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惩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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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础教育教师是指在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教学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基础教育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规行为惩罚制度,确保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教
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违规行为与惩罚
第五条基础教育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侮辱、虐待、体罚学生的行为;
(二)在招生、考试、评估、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舞弊、索贿、接受贿赂等行为;
(三)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六条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如下:
(一)警告:对违规行为较轻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记过:对违规行为较严重的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并在
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降级: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教师,给予降级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四)撤职:对违规行为极其严重的教师,给予撤职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开除:对涉嫌犯罪、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教师违规行为发生后,学校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二)学校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学校应按照处理意见对教师进行惩罚;
(四)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申诉。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条例由XXX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示例,可能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政策时,请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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