不与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挂钩,因此直接
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一律执行本标准中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

已有排污口的排
水必须满足受纳水体功能水域类别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体现了处于不同级别功
能区排污项目的公平性,同时也避
免了水体功能级别越低,排污要求越低,导致水体污染越重、水质不断恶化的
恶性循环。

也有利于避免个别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不
顾环境质量,放宽排放标准,随意改变和降低水域功能区级别的状况。

4.2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为什么只规定了25种指标?
现有国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规定了69 种水
污染物最咼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咼允许排水量共70项指
标,而新《标准》不仅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89
《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89《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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